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销售小汽车零售价格 130 万元(不含增值税) 及以上,是否要缴纳消费税?
●答:需要缴纳。
解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 130 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 10%。根据上述规定,个人销售小汽车零售价格 130 万元(不含增值税) 及以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 号)
●问: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如何缴纳消费税?
●答: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解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根据上述规定,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 号)
●问:纳税人 2016 年 12 月 1 日前签订的超豪华小汽车销售合同,是否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答: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解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上述规定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对于 11 月 30 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实际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 12月 1日(含)起 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 2016 年 12 月 1 日前签订的超豪华小汽车销售合同,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 号)
●问: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是多少?
●答:60%。
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由 50%至 70%统一调整为 60%。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国税机关应按照调整后的比例重新核定。根据上述规定,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由 50%至70%统一调整为 60%。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国税机关应按照调整后的比例重新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44 号)
纳税提醒
粮食白酒是指以高梁、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问:企业外购的化妆品原料继续生产化妆品,外购化妆品缴纳的消费税能否扣除?
●答:可以扣除。
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二条的规定,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根据上述规定,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66 号)
纳税提醒
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 2016 年 10 月 1 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 2016 年 11 月 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问:小汽车排气量 1.5 升至 2.0 升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答:税率为 5%。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税目税率附表的规定。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 1.0 升以下(含 1.0 升)的,1%。
(2)气缸容量在 1.0 升以上至 1.5 升(含 1.5 升)的,3%。
(3)气缸容量在 1.5 升以上至 2.0 升(含 2.0 升)的,5%。
(4)气缸容量在 2.0 升以上至 2.5 升(含 2.5 升)的,9%。
(5)气缸容量在 2.5 升以上至 3.0 升(含 3.0 升)的,12%。
(6)气缸容量在 3.0 升以上至 4.0 升(含 4.0 升)的,25%。
(7)气缸容量在 4.0 升以上的,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5%。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 10%。根据上述规定,气缸容量在 1.5 升以上至 2.0 升(含2.0 升)的,税率为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9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 号)
●问:电动小汽车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不需要。
解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第七条的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 10 至 23 座(含 23 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用排气量小于 1.5 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 1.5 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如 8 ~ 10 人、17 ~ 26 人)的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根据上述规定,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 号)
●问: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答: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 支)调拨价格在 70 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 70 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 56%。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 70 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 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 0.003 元/支。
解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 70 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 70 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 56%。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 70 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 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 0.003 元/支。根据上述规定,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 支)调拨价格在 70 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 70 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 56%。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 70 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 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 0.003 元/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 号)
纳税提醒
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本通知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问:化妆品缴纳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答: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税率调整为 15%。
解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 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 10 元/毫升(克)或 15 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本通知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自 2016 年 10月 1 日起,税率调整为 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 号)
●问:粮食基酒与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消费税如何缴纳?
●答:对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关于粮食白酒的适用税率问题:(一)对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二)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根据上述规定,对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 号)
●问: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白酒向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需要征收。
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关于“品牌使用费”征税问题: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根据上述规定,“品牌使用费”需要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 号)
●问:电池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解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 4%。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5 年 2 月 1 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根据上述规定,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 号)
●问:外购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根据上述规定,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5 号)
纳税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国电池、涂料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电池、涂料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电池,4%;涂料,7%。
●问:购入桶装酒再分装成瓶,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需要缴纳。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根据上述规定,购入桶装酒再分装成瓶属于酒的生产行为,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