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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人”身份

《里耶秦简(壹)》的编著者指出:“以往出土的秦汉简牍,很少有刑徒从事何种劳动记录。据文献记载,徒隶多从事于土木工程,如修城、筑路等。里耶简文,为我们提供了刑徒所从事的多种劳动。”“有刑徒参加田间农业劳动之外,还可作园、捕羽、为席、牧畜、库工、取薪、取漆、输马、买徒衣、徒养、吏养、治传舍、治邸,乃至担任狱卒或信差的工作,行书、与吏上计或守囚、执城旦。”(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第4—5页)除多种形式的劳作之外,又有“担任狱卒或信差的工作,行书、与吏上计或守囚、执城旦”等体现出比较高的信任度的工作。简(2)所见“隶妾冉”承担了“邮人”的职任,可能可以理解为“担任”“信差的工作”的实例。

秦的社会形态研究,是比较复杂的工作。以往多有学者将商鞅变法解释为由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社会形态进步的标志,以为秦的统一体现出先进的制度战胜了落后的制度,然而考古发现提供的资料告诉我们,历史真实显然要复杂得多。正如李学勤所指出的:“必须重新描绘晚周到秦社会阶级结构的图景。”“有的著作认为秦的社会制度比六国先进,笔者不能同意这一看法,从秦人相当普遍地保留野蛮的奴隶制关系来看,事实毋宁说是相反。”(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90—291页)就这一历史文化主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于通过中国历史走向说明社会发展的若干规律是必要的。我们一方面不应忽视“秦人相当普遍地保留野蛮的奴隶制关系”的历史事实,同时对于秦时“刑徒”“徒隶”的管理方式,应当有多方位、多视角的考察,应当力求避免简单化、片面化倾向的理解。“刑徒”“徒隶”们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管理程序,也是不宜忽视的行政史的事实。

根据简(2)的内容,“启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启陵邮人缺,除士五成里匄成,成为典,匄为邮人”,可见“启陵乡”的长官“夫”推荐“成里典、启陵邮人”人选之郑重。而三天之后迁陵县丞“昌”回复:“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否决“今又除成为典”的建议,又宣布“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说明“邮人”身份的确定,需经历相当严肃的行政程序。从“启陵邮人”的称谓形式看,“邮人”似乎归属于“乡”,但是其人选的明确,是由“迁陵”县级机关决定的。 WbSByigZppGCocoyaf9lgLysgK6TV91RpzXB3CoJy0xWtG/a/UdWpMipp7/uj4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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