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英时将《商君书》看作“战国晚期所集结的”论著。他分析《商君书·算地》中关于“五民”的文字,指出:“最后两类人即是工与商,法家和儒家同把他们看作社会上的寄生虫。”(余英时:《反智论与中国政治传统》,《历史与思想》,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6,第22页,第24页)郑良树说:“在《垦令篇》里,他曾经不很有系统地开列了许多抑商的办法:第一,商人不得卖粮”,“第二,提高酒肉价钱”,“第三,废除旅馆的经营”,“第四,加重商品销售税”,“第五,商家的奴仆必须服役”。“上述五种办法,有的是从积极方面着手,如不得卖粮、提高酒肉价钱、加重商品销售税;有的是从消极方面着手,如废除旅馆、奴仆服役,都间接直接地在裁抑商人,减少商人的数量和活动。”(郑良树:《商鞅及其学派》,第172—173页)
祝中熹指出:“细审《商君书》诸篇,有些主张目的在于抑制商贾势力的膨胀……但均未超越危及商业生存的底线。”他的另一意见也值得注意:“《商君书·去强篇》明言:‘农、商、官三者,国之常官也。’显然对商业并不歧视。”(祝中熹:《秦史求知录》,第316页)
《剑桥中国秦汉史》写道:“以他命名的一部重要的法家著作《商君书》由几种材料组成,其中可能没有一种是商鞅写的。但是有的部分,特别是较早期的部分,可能反映了他的思想。”在讨论商鞅变法时,“要考虑到这些困难。”(卜德:《秦国和秦帝国》,〔英〕崔瑞德、〔英〕鲁惟一编《剑桥中国秦汉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49页)
我们在思考商鞅变法是否“抑商”的问题时应当对其中政策设定的出发点予以更多的关注。高亨在《商鞅与商君书略论》中肯定商鞅“实行重农重战政策”,却不言是否“抑商”。他对于《商君列传》“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是这样解释的:“奴隶努力务农,则升为庶民,庶民不努力务农,则贬为奴隶。”“首先是以解放奴隶为赏,以贬为奴隶为罚,来推行重农政策。”(高亨注译《商君书注译》,中华书局,1974年,第9页)对于“事末利”,并没有明确解说。
对于商鞅否定“事末利”的政策,不少学者以为就是“抑商”。傅筑夫说:“末,包括商品生产和商业”(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55页)。范文澜说:“商鞅抑末政策,意在防止商贾高利贷者兼并土地,使秦民专力从耕织与战争中求富贵。”不过,他又认为,“末”的含义比较宽泛,“文学游说之士,属于末一类,不许入秦。”(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190页)
有学者指出,《商君书》中,“只有《垦令》中谈到对商人的限制措施”。而这是为了避免“他们的势力过分扩张”,“以免损害农战政策”。商鞅的政策倾向是“限商”而并非“抑商”(汤勤福:《商子答客问》,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77—1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