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单位出售一批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请问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增值税税率是 11%。
解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 1。其中,文件附件 1 第二条明确:农机包括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根据上述规定,该单位出售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增值税税率是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纳税提醒
农用水泵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 3 缸以下(含 3 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
●问:某农贸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单位,从批发商手中购进的免税蔬菜经整理清洗,制作成罐头蔬菜,按税率 17%出售。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不可以。
解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四点的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根据上述规定,该农贸企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问: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哪些费用是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答: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解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 号
纳税提醒
2017 年前已征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以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问:某个体五金店近期购进一批专用配件,在获取增值税发票时是否要提供个体户的纳税人识别号?●答:不需要。
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根据上述规定,该五金店属于个体户,在索要发票时不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16 号)
纳税提醒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问:某大型食品加工厂从超市购入一批非自产的免税鸡蛋,取得免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不可以。
解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根据上述规定,食品加工厂从超市处购入非自产免税鸡蛋,取得免税的普通发票不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问:某物流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因为业务性质,企业车辆往返全国各地发生的过桥、过路费,取得的收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可以。
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总额:(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2018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
●问:纳税人王某在银行存储了一笔大额资金,近期由于业务需要,纳税人把本金和储蓄利息一并取出了,那么产生的储蓄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解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第一条第二点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2.存款利息。根据上述规定,王某在银行的储蓄利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问:市民张某是一名炒股爱好者,对于他个人买卖股票和基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解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第一条第二十二点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根据上述规定,张某买卖股票和基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纳税提醒
外汇、有价证券、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买卖都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问:某纸制品厂购进了一批原浆纸张用于生产食品箱,由于存储不当,导致原材料霉变、腐烂,那么工厂购进的这批原材料发生的损失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可以。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根据上述规定,该纸制品厂购进的这批原材料产生的非正常损失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问: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请稽核比对的期限是多久?
●答:取得 2017 年 7 月 1日及以后开具的缴款书认证期是 360 天。取得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开具的缴款书认证期是 180 天。
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的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2017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 360 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2017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 360 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纳税人取得 2017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开具的缴款书认证期是 360 天。取得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开具的缴款书认证期是 180 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 1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 号)
●问:我公司是中药生产一般纳税人企业,2017 年 7 月 1 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以后,销售中成药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增值税税率是 17%。
解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六点,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根据上述规定,不同的中药制品税率不同。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属于农产品范围, 7 月 1 日以后按 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中成药不属于农产品,不能享受低税率,按 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问:2017 年 7 月 1 日后,餐饮业纳税人收购农民李某个人自产农产品再加工成熟食外卖销售,开具的收购发票,应该按照多少抵扣?
●答: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解析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九点的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五点的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除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非 17%税率货物的情况下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餐饮业纳税人收购农产品再加工成熟食外卖销售,该外卖食品的税率应为 6%,应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问:某市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旅馆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住宿费,是否可以自行开具专票提供给顾客?
●答:可以。
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十条的规定,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 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 9 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根据上述规定,该旅馆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的,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69 号)
纳税提醒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房屋,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问:某单位为一农户申请借款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取得了 1 万元的担保费,请问这笔费用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免征增值税。
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简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
纳税提醒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问:纳税人是非营利的社会团体,主要从事老年人群服务业务,根据社团章程,以收取的会员会费作为主要的运作资金,那么会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根据上述规定,该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
纳税提醒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型活动取得的收入要正常缴纳增值税。
●问:某外国驻华使馆员工近期购置了一批生活用品,共花费(含税价格)20 万元人民币。请问该员工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含税价格)不超过 18 万元人民币销售金额的退税。
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超过 18 万元人民币。根据上述规定,该使馆员工享受每年申报退还含税价格 18万元人民币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74 号)
纳税提醒
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税额。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退税额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相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
●问:某养老保险公司推出一款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增值税是否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答: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 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根据上述规定,该养老保险公司推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
●问: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解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 3 第一条第十一点的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纪念馆、博物馆等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问:纳税人张某在上班途中经常看到银行门口有运钞车,有专员手持武装设备押运车辆,张某想了解提供相应服务取得报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
●答:需要缴纳,应该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析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运钞车提供武装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
●问:某宠物连锁医院销售了一批宠物饲料,产生的销售额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适用的税率是多少?
●答:需要缴纳,税率 11%。
解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减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 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 1。附件 1 第三条明确: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执行,并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根据上述规定,该宠物连锁医院销售的这批饲料要按照 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