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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困境儿童是指由于儿童自身、家庭和外界等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国家出台的一项针对困境儿童的兜底保障政策。《意见》中称: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2.我国现行《民法典》确立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3.本案中,儿童福利院是国家为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服务而设立的福利机构,具有收养孤儿、对其进行抚养教育、使之健康成长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的社会救助职能。因此,为了让李梅得到照顾,尽快上学并过上正常的生活,人民法院从充分保护和落实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指定儿童福利院作为李梅的合法监护人,担负起父母的职责。 VX3bevFvqArx7HY00+DvQTHP5Yv20kdAymRJVlGUnMSlb9CkPK+crFauhMKVd2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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