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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微媒体创意艺术何以可能

事实上,创意概念本身是一个模糊的、边界不清晰的指代词。“创”指“创造”,“意”指“点子、主意、想法”。根据创意的字面意思,就是“创造一个(新)点子”,并使之具备某些能够得到社会公众接纳乃至追捧的特质。而想要把握创意、不断提出创意,这是富有挑战性的。赖声川指出:“创意是人类最向往的一种能力,但我们却不了解它,也不知道如何才能拥有它。”

根据前文的理论基调和内涵基础,微媒体创意至少需要达到两个标准。第一,追求“新颖”的特性,或者说“创新”特性。如约翰·霍金斯(John Howkins)所说:“创意无时不在,只要一个人所说所做所造是新颖的,无论是‘从无到有’还是赋予某物新的特征,创意就存在。” 就此意义而言,“创意”内涵中须包含“创新”的潜在标准。然而,“创新”显然是一个偏技术性的指称,如果要使“创意”呈现出人文性、文化性、社会性的特质,则需要第二个标准,即实现与特定时代社会总体面貌的“匹配”。这种标准的划定实际上也是很不清晰的,若要将所谓匹配“社会总体面貌”的要求予以明晰化,则可以在一种折中性的立场上将之理解为“与主流意识形态相符合”。这正与法兰克福学派所批判的那种“同一性”相顺应。乍看来这两个标准是冲突的,实则不然。社会整合性的要求所划定的是特定文化的生存语境,而创新性的要求所划定的则是特定文化的内容本身。实现二者的统一,即要求在与社会公共道德和广大民众普遍认可的价值观相契合的前提下,实现内容、观点、方法、表现形式等方面的异质化。这种异质化所要求的并不是纯然的标新立异、哗众取宠,或以审丑特质回应市场猎奇心态等,而是要求创设一种能够为接受者带来积极体验的良性语境。如梅内尔(Meynell)所言:“审美愉悦来自于构成人类意识能力的锻炼和扩大的愉悦。” 微媒体创意需要达成的正是这一点,如高技术性的创意混剪、多元素融合创新的呈现形式、内容传播过程中的强互动性介入……这些都能够成为赋予微媒体文化产品以“创意”的良性特质。就此意义而言,这种以微媒体为载体和中介,兼具创新性、社会接受性和审美性三种突出特质的文化生产,便可以称之为微媒体创意艺术。

那么,这种微媒体创意艺术何以实现?高字民有一个较准确的判断:“要真正把握‘创意’的深刻内涵,我们应避免一味在‘新’字上做文章的传统思维,而要从‘意’字另辟蹊径,深入挖掘。” 与其说微媒体创意艺术所要求的是生产者对一个实体性、对象性的文化产品的“生产”,不如说这种“生产”所追求的不是一个单一的“事物”,而是“语境创设”。只有在整体性的“语境”中,才能为主体的审美活动提供容纳的空间。同时,将“创新性”和“社会接受性”从一个由“主体之外”的“评价标准”,内化于“主体参与”的自由领域。事实上,已经有不少微媒体创意产品做到了这点,如B站推出的“互动视频”便是“语境创设”的一个典例。通过由用户决定的选项推进视频内容,并能够将选项和弹幕、评论互动共存——这在实现用户和内容交互的同时,也在不同的用户间实现交互,将一个对象化的“产品”扩展为一个微型的社区单位。在交互中,用户同生产者一起共同决定着视频的内容走向。即便结局是生产者所设定好的,交互空间的存在也为这种设定开辟了即时赞同或即时反驳,以真正实现用户—产品交互。在这种创设中,游戏本身不再是唯一的交互对象,而是在“空间”中实现着主体与主体、主体与产品的交融,并能够以记录的方式实现“副产品”的生产(进度回溯、直播回放、视频录像、有导向性的片段剪辑等),这些都成为当前微媒体创意产品生产中广受好评的新元素。 hu8aHhGa5l/l+pwpA5gliVu3pI6KaxEm7DZ5NYbnYVSMELhdhdowPix7LELOaB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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