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二节
空心村的大与小

空心村占地面积过多,造成大量的土地资源浪费,因此受到各方的批评。这是一个基本事实,各种数据都在证明这个观点,各种感性认识也支持这种看法,因此没有必要回避,必须正视。但是,如果我们从辩证角度,以全面的视角看待空心村的占地问题,我们就可以发现其大与小之间包含着一种辩证关系,虽然也有应该批评纠正的地方,但也确实具有值得肯定之处。只有唯物地辩证地全面地看待这个问题,对于更好地解决空心村存在的问题,可能更有好处,可能会找到最佳的切入点,发挥空心村应有的社会价值和文化意义。

一、空心村占地面积的大与小

空心村占地面积之大,在国家层面已经有数据说明,前文也列举了一些数据,因此不想重复。就整个村庄聚落而言,新旧聚落之间所占面积应该大体相当,或者新聚落占有面积略大于旧聚落,因为新聚落不如旧聚落集聚,分散的结果就是扩大了整体占地面积。聚落面积的扩大在传统文化氛围里,具有某种必然性,因为古代追求人丁兴旺,人口的增加必然就要求住户的增加,于是也就引发聚落的扩大。我们比较习惯于只注意传统提倡的大家族生活方式,总是看到四世同堂五世其昌的倡导,似乎这就是传统家庭的基本模式。大家庭的居住生活,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抑制聚落的拓展,因为大家庭整合的关系,在居住方面可以压缩一些使用房间,不仅在卧室方面可以减省,特别是在房屋功能室方面可以减省,因此必然会延缓聚落拓展的速度。

但是,古代统治者还有另外一个方面的要求,那就是子女成年必须分户,以利于国家分派税赋劳役,同时,也有利于瓦解土豪坐大,从而削减对抗朝廷的可能力量。学界一般认为,我国古代“分户析产”制至迟在商鞅变法时期已经形成。《史记·商君传》中说,商鞅变法时下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进入汉代,诸子平分钱财地产的继承制度业已确立。兄弟继承家庭产业,不论是土地房屋,还是金钱物品,兄弟都一样,不得有异。这种彻底的平均分割家产的办法,不仅长期为社会所认可,也从唐代和清代的法律中得到体现。《唐律疏义·户婚上》中规定:“同居应分不平均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疏义日,谁户令应分田宅财物者,兄弟均分……违此令者是为不均平。”清代的《大清律例》卷八也规定:“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封先尽嫡长子孙。其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 分户之后,可能居住在一幢大屋里面,也可能另外建造新房分居,这就意味着聚落的扩大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正是这样一种思想的提醒,因此在百姓中间,都流传一句俗语,“树大分权,人大分家。”分家之后,至少当时就需要增添一些功能房屋,诸如厨房等,子女长大之后,就需要提供新的卧室,于是建房是每一代农民永恒追求的梦想,也是必须完成的现实任务。

与“分户析产”制同时,历史上也存在一种“多代同堂”、“累世同居”的大家庭。不过,这种大家庭数量很少,且很难长久维持。早在汉代,就有伦理说教提倡不分家异居。《后汉书·樊重传》中记载说,樊重“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唐朝也曾旌表过累世同居的大家庭如张公艺等。不过,一方面,这样的家庭很少,例如,许倬云的研究指出:“汉世有‘累世同居’的美谈,细绎之,我们只不过找到四条而已。”事实上,即便是以世族门阀占统治地位的魏晋南北朝,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也不占主流。《宋书》卷八十二《周朗传》说:“今士大夫以下,父母在而兄弟异计,十家而七矣。庶人父子殊产,亦八家而五矣。”可见,无论下层百姓,还是官僚贵族阶层,其生活的基本形态都是以个体独立的家庭为主流。麻国庆的研究指出:“实际上,据史料记载,所谓‘孝友’、‘孝义’的数世同居的大家庭,《南史》13 家、《北史》12 家、《唐书》18 家、《五代史》2 家、《宋史》50 家、《元史》5 家、《明史》2 家。可见多代同居的义门,自古以来,还是甚为少见。”

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以平常心态看待聚落的扩大,聚落的扩大还意味着百姓具有建造新民居的经济实力,这也在一个方面反衬过去聚落扩大缓慢,其中原因就有百姓没有能力建造新房屋,以拥挤居住的方式应付生活。由此看来,这个时候的聚落之小,并非就是好事,因为它是没有经济实力的象征。2014 年,贺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 7337 元,力争“2015 年农民人均纯收入 8150 元以上。” 以现今农村普通的 5 口之家(夫妻 2 人,2 个孩子,1 个老人)计算,年收入可以达到 4 万元左右。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4 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3 号),农村建房的基本造价,“经测算,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约 750 元,每户建 60 平方米平均约需 4.5 万元。”也就是说,农民 5 口之家一年的收入,基本上能够建造一层,就是以两个劳力计算,大不了也就积攒两三年,肯定能够建造一层水泥楼房。在建造风潮下,怪不得各家各户都竞相建造水泥楼房,不管是否当下急需报废更换旧房屋,都要建造新民居,于是加速了聚落面积的拓展。这种加速,很显然说明我国的经济走势良好,农民有着良好的收入预期,即使稍微借贷部分建房款,也不必担心不能还上,因此农民的新民居是一块丰碑,标志着国家政策的惠民。

还看看过去的聚落发展,从来就没有空心村现象的出现,因为过去年代的聚落拓展是缓慢的,时间能够有效地消解新建住房带来的扩张。如今则不同,新民居大多的 21 世纪之后的新房,在如此短短的二三十年内集中建造新民居,村庄聚落就没有办法有效消化,于是出现集中膨胀现象。再回看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连续地二三十年都是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2014 年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因此聚落短时间内急速膨胀是正常现象,是经济增长在新民居建造方面的反映。

二、单体民居占地面积的大与小

从一个村庄聚落看,占地面积显然较之过去要大,并且新聚落应该还会略大于旧聚落。在过去,旧聚落面积膨胀的速度远远低于今天,现在之所以集中迅猛地膨胀,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快速发展,新民居建造速度是经济增长速度在聚落方面的反映,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在村庄聚落的扩大是好事,是对于我们经济发展惠民政策的肯定。但是,这种急速发展膨胀也带来一些附产品,导致空心村现象的出现。

这种空心村现象,不仅反映在整个村庄聚落方面,同样反映到单体民居方面,因此也希望能够从这个方面进行剖析。过去,村庄聚落盛行大屋居住,一幢大屋里面居住着几户甚至十多户几十户人家,人口达到几十甚至上百口人,因此一幢大屋占地面积必然较大。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江氏系列大屋,江家老宅位于白花寨脚,围龙屋式样。由中围和东西两附围共三围组成,其中中围坐南向北,东西宽23.3 米,南北长 11.4 米,265.6 平方米。后围龙南北长 24.5 米,东西宽 72.1 米,1766.5 平方米。中屋共三进两厢,东西各有一落廒连接副围,副围共两进两厢,西附围西面是碓屋,围龙上的小屋进深5.7 米,面积也应该在1000 平方米以上,总体占地面积约 3000 平方米。江家二房围屋又叫“三堂出水”、“白花地道围屋”,位于白花村田心寨,坐东向西,东西长 56 米,南北宽 62.5 米,面积 3500 平方米,12 天井,21 厅,人口约 180 人。江家三房老屋,位于莲塘仁冲村,又名大江屋,占地面积5761 平方米,建筑物的南北长 72.95 米,东西宽 50.3 米,建筑面积 3669.39 平方米。共四进六纵,内有大小厅屋 23 间,天井 16 口,房间 80 间,为桂东地区最大的府第式客家建筑。大天井面积约为 40 平方米,小天井为 9 平方米,房间面积最大的有 31 平方米,最小的有 20 平方米,每个房间基本上为二层。早年居住人口最多时达 48 户,340 多人,现仍居住着 32 户,近 200 人。江家三房新围位于仁冲村,南距江家三房老屋约 50 米,东西长 37.2 米,南北宽 93 米,3459.6 平方米,共三进六横,天井全用花岗岩铺成,中轴线上的厢房全是木构件制成,前有晒坪,晒坪外是围墙,也是三堂出水。

一幢房屋占据如此大的面积,这在现代新民居中是不可想象的,从来就没有哪一个农民自建自住的水泥楼房新民居占有这样的面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桂政发〔2013〕18 号)规定:“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村民建新房入住后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的旧房,并复垦、复绿。”“农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 100 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 150 平方米。”事实上,这个标准并没有得到有效遵守,2005 年与1996 年相比,全国农村人口减少了11%左右,约1 亿人,而农村居民点用地反而增加了 0.73%。 “在宅基地面积方面,随着农村经济条件的改善,村民建房也开始追求大面积,据测算,目前广西农村户均拥有宅基地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个别村民户占地甚至达到 500 平方米以上,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 在贺州也出现类似的情况,甚至一些乡镇,诸如昭平县五将镇的一些农户,其住房严重超标。由于“农村住宅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农民建房户型随意性大,有的房屋南北宽度超过 12 米以上,有的一户三四口人建了三至四层楼房,还有的仿造别墅式样建房,这些都是要占用大量的宅基地。” 贺州市铺门镇中华村生态乡村建设工作,投资 100 多万元对道路进行硬化,无偿拆除破旧房屋 20 多座,让出荒地、旧宅基地 20 多亩进行美化绿化,自发筹资 20 多万元,投工投劳 1500 人次,推进农家广场、篮球场、戏台等村级文化公共设施和基础路网、排污、排水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这里也从另外一个视角告诉我们,农户占据了超标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建造新民居,因此在新旧民居相对中,新民居的占地面积相对较小,但是与国家标准相对,新民居的占地面积还是偏大。

为何农民在建造新民居的时候,还是偏大建造。首先,那是因为我们监管没有到位,核准的建筑占地面积与实际面积没有核对,因此造成面积占用过多的现象。只要深入农村,确实大量存在这样一种现象,批核的建房面积是多少,但是实际建房之时,总是加以扩大。这种扩大还不算附属的房屋,诸如建厨房,杂物房或禽畜圈栏等,如果这些附属房屋的占用面积计算在内,那么超标就更加厉害,一般可以占到主建筑的一半左右。其次,传统建筑文化的影响,由于过去都是平面拓展的砖瓦房屋,只能通过在平面上不断拓展,才能满足建筑面积的需要,满足居住人口的需要,因此形成一种习惯性思维。这种思维包含着以大为美的审美倾向,房屋占地面积不达到一定的标准,就没有气派,不能显示富有和大气。再次,包含一种比阔心理,你家占据多大面积,我也必须占据大致相等的面积,你有宅基地,我也有宅基地,不能在房屋方面输给你。房屋是一个门面,而且永久地矗立在那里,一时输了脸面,就可能很难挽回,因此必须跟上。同时,占有超标面积,也不会受到任何处罚,占了就占了,不占还真的白不占,因此在可能的情况,总是倾向于多占宅基地。正是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单体新民居的实际占有面积呈现过多过大现象,也导致整体聚落占据的面积过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三、单体民居建筑的高与低

传统砖瓦房屋整体高度一般在 6 米左右(即一丈八至二丈比较普遍),这里内含木板楼的砖瓦建筑,如果只有纯粹平房,内部不带木板楼,则在 4 米以下,这是南方传统民居通常的垂直高度。虽然从山顶屋脊看,砖瓦房屋的高度也不算低,大体可以达到水泥楼房的二层高度,因为基本标准是每层 3 米,由于砖瓦房屋是一种平面铺展的方式进行扩充建造,因此给人的审美感觉并不算高。村庄聚落的新民居最为平常的准三四层(二层半即准三层,三层半即准四,总之,半层即上推一层计算),也就是在 9-12 米的高度最为普遍,也有高至准五六层的水泥楼房,那么它的高度就在 15-18 米,显然,整体而言,新民居的建筑高度比砖瓦房屋高。这种现象的背后原因,更为重要的是现代建筑理念的影响,现代社会都是建造水泥楼房,楼房本来就是要往高处伸展,才能称之为楼,因此这是一种时代的风尚。城市的象征就是高楼大厦,如今有能力建造水泥楼房,自然不会以一层为标准,然后像过去的砖瓦房屋那样,不断向平面拓展,那样就接近传统,但是远离现代。果真如此,还是会被人称为平房,只不过是水泥平房,不具有现代意义,从此被人讥笑,因此一种社会氛围和社会心态,也要求建造新民居的农民,必须以楼房的思维进行建造,也就是必须往高处发展。这种心态确实引导着住房必须建造一定的楼房高度,而不完全是出自实际需要,体现某种虚荣心理。如前所述,一个山区乡镇的农户,全家只有三四口人,却非要建造三四层的水泥楼房,从实用角度看,完全没有这个必要,但是从社会心理看,则具有合理性,符合社会的普遍性要求,不至于落伍被人讥笑。

传统聚落的房屋高度,大体是一致的,不会出现同一类型的房屋高度相关很大的情形。新民居建筑的水泥楼房则完全不同,大家都在建造水泥楼房,高度楼房的层数可以有很大区别,也导致楼房高度相差很大。有的因为经济条件原因,只暂时建造一层,高度在 3 米左右,这种情况不多;有的建造两层,高度在 6 米左右,这在村庄里面占有一定比例;更多的住户建造准三四层,高度在 9-12 米,属于村庄聚落中的大部分;还有的建造到准五六层,高度在 15-16 米,占据大概15%的比例。很显然,楼房之间的高度参差不齐,在最高层往远处一看,往好里说是错落有致,其实是杂乱无章,没有一种整体的美感。不像传统聚落那样,俯瞰整合村庄,房屋的高度大体一致,形成一种波纹式的审美效应,令人赏心悦目。

楼房高度还有一个方面值得关注,传统聚落不仅讲究房屋高度的大体一致,还讲究房屋高度的礼节有序,包含着丰富的传统文化思想。在整个村庄聚落里面,后一幢房屋必须比前一幢房屋高于行,即使一块砖头的高度都行,但必须高于前屋。前屋不能挡住后屋的视线,也就是不能挡住后屋的出路,不能挡住后屋的财路。即使是同一幢大屋也必须如此,贺州市莲塘镇仁冲村大江屋,整座房屋为四大栋结构,后栋高于前栋,寓意为“步步高升”。一栋砖瓦房屋如果只有一个厅堂,那么厅堂所在的屋顶应该是最高,两边稍微低矮一些,以突出厅堂的中心地位,因为这是摆放祖先牌位的房屋。如果一幢房屋的平行结构有几个厅堂,一般是单数,则中间的厅堂屋顶最高,其他厅堂的屋脊稍为低矮一些,因为中间厅堂最为尊贵,属于整个大家庭的祖屋,共有的祖先牌位必须安置在这个厅堂,不能安置在两侧的厅堂,那里只能安放小家庭的祖先牌位。如果是兄弟分别并排建房,则兄长必须建造在上位,即正向面对房屋的右手方向为上位,弟弟只能建造在下位,不仅如此,上位兄长的房屋也必须高于弟弟的房屋,即使一个砖头的高度也必须如此。由此可见,传统村庄聚落的房屋,虽然看上去,高度大体相当,但实际上还是很有讲究,还是存在高度上的细微差别。这种差别是一种社会伦理文化的体现,与钱财的多少无关,只要个人处在那样的社会生态位置,就必须遵循,不能出现任何逾越现象,否则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还必须修正过来。

我们再看看新民居建筑现象,传统文化凝聚在建筑高度里面的理念,已经完全被破坏,完全没有一个高度可以遵循的规律,完全是自由决定各自的建筑高度。正是这样一种参差不齐现象,因此整个聚落在建筑高度上就显得凌乱不堪,既没有现代的审美规律,也没有传统文化的深厚意蕴,完全是一种自由散漫现象。这种自身散漫的建筑高度,如果细加剖析,大致可以从三个方面得以理解。一是传统建筑理念已经被解构,不管好的坏的,都一股脑儿地被人们所抛弃,因此对于传统建筑文化没有深刻的理解,甚至于没有任何印象,一切都是随心所欲没有规矩。二是现代建筑理念还没有建立,或者说,还没有建立适应村庄聚落的现代建筑文化及规矩,于是就只好想怎样做就怎样做。城市里面的水泥楼房建筑,就没有遵循村庄聚落的建筑文化理念与规矩,村民在看到城市的建筑模样之后,自然就完全照搬到村庄聚落,于是也就没有任何高度方面的约束。三是年轻一代具有很强的个性,在现代思潮影响下,只顾着张扬自己的个性,较少考虑他人的感受和利益,在个性解放的幌子下,个人主义比较严重。因此,在房屋建造,只考虑自己,不考虑他人,更不考虑聚落的整体布局,自己想建造多少层就建造多少层。即使知道一些过去的规矩,也是置之不理,依然我行我素,一定要突出自己,感觉在全村里建造最高的楼房,不仅威风,而且象征出人头地,传统房屋的高出一头,不也是有着如此意思吗?你居住在后屋,因为经济实力原因只能建造一层,我不能因为你就只能建造一层,否则可能不够房间居住,这也是一个现实原因,因此也就不能怪罪我在前屋建造准三层四层。也在这样一种现实原因的促使下,只要出现一例这种情况,那么后面的事情就不好办了,也就没有任何办法能够阻止后来的建造者,非得按照传统建筑理念去限制楼房高度,因为楼房原本就是不断往纵向建造的,这是楼房建造的必然之理,因此有着自身的内在要求。传统砖瓦房屋不同,它是一种横向建造发展态势,因此传统建筑文化不规定横向的宽度,只规定纵向的高度,因为它具有可操作性。如果限制楼房的建造高度,那么就是违反楼房建造的内在之理,必然会影响它的具体可操作性,就会变得不可操作,正像前面所述,有时可能导致前屋根本无法建房,这显然不行。因此,这就是现代建筑之下的道理,水泥楼房高度不一,确实具有不可抗拒的历史必然性。 11f/aEQdshDCRJcUvqNnRHOgLvzaMSIqvXuXDF78RY3EiFiBmgbuB9dMmxTUY2vP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