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不管是否知道幼女具体年龄,即使幼女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也构成强奸罪。对于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法律上认为该年龄以下的幼女明显过于幼小,不能以其发育成熟、穿着打扮成熟或者不知道其年龄作为抗辩理由,一律推定实施性侵的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其身体发育情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的,也认定为明知对方是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3)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其身体发育情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明显不像幼女,若该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比如身体发育成熟、打扮成熟、深夜出没在酒吧KTV等娱乐场所等,明显不像小于十四周岁的幼女,像十七八岁的女子,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行为人确实不明知其为幼女的,不构成强奸罪。
(4)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犯罪。这主要指个别中小学生自愿发生性关系,比如早恋偷食禁果的行为。如果造成怀孕、堕胎、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5)刑法已经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即使是幼女卖淫,如果明知其是幼女仍然发生性关系,即使给付了嫖资仍然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358条、第359条、第361条
《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