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眼于以上四种宽容提法,自然会出现下述问题,即我们怎么才能够判断,在某一特定语境下——比如在某一伦理多元社会的语境下,它们中的哪一种才是合适的、有最佳理由的提法呢?用承认概念来表述这一问题则是:从允许提法或共存提法中的等级制的承认或策略性—交互性的承认,到尊重提法中的平等性的承认,再到价值赞赏提法中的伦理上的“厚的”承认,哪一种承认应该被优先加以考虑呢?是“最薄的”,还是毋宁说包含了互相承认的最高要求形式的?看起来,这种首先以描述性的方式引入的承认概念,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补充条件,就不足以在这里对上述问题作出判断。
然而更重要的是,基于目前为止关于宽容概念所说的一切,宽容概念本身无法回答关于最佳提法的问题,因为确实所有这些提法都有权声称,它就是对概念的阐释。更进一步地,这甚至还表明以下一点,即对于“那些在各种提法中被提出的不同的宽容奠基的方式,哪一种才是正当的”这个问题,宽容概念其实是保持开放的。由此,为了获得一种规范性的内涵,并且导出一种得到奠基的提法,这个概念就需要其他原则或价值的充实。并且,尽管上文所言的宽容构想的六种标记(Charakteristika)给这里所说的充实问题设定了边界,宽容概念自身却仍是一个 规范性上依存性的概念 (ein normativ abhängiger Begriff ):没有别的规范性基础,这个概念就是不确定的和空洞的。
因此,宽容的历史也就被理解为诸奠基的历史,这些奠基被用来以内容去充实反对要件、接受要件和拒斥要件这三大要件。而这些奠基方式从宗教性的奠基方式,一直延伸到自由主义的、效用主义的和社群主义的奠基方式。对上述事情加以分析,就是本书第一部分的任务。此任务所关涉的内容,一方面是要去考察宽容概念在规范性上的依存性,另一方面也是要为规范性的奠基活动确立标准,而这些标准是从宽容概念自身中生长出来的。在前一方面中隐含了一个重要信息,即与一种广为流传的看法不同,宽容自身 并非价值 ,而是只有通过相应的诸要件得到好的奠基,才成为某种有价值的东西——特别是成为一种德行。因此,也可能存在“错误的宽容”,尤其是当本不再增多的道德过失被容忍下来的时候;正如托马斯·曼笔下的塞特布里尼所说,“当对恶事宽容时” [1] ,宽容也能变成过失。这样一来,当宽容服务于良善事务的时候,也就是说,当宽容是出于对较高阶原则或较高阶价值的现实化的意愿而被要求,并通过这些原则和价值得到辩护的时候,宽容才是一种积极的态度或实践。
当然,从宽容概念出发,就能得出我们想要寻找的、对规范性基础而言很重要的那些标准——因为,构想就是规范性的,而非概念上依存性的甚或无定形的。规范性的基础(原则或价值)首先必须自身就是 规范性上独立的 ,不复依赖于其他基础,否则就可能导致概念上的不清晰,或者导致无穷推论的危险。其次,这些基础还必须具有某种 高阶 特性,如此一来,这些基础就能在实践冲突中发挥中介作用,并且特别使得宽容是以相互 有义务的方式 得以实行,也使得宽容的界限能够 以公道的方式 得以划定。指明对宽容概念而言的、在较高阶秩序下的奠基活动,这一点内在于宽容概念的逻辑之中,因为否则“接受性要件”和“拒斥性要件”就不能产生效力。而为了让拥有 不同 世界观的人们可以互相联结,也为了使彼此宽容得以可能,这些效力恰恰是宽容所需要的。就我所从事的研究而言,这一需要最终不仅允许将关于宽容的诸提法中的某一种视为在多元社会背景下更受偏爱的提法,而且还允许给予这种提法一种特殊奠基方式,这一奠基方式最符合规范性独立、道德性义务和不偏颇的态度的标准,从而对其他所有奠基方式而言具有优越性。而此奠基方式就要被确认为是能解决宽容概念之悖论的那种提法。
因此,宽容概念就不是——如同人们可能猜想的那样——一个
在其内核方面
有争议的概念[“本质上有争议的概念”(essentially contested concept)]。加利(W. B. Gallie)就是这样描述那些概念的——他提到艺术、民主和社会正义——它们不仅在其运用中深具争议性,而且对之也不能制定出概念运用上清晰无歧义的标准:“几乎不可能找出一种普遍的原则,去判定在竞争双方中哪一方使用的本质上有争议的概念是在用法上最佳的。”
因此,在诸如此类——用新术语来表达就是“不可通约的”——使用方式之间,过渡仅仅存在于某些颠转(Konversionen)形式中,这就是说,在某种彻底的转变中获得全新的看问题方式。
在这里首先要看到,加利的论题并非意味着,一个诸如民主概念、正义概念或宽容概念之类的概念的内核完全是争议性的,因为如此一来我们就会完全看不出来,那些互相竞争的义项——加利称之为用法(uses)——是否真的都关乎同一个概念。争议性的东西只能是对概念的各种解释——各种提法,而不能是在其核心内涵中的概念自身。
且正如借宽容概念所看到的,这一核心内涵可以包含各种可能用法的特殊标准。由此才涌现出各类对正确运用而言的一般规则。
因而,宽容概念的争议性就不是在其“本质”或其运用标准上来说的,而毋宁是就其诸多解释而言的,因为与宽容概念相兼容的是一系列在具体问题上互相对抗的提法,这些提法由于宽容概念在规范性上具有依存性而与不同的奠基方式相关联。
然而接下来要以不同的方式回答下述问题——如加利所怀疑的:对概念的正确运用的诸原则,是否能如上所述地对判明“最佳”提法发挥作用。一方面,仅仅基于宽容的形式概念,我们并不能发掘出所有对表明“最佳”宽容提法而言所必须的资源,因为这与“规范上的依存性”这一论题相违背。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从所谓宽容概念的悖论出发,去赢得判断某种宽容提法和宽容奠基方式的实质的标准:这就是要看这些提法和奠基方式能否以及如何解决这些悖论。即使尚需额外的规范性资源,这些标准也属于宽容概念自身,并在某种形式意义上点明了较佳提法的标志所在。
当然,就加利所没有展开论述的那种宽容概念而言,可以补充的是,尚不清楚的是,是否由他自己来裁定这个概念是一个在其内核中有争议的概念。因为,在加利自问到,对概念的本质争议性之事实的高阶洞见(它作为逻辑上的可能性,以及人性上的或然性)有什么样的意义时,他也认为,这会导向那种对在公开的意见争斗中的竞争性主张进行评判的、宽容的精神。
这样一来,宽容就归因于对一种高阶秩序的洞见,这种洞见可能会将宽容从无止境的意见争斗中解放出来。当然,加利自己也看到,这不仅是一种在实践上毫无指望的希望——因为这种对高阶秩序的洞见似乎不兼容于那种对理论来说构成性的设定,即如此这般冲突的参与方的确由于其视角而确信,他们对概念的运用是唯一正确的。也就是说,如果人们不从一个超然的
观察者视角
,而是从
参与者视角
来重建整个冲突,那么这条通往宽容的精致道路看来就只是胡乱搭建起来的。这样一种对争斗的“扬弃”——哪怕是对各种宽容提法与宽容奠基方式本身之间的争斗的“扬弃”——就是人们在宽容历史中一再试着去实施的,然而这些尝试也经常地表明,它们自身也被归因于某种特定的参与者视角。因此,下文中就不应进行这样一类“扬弃”的尝试——而毋宁要进行另一种尝试,这种尝试有意识地逗留在这些视角的紧张关系之中。
[1] Mann, Der Zauberberg , 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