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二节
诉的类型

按照诉讼标的性质的不同,诉可以划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三大类。划分诉的类型的意义在于,有助于准确把握不同诉的本质特征,设置相应的程序规则。实践中,能否准确地给一个诉归类,对正确运用程序规则有重要影响。诉的分类突出了不同类型诉的特征,因此有助于法官识别此诉与彼诉,更好地判断当事人提起诉的个数,以及是否有更行起诉与重复诉讼情形。此外,诉的类型决定了裁判的类型,有助于法官审查审理范围和裁判事项是否符合当事人的诉,是否有遗漏或超越诉的范围。

一、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要求确认该法律关系存在/不存在或有效/无效的请求。确认之诉的目的比较单一,仅在于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包含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诉讼请求。确认之诉提起的必要性(即诉的利益)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处于争议状态,如果不加以明确,将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或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是肯定性确认还是否定性确认为标准,可以把确认之诉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两种。积极的确认之诉即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有效的诉,如所有权确认之诉、合同有效之诉、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等。反之,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或无效的为消极确认之诉,如侵权行为否定之诉、婚姻无效之诉、合同无效之诉等。通常认为自己享有某种权利的人会提起积极确认之诉,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某种义务的人会提起消极确认之诉。

二、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和具体的给付请求。典型的给付之诉如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偿还借款之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之诉,等等。给付判决具有执行内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判决确定的权利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给付之诉获得实体判决支持的基础是当事人享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因此法院在给付之诉的判决中会先就该请求权所依据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或有效进行判断。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给付之诉中都包含一个确认之诉。在给付之诉中,给付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请求权发生的法律要件,法院对该法律关系的判断属于对诉的原因事实(法律要件事实)的判断,在裁判文书中属于判决理由部分。法院对给付请求的判决应当写入主文。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将确认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列入诉讼请求,法院就不能将其作为裁判标的写入判决结论。否则就超出了诉的范围构成裁判突袭,不具有合法性。

按照当事人请求的义务履行方式的不同,给付之诉可以细分为作为的给付之诉与不作为的给付之诉。前者即要求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如要求对方支付价金、履行保证责任、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不当得利、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等。后者如请求对方停止侵权等。

按照给付的时间,可以将给付之诉分为现在给付之诉与将来给付之诉。现在给付之诉是当事人发生争议时,给付义务已经到了履行期的。大多数给付之诉是现在给付之诉。履行期限是否届满成为判断现在给付之诉的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尚未到来,当事人就提起给付之诉的,将因纠纷不成熟而被认为不具有可诉性。将来给付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将来条件成熟时履行某种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诉。将来给付之诉的特点是,在原告起诉时,债务履行期尚未到来或约定的履行条件尚未成就。此种诉的合法性在于,因对方的行为表明或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使得当事人依法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对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或者说履行合同纠纷已经成为现实,因而有诉的利益。如《民法典》第578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也称变更之诉,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现存法律关系加以改变或消灭的诉。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主张的形成权及提出的改变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当事人提起形成之诉的目的,在于改变既存的权利义务关系,创设另一种法律关系。常见的形成之诉如(债权人)撤销之诉、解除(合同、婚姻、收养关系)之诉、变更(合同)之诉、(债务人)异议之诉等。按照当事人主张的形成权的性质,形成之诉可以分为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和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前者是当事人以诉的方式行使民法上形成权的结果;后者是依据诉讼法上的形成权提起的要求撤销、变更生效裁判的诉。比如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债务人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参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等。

民法上的形成权,是一种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变更权、解除权、撤销权、终止权、追认权、抵销权、选择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等。形成权主要出现在亲属法和公司法中。在这些领域,法律关系的不确定会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忍受的困扰或给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由于形成权赋予权利人得依其单方意思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之法律权能,一旦行使将对相对人利益将产生重大影响,而相对人只能受到拘束,须容忍该法律效果,因此必须保护后者免受不公平结果的损害。所以除少数形成权可以由权利人直接行使(如解除合同)外,法律规定大多数形成权要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审查认定形成权的要件是否具备,然后才能发生法律效果。如解除婚姻、撤销董事会决议、撤销合同等。

形成之诉合法成立的条件是符合法律关于形成权的规定,且原告是法律规定的享有形成权的主体。例如离婚之诉成立的条件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为前提,当事人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主体;撤销董事会决议之诉的原告只能是董事会所属公司的股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仅限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等等。

由于形成权是附着于特定法律关系的,因此法院在形成之诉的审理中,通常会就形成权指向的法律关系的状态进行审理判断,作为是否支持当事人主张的形成权的依据。但这不意味着所有的形成之诉中都包含一个确认之诉。既存法律关系属于当事人主张形成权的原因事实,法院对此的判断应当写入裁判理由部分。另外,如果法院判决驳回当事人请求的,虽然判决产生的法律效果使既存法律关系得以维持,但并不意味着本案诉的性质变成了确认之诉。因为无论当事人争议焦点还是法院的裁判结论,在形成之诉与确认之诉都是不一样的。 UM3AlKZbn5FYY8wPP/1Vbl33aLxtC9/wvVd+79N66D67ubRlyh4NjEWUS3nTofXt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