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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诉权与审判权关系

一、诉讼模式

所谓诉讼模式,亦称“诉讼方式”,是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诉权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因此表现出来的诉讼方式的特点。通常认为,在司法制度发展历史中曾经出现过的诉讼模式,近现代以前有“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模式,这主要是从诉讼方式的特点进行的概括。近现代以来的司法制度中的诉讼模式,主要是根据审判权与诉权在诉讼中的地位进行的划分,大致分为“当事人主义”诉讼与“职权主义”诉讼两种模式。

拓展阅读: “弹劾式诉讼与纠问式诉讼”,请扫二维码学习。

弹劾式诉讼与纠问式诉讼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对近现代以来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制度诉讼方式特点的概括性描述。该种诉讼模式的特点是:诉讼程序的发动、推进和变化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相互对抗的诉讼行为所产生的推力;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恪守中立地位;当事人承担提出诉讼请求、事实主张和收集提供证据的责任,法官不能在当事人争议事项和质证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审判案件。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对近现代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制度诉讼方式特点的概括性描述,德国、法国、奥地利等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具有代表性。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欧洲大陆司法制度的民主化改革废除了封建专制司法制度,确立了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模仿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法官中立角色,提倡当事人的主动性、主导性作用,要求法官保持相对消极、被动。但随着诉讼迟延问题日益严重,大陆法系国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又开始加强法官的程序控制权和能动性,形成了现代司法制度上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诉讼主体,对于诉讼程序的启动、推进等重大程序问题有决定权,但法官不能消极被动地进行裁判,应当对诉讼进程发挥指挥、控制作用,必要时应当主动地向当事人释明,确保程序正当和诉讼效率,积极促成双方和解。此外,在涉及身份关系、公共利益保护或纯粹的程序事项时,强调司法干预的必要性,要求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法官对这些事实的判断并非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陈述辩论。

二、诉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制约关系

诉权与审判权共同的诉讼目标使得两种权力(利)必须合作,而不同的利益追求又使两者能够互相钳制。此外,诉权与审判权在诉讼全程序里始终相伴相随,形成相互制约关系。

首先,诉权具有主动性,审判权具有被动性。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先有诉权的行使,后有审判权的运行。当事人行使诉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即“有诉才有裁判”。二是法院裁判对象必须严格限制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内,即“无诉即无裁判”。

评注: 肯定诉权主动性的积极意义在于,赋予公民通过法律途径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有力武器。德国法学家耶林说:“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主张权利。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其次,审判权对于诉权具有应答性,即“有诉必有裁判”。承认诉权是当事人发动诉讼的基本权能,就应当承认诉讼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结果。换句话说,只要当事人行使诉权,诉讼就应当发生。只要当事人起诉,法院就应当受理。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必须一一作出裁判。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当事人的请求,包括“法无明文规定”或者“案件事实查不清”这样的理由。

再次,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衡。理想的诉讼程序应当是无需外力推动的具备自治机制的结构过程。诉讼程序正是通过诉讼主体角色地位的分派,以不同诉讼主体的权利(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为动力,推动诉讼程序自主发展的。相反,如果某个诉讼主体的权力(权利)超越其他诉讼主体之上,整个诉讼的进程依赖于单方权利(权力)推动,诉讼法律关系呈现“一头重”的不均衡状态,而缺乏制衡的权利(权力),尤其是缺乏制衡的权力最容易被滥用,甚至滋生司法腐败。

制约机制的形成不是仅有分权就足够,还需要一个重要的条件:相互对立的权利(力)的力量对比基本均衡,即哈林顿说的“均势” 。如果审判权过分膨胀压抑了诉权,会出现诉讼专制;反之,如果诉权过分强大吞没了审判权,则有诉讼无序的危险。诉权与审判权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关系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想状态:诉权与审判权力量对比势均力敌,诉讼程序在两者的合力作用下有序推进。

评注: 法治就是对权力的制约。 正当程序在行为形态上体现为依照权力制约的原理设置的相互行为系统,通过赋予参加者以平等的人格和主体性,以及程序权利和程序义务的合理配置,形成程序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这种制约能够确保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取得更加平等的地位,使个人能够与国家权力机构展开平等的交涉、对话和说服活动;能够规范法律的运作,抑制国家权力在法律运作过程中的恣意,克服审判权行使中的专断,从而保证司法过程的理性、审慎与公正客观。 民事诉讼程序设计立足于当事人程序权利对法官权力的制约和限制。诉讼结构以当事人行使诉权为本位,而审判权的行使则应以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充分实现为宗旨。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行使诉权及各种具体的诉讼权利行为就构成对审判权具体运作的制约。构建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一方面要确立当事人的主体性地位,另一方面要充实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权利,并为其权利实现给予充分的程序保障,这样才能使诉权具有足以抗衡审判权的能力。以完善当事人诉讼权利为核心,构建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完善的方向。 DjJEXxvGCafyYbmJqNZiaojWw76KGGsKGBPwVdn8BTRKO1dXTSJ8RXMfMBcBAJQ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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