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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法上“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在刑法上,对于没有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认为年幼没有性的自主处分能力,即使其同意发生性行为在法律上也无效,法律对未成年幼女进行严格保护。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性侵害十二周岁以下被害人的一律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为幼女。对于行为人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如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均应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为幼女,除非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对于行为人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是否为幼女,而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等性侵害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为幼女。

2.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强迫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他人进行人身或精神的强制,迫使他人违背意愿从事性交易活动的行为。

对于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包含如下情形:卖淫人员累计达一定数量,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一定数量等。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组织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卖淫的,参照组织普通人员卖淫的人数标准减半设置。其中第6条强调强迫幼女卖淫的,无论次数多少,不管人数多少,都属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在量刑方面,最低10年有期徒刑,高至无期徒刑,以示对于严厉打击关联幼女犯罪和保护幼女合法权益的决心。

4.本案中,高强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招募、雇佣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且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对李梅等受害人的侵害行为,构成强迫、组织幼女卖淫,依法应从重处罚。 nNkPl0DxX/yFULGtr1vy+ju9YHpYD+tIx+mhVoGvF0tItnHFRGZNDPi++E/AM5N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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