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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村委会是村民委员会的简称,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民主选举是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只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民主管理是指对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建设、个人行为的管理,要遵循村民的意见,在管理过程中吸收村民参加,并认真听取村民的不同意见。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据此进行管理。

民主监督是指由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内的各项事务实行民主监督。

2.在村委会任职的人,在日常被人们统称为“村干部”。村干部都是由村民投票选举产生,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3.本案中,一方面,李梅作为李家村的村民,已经成年,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一方面,村规民约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李家村村规民约关于“村委会候选人必须是男性,妇女不能成为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候选人”的规定因违反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而无效。

综上,村委会的做法不合法,李梅有权参加村委会选举。 lrwVls8RceSoy908Wk6nc7wzi+Kw0mpKjlZrtf1dinb7Yab+YSC/+B1s1hHPLU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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