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1)取得个人的同意;
(2)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3)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4)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5)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6)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敏感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检察院反映所遭遇的问题,举报侵害妇女权益的不法行为:
(1)来信来访举报。可以写信或者直接到检察院检务接待大厅进行反映,提供公益诉讼线索。
(2)电话举报。可以通过举报平台公示的当地举报热线以及12309检察服务热线反映问题,寻求帮助。
(3)网络举报。还可以通过登录相关政府网站、公众号服务平台留言、发送邮件至指定邮箱等方式进行投诉。
《民事诉讼法》第58条
《行政诉讼法》第25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第10条、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