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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选择恰当的商务谈判类型

不同类型的谈判,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其准备程度、所采用的谈判方法、谈判策略和谈判技巧等都是有差异的。而且,任何一种谈判类型,都既有优点,又有缺点。因此,作为谈判者在参加谈判前必须结合实际情况、需要来确定运用哪种形式。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做好谈判前的准备,从而掌握谈判的主动权,应用好谈判的策略和技巧。

商务谈判在类型上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依据不同的标准,谈判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类型,在学术界有好多种不同的划分方法。在此,从六个角度对谈判类型进行划分:

一、按参加谈判的人数多少或规模大小

按参加谈判的人数多少、规模大小,谈判类型可以划分为“一对一”谈判、小组谈判、大型谈判三种。

(一)“一对一”谈判

又叫“单兵谈判”。顾名思义就是说谈判的各方代表各只有一人。它是一种谈判各方代表各只有一人的谈判。此种谈判具有如下特点:

往往这是一种最困难的谈判类型。为什么?因为在这种谈判中,谈判者只有一人独立作战,得不到他人的帮助。当然,在谈判前的准备工作中谈判者可以得到同事的帮助和支持,在谈判过程中也可以得到领导的指示,但整个谈判过程中始终是以他一个人为中心来进行的,他必须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做出分析、判断和决策,因此,这种谈判是有相当难度的。

对谈判人员素质要求很高。因为在这种谈判中,谈判者只有一人独立作战,由此决定对谈判人员要求很高,这里的谈判人员真能称得上是“精兵强将”,必须是全能型的,他必须具备本次谈判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如果是涉外商务谈判,那就要求这个人既要具有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商品、技术等方面的知识,还需具有法律及相关的一些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方面的知识等。

有利于提高谈判效率。个体谈判中尽管谈判人员不易得到别人的帮助,必须单兵作战,有此缺点。但相对来说,它也有其长处,这就是谈判人员具有很大的自主权,他可以随时随地地贯彻自己的谈判设想和意图,避免了谈判人员多,内部意见不一致,“踢皮球”、相互推诿、协调困难等问题。所以,有利于谈判效率。

适用于项目小的谈判。尽管“一对一”谈判在谈判效率上具有优势,但如果比较大的问题采取这种谈判形式,单纯依靠一个人的力量,谈判人员则就会“心有余而力不足”了,无法使问题得以顺利、圆满解决。因此,这种谈判类型只能适用于比较简单、易于解决的小项目。

(二)小组谈判

这是一种常见的谈判类型,人数每方为 2~11 人。一般较大的谈判项目,情况比较复杂,通常采用这种谈判方式。谈判各方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参加谈判,他们之间分工合作,各尽所能,群策群力,取长补短,相互补充和配合,可以大大缩短谈判时间,提高谈判效率。民间关于“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的说法,即是强调人多力量大,强调集体的智慧和力量的作用。但也不是绝对的,有时因人数较多,容易出现意见不一致,难于统一,或谈判队伍中有人故意制造分歧,推诿踢皮球,不负责任,无论哪种情况出现都会降低谈判效率。

(三)大型谈判

这种谈判适宜国家级、省(市)级或重大项目的谈判。因为这类重大事项的谈判关系重大,有时会影响国家的国际声誉,有的可能关系着国计民生,有的将直接影响到地方及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外汇平衡等。而且这种谈判程序严密,时间较长,通常会分为若干层次和阶段进行。对这种谈判必须准备充分,计划周详,不允许存在丝毫破绽,半点含糊。

因此,大型谈判人数多,为 12 人~20 人,包括 12 人。而且,在这种谈判中,必要时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进行补充,一是为谈判配备一个由各种专家组成的顾问团,或咨询团、智囊团,以发挥“外脑”的作用,这些人在场外帮助或协助正式谈判人员,帮助搜集急需资料、分析问题,甚至为谈判人员最终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促进谈判顺利进行;二是采取个别谈判人员或项目谈判组更换的轮换制,即根据谈判桌上的需要随时更换谈判人员,但总人数保持不变。

二、按参加谈判的利益主体的数量

按参加谈判的利益主体的数量,谈判可划分为两种类型:即双边谈判和多边谈判。

在双边谈判中,利益主体只有两个,又称双方、两方或对手谈判。这种谈判利益明确、具体,相对比较简单。

多边谈判具有两个以上谈判主体,又称多方、多角谈判。在这种谈判中利益复杂,牵涉多方面关系,矛盾的点多、面大,谈判较为困难。在这种谈判中,谈判者在策略上不宜“四面出击”,树敌太多;应利用矛盾,采取“化整为零”,各个击破的方法解决问题。

三、按谈判双方接触的方式

根据谈判双方接触的方式,谈判可划分为口头谈判和书面谈判两种类型。

口头谈判:顾名思义是直接用(借用)口头语言方式进行的谈判,又分为口头谈判和电话谈判,其中电话谈判很少用。书面谈判:是指借助书面语言电传、电报、互联网、信函等方式进行的谈判。

口头谈判和书面谈判这两种谈判方式各有其利弊:

口头谈判,比较直接,信息传递量大,速度快;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有助于感情的交流,可以拉近距离,增进友谊,使“生人”变成“熟人”,产生一种“互惠要求”。从实践看,在这种谈判中,即使实力再强的谈判人员也很难保持交易立场的丝毫不动,或者拒绝做出任何让步。实际上,在一些谈判中的妥协让步完全是出于情感上的原因。而且,口头谈判采取面对面的方式,便于己方对对方进行观察,获取有用的谈判信息。

但是这种谈判也有不足。在这种谈判中,一般要在谈判期限内做出成交与否的决定,不能有更充分的时间对交易条件进行考虑。所以,它对谈判者的技术与素养要求比较高,容易使谈判者造成心理压力,导致失误;再如,旅途往返,登门拜访等,往往会增加谈判成本。

书面谈判可避免口头谈判的上述缺陷。但是,也有其不利之处:如双方出示的函件、电报、传真等文字表达内容大多比较精练。这有两种可能:有人乘机有意玩弄文字,以诓骗对方;有时还可能出现文不达意或理解上不一致的情况,产生误会,如果协调、沟通不及时,就会引起争议、纠纷,感情因素也势必被淡化甚至导致谈判破裂。

口头谈判通常适用于首次交易谈判,相近地区的交易谈判,长期谈判,大宗交易或贵重物品的谈判等,因为这些谈判需要双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

书面谈判则只适用于交易条件比较规范、明确、内容比较简单、谈判双方彼此比较了解的情况,而对交易条件复杂、多变,双方又比较陌生,缺乏了解的谈判则不适宜。

四、按谈判进行的地点

按谈判地点进行划分,谈判可分为四种类型:主场谈判、客场谈判、主客座轮流谈判、中立地谈判。

主场谈判,又称主座谈判,是指在己方所在地组织的谈判。即在没有远离自己熟悉的工作、生活环境,在自己做主人、东道主的情况下进行的谈判。客场谈判,又称客座谈判,对一方为主场谈判,是主人,另一方则恰是客人,进行的是客场谈判。主客座轮流谈判即双方轮流在自己所在地组织的谈判,谈判可能开始在卖方,继续谈判在买方,结束可能在卖方也可能在买方。中立地谈判是指在谈判双方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点进行的谈判。在这种谈判中,对谈判双方来说无所谓宾主之分。

这四种谈判类型,哪种对己方最有利?应优先选择哪种?在现实的谈判中,要尽量争取主场谈判。

这是因为主场谈判对主人最有利。道理很简单,在谁那方进行谈判对谁就方便,心理、环境、条件上等各方面都势必占据优势。熟悉的环境会使自己产生一种安全感;可以依靠自己的信息渠道,充分收集各种资料;能随时与自己的上级、专家和顾问保持沟通,商讨对策等。

作为客方谈判来说则不利,客方不仅要受旅途劳顿之苦,而且在谈判中需要克服许多困难,如因为不适应环境会产生心理紧张,情绪不稳定。当然,凡事都不是绝对的,选择客场谈判也有不可比拟的好处:客场谈判可以省却那些东道主必须承担的迎来送往的义务;同时,在谈判遇到僵持时,可借必须回去请示为由而方便地暂时退出谈判;再是,结合对谈判对方的实地考察,将有助于对对方的深入了解与准确认识。因此,有时进行客场谈判也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

主客座轮流谈判对谈判双方来说,轮流坐庄,双方平等,但旅途劳顿辛苦,又很麻烦,还有可能带来更大的耗费。中立地谈判是谈判双方选择在第三地进行洽商,这种情况多见于两方商务人员同时在第三地从事商务活动。

五、按谈判中双方采取的态度和方针

根据谈判中双方采取的态度和方针,谈判可分为三种类型:让步型谈判、立场型谈判、原则型谈判。

(一)让步型谈判(Concession Negotiation)

让步型谈判,又称软式谈判。它是指谈判者仅为达成协议而不惜做出任何让步的谈判。这种谈判的最大特点是“软”,具体表现在如下几点:

(1)坚持这种谈判方式的人,谈判不是为了取得胜利,而仅仅为达成协议。

(2)他不是把对方看作敌人,而是看做朋友,希望避免任何冲突。

(3)随时准备做出让步,以便达成一个皆大欢喜的协议。但这样做的结果实际上是一方“欢喜”,一方“愁”。

让步型谈判既有优点,也有其不足。其优点在于,如果在谈判中双方都愿意采用这种谈判方式,那当然好了,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和速度,以及谈判的成本与效率都会令人满意,并且双方的关系也会得到好的发展。但它也有缺点,这即在谈判中如果有一方不坚持这种谈判方式,而只是单方面地一方来使用这种谈判方式,对方态度强硬,坚持不肯让步,这样只会给己方造成严重损失。所以,这种做法是不明智、不合适的。

在现实的商务谈判实践中,采用这种方式的人很少,一般不要使用这种谈判方式。即使用也是在双方合作关系非常友好,并有长期业务往来的谈判中才适用,且也一定要慎重小心。

(二)立场型谈判(Standpoint Negotiation)

又称硬式谈判。它是指谈判者在谈判开始即提出一个极端立场,并极力维护、固守,而看不到对方需求和双方利益共同点的谈判。

立场型谈判最大的特点是“硬”,这表现在三个方面:

(1)坚持这种谈判方式的人,把对方看做是“敌人”,在谈判中把任何情况都看成是一场意志力的较量。认为在这样的较量中,立场越强硬,态度越坚定,收获也就越大。

(2)坚持这种谈判方式的人,在谈判中将注意力放在如何维护自己的立场,否定对方的立场上;而不是探讨谈判双方在谈判中的真正需要,试图寻找一个能兼顾双方需要的解决方案;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肯作出点让步。

(3)坚持这种谈判方式,结果会导致双方关系紧张,延长谈判时间,增加谈判成本,降低谈判效率;很难达成协议,因在这种谈判中,谈判双方,彼此不注意尊重对方的需求,寻找双方利益的共同点,而是互不相让,一味地进行立场争执,这样便很难达成一致。即使是一方屈从于另一方,做出让步,达成协议,但也没有真正的胜者,这是因为被迫让步一方,其需要没有得到满足,其内心是不满的,这会影响下一步他对协议的履行,他可能会采取消极行动,甚至想方设法阻碍和破坏协议的执行。

(三)原则型谈判(Principle Negotiation)

又被称作价值谈判法、满意谈判法、实质利益谈判法,都因其观点、主张所具有特点而得名。最早由哈佛大学谈判研究中心提出,故又称“哈佛谈判术”。这是哈佛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的一些知名专家共同合作研究“哈佛谈判研究方案”的一个成果,在 20 世纪 70 年代提出。其代表人物是哈佛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罗杰·费希尔和威廉·尤里。

罗杰·费希尔和威廉·尤里通过对“埃以和谈”这一案例进行研究,形成了实质性谈判理论,提出了原则型谈判法的基本精神。

原则型谈判是指强调谈判取得的价值,力图寻找谈判双方对立立场背后的共同利益,并寻找替代性立场,协调双方利益的谈判。它既不像让步型谈判法那样一味妥协退让,也不像立场型谈判法那样顽固地“坚守”,而是一种既有理性又富有人情味的谈判,为世界各国的谈判人员和实际谈判人员所推崇。这种既讲究理性,又富有人情味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1)它首先注意与对方的人际关系。在谈判中,持这种谈判观点的人首先将对方看做是与自己并肩合作的同事,而不是敌人。

(2)它认为在谈判双方对立的立场背后,都既有冲突性利益,又有着共同性利益,而且共同性利益要多于冲突性利益。

(3)它不是只强调谈判双方的关系而忽视利益的获取。它要求谈判双方尊重对方的基本需求,寻求双方利益的共同点,设想各种使双方各取所获的方案。从而协调双方的利益,进而找到兼顾双方利益的替代性立场。

(4)当谈判双方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根据公平的标准来做决定,而不是通过双方意志力的比赛以决胜负。

(5)强调通过谈判所取得的价值。这个价值包括经济上的价值,也包括人际关系的价值。

让步型谈判法、立场型谈判法和原则型谈判法都是比较理论化的谈判方法,现实中的谈判往往与这三种方法有所差别,或者说三种方法的综合。

影响和制约这三种谈判方法运用的因素有如下几点:

首先,以后双方业务关系的发展可能。如果一方想与另一方保持长期的业务关系,并且具有这样的可能性,那么就不能采取立场型谈判法,而要采取比较注意建立和维护双方关系的让步型谈判法、原则型谈判法;反之,如果是一次性的、偶然的业务关系,则可以适当的考虑使用立场型谈判法。

其次,双方谈判实力的对比。如果双方实力接近,可以采取原则型谈判法;如果己方的谈判实力要比对方强许多,则可以考虑适当采用立场型谈判法。

再次,本次交易的重要程度。如果交易很重要,可以考虑原则型谈判法或立场型谈判法。

最后,谈判的成本。如果谈判的花费很大,成本很高,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支出较多,谈判时间一长,己方必然难以负担,则应考虑采用让步型谈判法或原则型谈判法。

六、按谈判的内容

就企业来说,其经济活动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商务谈判的内容也是丰富多彩的。从目前实际经济业务活动的情况看,经常遇到的商务谈判主要有八种:即货物买卖谈判、“工程承包”谈判、技术贸易谈判、“租赁”谈判、劳务买卖谈判、投资谈判、“三来一补”谈判、损害及违约赔偿谈判。

这些类型的谈判总体上说主要是就相关业务活动中的交易条件及谈判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关系进行谈判。

(一)货物买卖谈判

这是商务谈判中数量最多的一种谈判,在企业的商务谈判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

货物买卖谈判是指一般的商品买卖谈判,它主要是买卖双方就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买卖的价格条件、装运方式和时间、支付方式、保险,以及交易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问题进行的谈判。

货物买卖谈判又有一些具体类型的划分,如:依据双方的地域位置可分为国内和国际买卖谈判;依据业务的重要环节可分为商品购进和商品销售业务谈判。

(二)工程项目谈判

工程项目谈判是指工程的使用单位与工程的承建单位之间的商务谈判。工程项目谈判十分复杂,这不仅仅是由于谈判的内容涉及广泛,还由于谈判常常是两方以上的人员参加,即使用方、设计方、承建方等。

(三)技术贸易谈判

技术贸易谈判是指技术的接受方与技术的转让方就技术转让的形式、内容、质量规定、使用范围、价格条件、支付方式及双方在技术转让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等问题所进行的谈判。技术本身的特点使技术贸易谈判与一般货物买卖谈判存在着大差别。

(四)“租赁”谈判

租赁谈判是指中国的企业从国外租赁机器和设备而进行的谈判。它涉及机器设备的选定、交货、维修保养、到后期的处理、租金的计算及支付、在租赁期内租赁公司与承租企业双方的责任及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

(五)劳务买卖谈判

劳务买卖谈判是买卖双方就劳务提供的形式、内容、时间,劳务的价格、计算方法及劳务费的支付方式等有关买卖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的问题所进行的谈判。由于劳务本身不是物质商品,而是通过人的特殊劳动,将某种物质或物体改变其性质或形状,来满足人们一定需要的劳动过程,因此,劳务买卖谈判与一般商品买卖谈判是有所不同的。

(六)投资谈判

投资,简单地说就是把一定的资本(包括货币形态的资本、物质形态的资本、所有权形态的资本和智能形态的资本等等)投入和运用于某一项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投资谈判是指谈判的各方就共同参与或涉及的某项投资活动,对该投资活动所涉及的有关投资的周期、投资的方向、投资的方式、投资的内容和条件、投资项目的经营及管理,以及投资者在投资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责任和相互关系所进行的谈判。

(七)“三来一补”谈判

“三来”是指从国外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和来件装配业务。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和来件装配业务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形式,加工贸易的具体形式,但注意:来样加工和来件装配是我国加工贸易初期的两种主要形式,现在主要是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区别:“来料加工”原材料及最终产品的所有者是外商,我国负责加工的企业仅负责加工成成品从中赚取加工费;“进料加工”原材料及最终产品的所有者则是我国企业,它利用外汇从国际市场上购进原材料生产出产品,然后再销往国际市场,这时企业所赚取的是增值部分。

这种谈判涉及的内容包括,来料来件的时间、质量认定,产品标准,成品的交货时间及质量认定,原材料损耗率的确定,加工费的计算和支付。在这里涉及的焦点往往是加工费的确定及支付办法。

“一补”是指补偿贸易。补偿贸易是一种买方全部或部分地以实物对进口货物作延期支付的贸易方式。补偿贸易谈判主要涉及技术设备的作价、质量保证,补偿产品的选定及作价、补偿时间、支付方式等问题。

(八)损害及违约赔偿谈判

这里的损害是指在商务活动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名誉损害、人事伤害和财产损失。违约是指在商务活动中,由于非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约或违反合同的行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负有责任的一方有赔偿另一方的经济责任。

损害及违约赔偿谈判与前面几种类型的商务谈判相比,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谈判。其特殊性表现在:在这种谈判中,首先必须根据事实和合同规定分清责任的归属,这是谈判其他事项的前提;在分清责任归属和大小的基础上,再根据损害的程度协商谈判赔偿的范围和金额以及某些善后工作的处理。 j35brn0oxWFHYN7AgkUZWNrnnuJzhc8y+V8/8o71zWfIcv/WCSgWatrAaewaWMH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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