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强等人为谋取不义之财,租用民房作为组织卖淫的场所,通过各种手段物色卖淫女。为保障其“事业”顺利进行,高强等人还特意找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作为帮手以负责诸如望风、接送卖淫女等任务,并给这些出资出力的“伙伴”发放报酬。后高强等人不仅实现了对卖淫女们和巨额嫖资的控制管理,更是在一方恶名远扬,形成了以高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高强等人组织的卖淫团伙中,有一名年仅十三岁的女孩,名叫李梅。一日,高强等人将李梅约至某宾馆并阻止李梅离开,随后再强行将李梅带至其经营的卖淫场所,对李梅不断劝说和恐吓,李梅心生恐惧,又逃脱不得,只得照做。后,李梅家人因李梅迟迟未归家、音讯不明报警,在公安机关的解救下,李梅最终脱险,高强等人也在此过程中被抓获归案。
面对这种强迫、组织李梅等幼女卖淫的行为,应当如何追责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