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微媒体创意艺术是创新性、社会接受性和审美性的三方统一,并在此基础上创设出交互式思想空间的过程。虽然在时间层面上,这种空间创设需要等到生产者创设出文化产品实体之后才能生成,但在逻辑层面上,与其说是作者“创设空间”,毋宁言这种空间在逻辑上先于作者而存在,即生产者是“进入”和“参与”空间之语境,将“潜在”状态现实化。生产者并不是构成“生产者—文化产品—接受者”这一过程的第一环节,而是最后的环节。
路易·阿尔都塞(Louis Althusser)指出:“意识形态的特性在于,它被赋予了一种结构和一种发挥功能的方式,以至于变成了一种非历史的现实,即在历史上无所不在的现实……” 这意味着,意识形态对于每一个内容生产者和用户而言,都发挥着广泛而普遍的统摄功能:结构先于存在,表象先于本质,客体先于主体。待创设的空间本身已经存在,作者所要做的是将其“填充”或“生成”。换言之,那些历久弥新的作品并不是因为它揭示了什么、开创了什么,而是因为它切中了什么,即在与时代精神的共振中将价值从表象中澄明出来。
因此,对于微媒体创意内容生产者而言,保持谦虚的学习态度和谨慎的介入态度是其选题得以切中公众诉求的必然要求。在网络场域中,生产者的内容定位只在相当有限的程度上由本人决定。如前所述,在空间的创设活动中,生产者居于最后环节,这意味着其内容生产必须且只能以用户的诉求为根本参考,而用户的诉求又同平台自身生发的内容环境相适应。因而在这个三方关系中,事实上生产者有相当大的“被决定性”。生产者在进行内容生产之前,唯一且必须要认识清楚的,是自己作为“共建者”而非“自由人”的地位。
生产者创作的自身定位与选题方向既要回应用户的诉求,又要回应平台的总体调性。唯有如此,生产者才能顺畅参与空间创设的一般流程,并在反馈结果上突出生产者的地位。只有在这个时候,生产者才能起主导作用。媒介产品是将空间以对象性的实体形式示人。正是这种“示人主体”的地位,为传统思想塑造了一种内容生产由生产者自由意志所决定的“假象”。微媒体时代的“去中心化”所带来的反叛维权和解构秩序的思想激情,则使得这种对自由意志无根据的傲慢的确信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有一种错觉是,微媒体的成功者必然是个性鲜明而富有人格魅力的。这种错觉全然将消费符号与存在实体进行了错误的等同。在前文为“作者”这一范畴划定的定位分配中,主体的“符号化”以及主体对自身的“对象化”才是主体在网络场域中所展现出来的根本性质。
同样,用户对生产主体的崇拜,也从来不是真实的交往行为所建构的。在微媒体时代,主客体的交互性得以增强,但正如在这种交互性中作为个体的生产者所面对的是作为群体的用户一样,个体用户所面对的则是作为“符号”的生产者。“主体间性”仅存在于同质性身份中,而不会存在于传播环节。生产者在面对平台和“用户凝视”时将自身客体化,而用户在沉沦于媒介产品时亦再次将生产者客体化。即是说,只有当生产者不再是生产者,且不以生产者身份介入传播过程和生产空间之中的时候,才能够获得真实的平等交往。
但是,生产者既已不是生产者,又如何能够作为生产主体进入三方共建的空间呢?这一悖论事实上表明,对于生产者而言,只要其自身对象化,就必须将掌握对象化结果的权力让渡给“他者”。因此,与其说在这里探讨的是“生产者自我定位”,不如说这种探讨的准确表述应该是“生产者对对象化了的自我的定位”。这种定位或符号所携带的属性,唯有当其是被潜在的“创设空间”所认可的,才能够让自身成为生产者并进入三方体系之中。
因此,在微媒体创意生产中,生产者首先需要明晰的是:在三方共建的创设空间中,生产主体呈现在用户面前的综合性形象特征究竟是什么——也就是网络语境下常被讨论的“人设”概念。内容生产者在考察市场态势、进行自身定位的时候,需要仔细甄别和筛选所谓“人设”的应然特质,综合评价“人设”的适用性、合规范性、合道德性以及市场流行性等因素。这需要从用户和平台的角度去划定自身的适合范围,而不是罔顾市场的孤芳自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