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生育权的内容主要表现在生育决定权、生育知情权、生育安全权和保障权三方面。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3.本案中,高强以李梅拒绝生育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是得不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