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既包括审判的时候实际怀孕的妇女,也包括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的妇女。
2.我国对怀孕妇女量刑、行刑的“优待”表现在以下方面:
在审判阶段,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针对已经交付、即将执行死刑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给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在强制措施执行的问题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可以取保候审。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怀孕妇女,满足一定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判决不适用缓刑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