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官僚体制力图将人民的生活圈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但是,他们的这种界定并不能给民众带来幸福,明代前期商品经济的退步,使福建民众过着低水平的生活。但是,这种贫困的生活平衡,很快被来自各方的压迫打破了,而被压迫的民众终于掀起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叶宗留起义与邓茂七起义,极大震撼了明朝的统治者。从中国农民的历史看,叶邓起义是中国农民战争史上受人瞩目的事件之一。这是因为,叶宗留起义是矿工起义,而邓茂七起义则是因为地租问题直接引起的农民起义,这在历史上是相当罕见的。
明代社会的动乱与明初社会的平衡被打破有关。官僚机构的腐败,商人地主的发展,官府日益加重的矿税负担,都使民众无法保持最低水平的生活,从而被迫发动起义,争取解放自己。
明代地方吏治在洪武、永乐年间尚可,但到了明代中叶之后,贵戚豪横,宦官当政,朝臣结党,吏治出现了腐败的倾向。一些官吏千方百计对民众巧取豪夺。洪熙年间,漳州卫千户甘斌“豪横多矣,强夺民田,诈传诏旨,无所不至” 。而明代一些官吏的素质也令人怀疑。天顺三年(1459年)福建建安县老人贺炀言:“县令之职民生休戚所系,即令铨授多年老监生,有近60岁者,其意岂不以逮满九载年几七十,非惟高显升擢所不敢觊,抑且吏部勒令致仕有所不免,曷若多索金银为子女计,纵获罪罢职,亦不失为富翁。此所以贪酷庸懦者众,廉能仁惠者少” 。史册记载,“时福建参政宋彰,交趾人,与中官多故旧,侵渔万计,贿王振得为左布政使。抵任,将责尝焉。小民苦为所迫” 。据记载,当时有不少福建民众因害怕宋彰的剥削,因而投入邓茂七的队伍当中。这类人还有不少。仅从《明实录》的记载来看,其中被点名的福建官场上的贪官污吏有:宣德十年四月的福建按察司副使刘棻 ;正统元年八月的福建道监察御史张忠、邢端 ;正统元年十一月的福建右参议樊翰官 ;正统二年五月的福建行都司都指挥佥事蒋贵 ;正统二年七月的福建道监察御史王学敏 ;正统三年八月的监察御史丁俊与福建参政颜泽 ;正统三年十月的福建按察司副使姚震 ;正统六年闰十一月的福建监察御史李旭 ,正统七年十一月的福建都指挥同知孙安 ,正统十年的福建左布政使方正 ;正统十年七月的福建行都司署都指挥佥事蒋贵 ;正统十二年六月的福建建阳县主簿钱琬 。如此之多的高级官员被卷入贪污案件,说明明英宗登基以来,福建官场贪污腐化的风气迅速蔓延,尤其是许多监察官员被卷入,让人感到明代福建吏治的腐败已经到了不可救药的地步,连皇帝也说:“福建司府县官平日酷虐下民,贪黩无厌” 。其中有李旭之类的人物,“贪婪无厌,积至巨富,屡以厚赂获高擢”,也有刘棻这类“与部民市,溢取价利”的按察副使,这类人物云集福建官场,福建政坛的乌烟瘴气,可想而知。
明代初期的行省制度有“三权分立,相互牵制”之意,这一制度曾经有效地约束了明代前期官吏的官风。但在明代中叶却起不了作用,其根源在于明朝皇权高于一切带来的惰性。近代西方的“三权分立”,建立于他们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之上,只要他们按照法律行事,他们便立足于不败之地。不管遇到什么情况,法律是他们坚强的后盾。但是,古代东方吏治中的“三权分立”,只是地方的一种制度,它的最高仍皇帝。鉴于皇帝的切身利益,他要求地方官廉政清明,相互监督。但是,他的思路,往往又受到朝廷官员的牵制,而朝廷的官员常常又是结党分派,地方大吏在朝廷中都会有人支持。如果有人轻易地触犯某个地方大吏,他不是冒犯一个人,而是冒犯一个集团,如果这个集团能够左右皇帝的看法,冒犯者往往死无葬身之地。明代的官员实际上没有完整的人身安全保障,在官场上,如果他们懂得做人,圆滑地处理与其他官员的关系,他们有希望步步高升;倘若他们做不到这一点,而是轻易地冒犯他人,往往会陷入泥沼而不得升迁。所以,尽管明代地方也有所谓的“三权分立”,实际上并不能完全发挥它的作用。
明代初年,朝廷的赋税是相当低的,但到了明代中期,朝廷的赋税已有相当的增加。福建人彭韶讲过这一问题:“国家升平百十余年,生齿之繁,田野之辟,商旅之通,可谓盛矣。然而,官府仓库少有储蓄,人民衣食艰于自给,比之国初,无经营战征之事,无创作营造之大(工?),富强反有不及,何哉?以害财之多也。国初设官有数,今则内外文武加数倍矣。国初宗戚有限,今则远近亲疏,日益众矣。初僧道有额,今寺观日增矣。初宾贡有节,今四夷络绎矣。初土赋有常,今进献多门矣。初上用俭朴,今百度侈丽矣。初赋役尚简,今差使实繁矣” 。从彭韶的描述中,可知明代中叶,虽然天下太平,但统治阶层的膨胀与消费的增长,开支大增,这一笔支出被千方百计转嫁到民众身上。由于田赋是有定额的,于是,朝廷新的开支转化为贡赋转嫁到各地民众身上。蔡清曾说过福建各地的贡赋:“福建僻在海隅,去京师近万里,民间所贡方物,如白糖、樟脑、荔枝、龙眼之类,是其本土所有,近京去处所无者,有司科民当地买办贡上天府,自是不易之制也。亦有如牛皮、杂皮、生铁、肥猪、鹅之类,若悉办本色,则路费靡矣。是以有司例科银两佥付解户入京买办。远方之民乍一到京,四无知识,莫知所从。于是,京中有一种名揽户者,就而与交,其主家、铺家,亦皆通情。有素欺其单弱,多方诱误,将银权买货物稽期图利者有之,货物失意或酒色荡尽,却转诱他人那补此负重复诳误者有之,甚至有诓逃无所追究者。解户之害,或破家或亡身,更贻累亲属” 。由此可见,当时的进贡制度,给民众带来相当的危害。据明代前期的方志记载,每个府县除了额定的赋税外,还有各种名色的杂贡,从茶叶、丝绸到荔枝、龙眼,从箭竿、火器到枪杆、刀柄,凡是政府要用的各种物件,都化作贡赋在各县征收。而且,这类贡品越来越多,每部府志、县志,都要用几十页的篇幅来记载这些内容。因此,从总体而言,明代中期朝廷的支出大增,民众的负担也相应加重。
盐赋在正统年间也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如前所述,明代福建的“盐粮”实际上成为一种人头税,成为普通百姓的巨大压力。老百姓不堪重负,逃走外地,由他们负担的盐粮无从征收,官府便将其摊到其他百姓身上,这使百姓不堪其苦。正统十二年闰四月丙戌,“福建福州府闽县知县陈敏政言四事。一,盐粮出于户口,户口有多寡,则盐粮有增减,固无一定之额也。今各处盐粮之徵,悉从旧额。如本县旧额户口比之新册多粮九百一十余石,逐年分派里甲陪输于民,甚有所损。乞敕户部今后盐粮止依新册征收。”后来,朝廷接受了陈敏政的意见,“事下礼部会议,以为户口盐粮宜从勘报” 。但是,这已经是邓茂七起义的前夜了。
明朝廷其实也知道下层官员的素质,便有意提倡儒学,培养一些忠诚于儒学清官似的人物。他们在地方往往能够调整赋税政策,化解民间之怨言。例如:“雷应龙,字孟升,上元人。正德中知莆田,有鬻子输税者。应龙出俸赎还” 。“王彝,字友伦,四明人。宣德八年知仙游县。先是民困赋役,逋亡者众。彛劳心招抚奏免小屿寨弓兵,均枫亭驿,匀编莆田五里助驿,别辨科征,以均税粮,民力渐纾。营建县治,学宫、坛壝、仓库、道路无不毕举。甫三载,卒于官。邑人哀慕之” 。弘治年间黄济任南安知县,“南安为都四十有八,而滨海四十一都,自宣德后逋亡过半。田地日荒,复为邻郡豪强乘间兼并。济多方招徕,按数核实,使逋民复业。复无不田,田无不赋,赋无不均” 。
由于有一些清官疏解地方问题,所以,明朝前期的社会矛盾有时得以缓解,即使发生问题,还有挽救的可能。
在元末农民的大起义中,福建的地主阶级纷纷组织武装,镇压农民起义,并取得了胜利,所以,入明以后,福建的大地主制仍然是很发达的。虽说永乐年间迁都北京时,曾将大批地方豪富迁至北京,但是,由于各地有商人地主发展的条件,他们很快再次崛起,成为农民头上的一座大山。如安溪李森,“田数万亩,粟数万钟,计山百区,出木数千万章,僮千指。益尽力居积” 。“知县高瑶,福州人,家居早作,课奴力田,徙倚于门扉” 潘本愚于天顺元年间任兴化知府:“郡中富室出息质人田,久之,赋寄空籍。官按征,质田者代输,而富室幸免。本愚下令富室输税” 。明代中叶的仙游林翁“家于县西,始事勾股,既,乃于城西樊圃杂植桑柘、棕榈、果树若菜茹,因号西圃主人。既又市田数亩、廛数区,而勤力于其间” 。这位林翁“始事勾股”,说明他原来是一位会计人员,这类人物对金钱是比较敏感的。他从原来的位置上退下来以后,经营的内容相当广泛,即种田,又种植各类经济作物,还经营商店。他的目的很明显,是为了谋取市场利润,这使他与传统的食租地主有了区别。这类人物还有不少,如同安县的林处士,“同安富室多坐食,少务农桑,处士身致赢,尚计口力田,抱瓮决渠,备劳苦而适也” 。富室因有广泛的经济收入,他们的子孙以消费为其生活的主要内容,这是不论中国、西方社会共同的特点。但在这种背景下,还是出现了上述同安林处士之类的人物,他们虽然富有赀财,但还是亲自参加劳动,而且“计口力田”,这说明他善于运用资本增值的规律,以谋以市场利润。
在社会的下层,一些人被迫以雇佣为生。“高天佑,福州学生,贫约,父为人耕,每以身代” 。也有一些人从平民起家。生活于元明之际的陈智:“父丧而家落,母躬勤教育之时,资助于舅氏。十余岁,智识日长,骎骎能卓立,治生产有条理,为乡党所称。既冠,家益饶裕,择胜徙居邑之西。为人重义喜济施,急人之急,通医术,凡有求者,趋赴之不间。风雨蚤莫。多所济活。道圮梁坏,率发帑廪修治以便行渉。性刚直,遇私竞,争不平,公其是非,未尝毫发茍狥。言出靡不服者。里中有陈公道之号” 。
有些大地主对百姓的压迫相当严重,明中叶的王守仁曾这样说:“本地大户,异境客商,放债收息,合依常例,毋得垒算,或有贫难不能尝者,亦宜以理量宽有等。不仁之徒,辄便捉锁、垒取,挟写田地,致令穷民无告,去而为盗” 。从这条记载中可以看出明代福建大地主阶级之猖狂,难怪在历史上曾引起民众激烈的反抗。
明代商人的高利贷剥削也是很重的,例如叶向高的家族在明初多有巨富。譬如叶贽:
籍父业,客尤溪,贷子母钱。属邓茂七乱,子钱家久负。其后岁丰,争以谷尝钱。
公悉听之。粟既多,又山谷阻绝,不能致,且红腐矣。越三岁,大歉,远近皆来受粟,倍其息 。
又如叶淮、叶汉在闽清县放高利贷:
“有恶公于闽清令者,令逐公。归未几,邑凶,赋逋,上官督之急,令窘甚。问计于三老,三老曰:此君逐叶某,邑人无所贷金,故逋耳。盍礼而招之。招之而来,使输赋可旦夕办也。令如其策招公,公立应之。令大喜,以鼓吹导公,而使其民次第为券纳君怀。公笑曰:自吾父子兄弟与邑人交至欢矣。今有急,吾固当拯券,何为哉?!逾岁大稔,民争负粟偿公。直反浮于赋” 。
由此可见,当时福建商人地主的财富,可与县令抗礼。他们以高利贷剥削山民,谋取高额利润。有的做得十分过火,如永乐时的政和县:“故其田甚少,土甚瘠,获甚薄,民甚穷。雨旸时若,则中户仅裕一年之食,下户犹待贸易以足之。不幸荒歉之臻,则上户之粟或有仓箱之积者,非十倍其常价不出也。是以富民遇荒歉则益富,贫民遇荒歉不免于死亡矣” 。在这种背景下,遇到好的官员,尚能通过各种方式救济,如景泰年间,王麟任沙县典史,“癸卯大饥,召大姓谕之,封其余廪,第民家为三等,贸粟有差,饥者以不馑死” 。但许多官吏只知贪污,老百姓就只好铤而走险了。正统十三年(1448年)九月,邓茂七义军包围延平城时,官员试图招安,一个农民军领袖回答:“我等俱是良民,苦被富民扰害,有司官吏不与分理,无所控诉,不得已聚众焉。……我等家产破荡已尽,乞免差役三年,庶可生聚” 。
以上史料表明:明代中叶土地经营中的商业资本出乎意料地发达,主要是因为明朝实行海禁政策,这对福建商业资本的流向影响很大。在海外贸易发达时期,沿海过剩的资本很容易地进入海上贸易。而在明代前期,海外贸易被禁止,资本没有出路,土地是唯一的出路。因此,有大量的资金流向土地,造成明代前期的土地兼并。
明代福建有一个很特殊的现象:寺院经济极为发达,这有其历史渊源。唐宋时期是福建寺院经济最发达的时代,当时的福建民众,只要有稍好一些的田地,都要捐给寺院,造成福建境内寺院田地连绵阡陌的状况。不过,唐宋的寺产,大都是地方公产,因此,福建各级衙门的开支,大都来自寺院。其时,北方各地的寺院田产,大都被视为寺院的私产,所以,福建的这种制度是相当特殊的。元代的统治者对佛教极为宠信,给予优免税收的特权。从地方志的记载来看,元代以后,福建地方政府的开支,不再动用寺院财产,这一迹象表明:福建寺院财产在不知不觉中私有化了。明代前期,福建各地仍有很多寺院,如邓茂七起义爆发的核心地区——沙县,“曷邑无寺也,曷寺无僧与田也,而僧若田之在沙者独异焉。以田言之,多者二三十顷,少者亦不下五七顷,率皆膏腴,遍溪谷,不知其始何以有是也。以僧言之,皆闽福杂户,军匠诈冒,或父兄披剃而子弟附从。或子弟占籍而父兄持管。根连株据,蚕食猬集,牢不可破焉。慧黠者积聚既裕,却归本俗,置娶室家,复以戚属之。其顽懦者则纵肆淫凶,靡所不至” 。其他各地的情况也与沙县类似,蔡清说:“天下僧田之多,福建为最,举福建又以泉州为最,多者数千亩,少者不下数百” 。其实,其他各府也不亚于泉州,《延平府志》说:“延平郡邑寺观布境内,盖自唐宋以及我朝,其来尚矣。寺观率多田粮,或百石,或七八十石,少者亦三四十石。田粮称上户必曰寺观,民无几焉” 。
如果说寺田较多是历史留下的情况,问题在于:这些寺院中有很大一部分落在假冒僧人的流民手中,他们大多不懂经书,凭着寺院的势力鱼肉百姓,《建宁府志》记载:
切见建宁一府,寺观之田,半于农亩,所赖有宋诸儒,流风遗韵未泯,其民耻为僧道,而为僧多系福清县江阴里及莆田、长乐沿海之民,隐变军、盐、匠、灶户籍,祖、父、子、孙、兄、弟、叔、侄,原籍娶妻生子,止以法名占据袭充。或一家而住三寺、两寺,或一人而管三庵、四庵,或典拨田亩,厚私藏而累里甲以粮差,或举放私债,索重息,而致佃人于逃窜,或奸淫妻女而谋杀本父本夫,或妆饰盗情而致死愚夫愚妇,争端百出,健讼屡年,恃其财贿,夤缘钻刺,务求必胜,以压服乡民 。
以上史料表明,当时的上层僧人腐败程度不亚于官府。又如延平府属的顺昌县,“顺昌为邑小,而二氏之居,布列于中外亦广。”“盘踞名山,所在相望,栋宇之僭,拟诸王公,赀产之富,不啻豪右,游手群聚,蚕食一方” 。这等僧人与乡间豪强恶霸无异,因而,老百姓对僧人的看法也改变了。如果说唐宋时期福建民众因佩服高僧的德行而把田地捐给寺院,现在,这种理由显然不存在了。明代的思想家对僧寺占田过多均表不满,蔡清说:“以无君无父之人,兼饱食暖衣之奉,何所不至,而吾良民旦夕疲筋骨,曾无卓锥之产者何限?各处无征田粮洒派贫民者又何限?其僧田为豪右巧计僭据者又何限?……若以今富僧与贫民较之,可谓不均之甚矣。”他建议道:“今日当道君子盍请诸朝,量减寺院多余田亩,分给贫民为业,亦古者授民以田之意。或以补貱无征粮田,亦所谓截长补短之意,此其所大利者民也、官也,其谓不利者,特僧道耳” 。蔡清的这一观点在明代是有代表性的,但它受到寺院地主的极力反对。蔡清是明朝著名的儒者,他对寺院地主的看法,说明寺院地主已经成为社会中的消极因素。受儒者的影响,明代官府系曾颁布过限制佛教发展的法令,建宁道佥事张俭义有这样一段概述:
查得诸司职掌僧道度牒,三年一给,仍要各司考试,能通经史者申送到部,具奏出给。洪武六年令各府州县止存大寺观一所,并处其徒,择有戒行者领之。若请度牒必考试,精通经典者方许。二十七年榜示天下,僧道不许收民间儿童为僧,违者并儿童父母皆坐次罪。年二十以下愿为僧道者,亦须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许三年后赴京考试,通经典,始给度牒,不通,杖为民。永乐六年,令军民子弟童奴自削为僧者,并其父兄送京师,发五台山做工,毕日,就北京为民种田。主僧倘容留,亦发北京为民种田。十年,谕礼部,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民间修斋诵经,动辄较利厚薄,又无诚心,甚至食肉、游荡,荒淫略无顾忌。又有无知愚民,妄称道人,一概蛊惑,男女集处无别,败坏风化。洪武中,僧道不务祖风及俗行瑜珈法,称火居道士者,俱有严禁。即揭榜申明,违者杀不赦。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许陈告有司,行邻里保勘无碍,然后得投寺观,从师受业,五年后诸经习熟,然后赴僧道录司考试,果谙经典,始立法名,给予度牒,不通者罢还为民。正统十四年,令僧道应给度牒者,先令僧道衙门勘试,申送有司审。系额内并籍贯明白,仍试精通本教经典,方与送本部覆试。中式,然后具奏请给。景泰六年令今后僧道务要本户丁多,本人持行修洁,不系军匠盐灶等籍,里老保结,呈县覆实,具申府司类呈该部,方许收度。仍勘各寺观原定额数,如有数多不与出给。成化十三年,凡僧道住持在外寺观,止许一人,此祖宗之法 。
从这条史料看,明朝主要是因为寺院冒滥僧道太多,所以设置了重重障碍。倘若这些法令得到彻底贯彻,天下僧人数量不会太多,寺院也会减少。但从实际情况看,这些政令并未得到严格执行,所以,大多地方的寺院超过限额,尤其以福建西部、北部的情况最为严重。闽西宁化县,“栖佛之地,大率三百余所” 。延平府六县共有寺89所、院140所、庵66所、堂39所,平均每县有55.7所寺庙,所以,《延平府志》的作者感慨地说:“延平郡邑寺观布境内,盖自唐宋以及我朝,其来尚矣!” 《建宁府志》也说:“自佛老子之教行,而琳宫绀宇遍于海内,闽固东南一隅,而建又八郡之一耳,缁黄所处,金碧辉映,曾不知其几千万落” 。总之,明代前期,福建佛教寺院还是相当兴盛的,但在经历元代伪僧泛滥的历史之后,八闽大地的佛教热有所退潮,民众对寺院中许多僧人不修行且过着世俗的生活有意见,因此,民间舆论对佛教不利。
明清虽无历史上三武一宗灭佛的问题,但佛教的世俗化问题相当严重,它曾一度制约了佛教的发展。不过,明清佛教也有自清能力,因此,明清之际,福建佛教逐渐复兴,在民间仍有较大影响。
由于官府政策的失当,与商人地主的剥削,明代中期的流民问题是相当严重的,蔡清说:“福建属郡人民自永乐、宣德以后,多有田已尽,丁已绝,而其粮犹在者,名为无征,洒派小民。夫何故?时事推移,田产潜入于豪右,上下欺蔽,有司莫为之分明。岁复一岁,遂不可奈何。又有一种恒产奸民,原田不失一段,顾乘造册之势,买嘱里书,飞入绝户,妄指无征,又在洒派。富家则厚享无名之利,贫民则虚受不根之害” 。许多民众因不堪压迫而采取极端的反抗手段,正统二年(1437年)十月乙亥,“漳浦县磁灶、下屿、白珵等里人民,性刚俗陋,以服毒图赖为计,编年里甲百计以避其役,军需赋税输纳,每致愆期,乞加严禁” 。有些民众则逃离官府的统治,政和的山区“居民鲜少,宅幽负险,皆以竹树为屏障,山重山掩,移步换肩,鸡狗相闻,而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县大夫廉正,则相率来供赋役,否则举室窜入幽林遂谷,宁肉虎狼牙,而不迹公门” 。有的地方,民众逃离使朝廷的赋税无处征收,《福州府志》说:“国初立河泊所,榷渔利,遣校尉点视。以所点为额,纳课米,其后渔户逃绝,米责里户办纳。不敷,乃有折征之令” 。这条史料说明当地渔户都逃亡了。在福建的一些地区,明中期的流民问题是十分严重的,如宋代建立的兴化县,一度是山中闹市,明初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当地有户口9530户,27435人,但在明正统十三年(1448年),只剩下了300户人家,只好撤县,县地并入莆田、仙游二县 。而福建的山区往往成为流民聚集之地,如漳平的百家畲洞,“在县南永福里,界龙岩、安溪、龙溪、南靖、漳平五县之间,而本县正当其北,为要冲。万山环抱,四面阻塞,洞口陡隘,仅通人行,其中宽广,可容百家畲田播种,足以自给。四方亡命者,逋聚其间,凭以为乱。宣德、正统间,有江志贤、李乌嘴、卢赤髻、罗兴进者,乌合跳梁,至动方岳守臣连年剿捕,始得宁息” 。据《龙岩县志》记载,江志贤、李乌嘴、卢赤须、罗兴进等人的造反,都在邓茂七起义之前 ,他们的行动,实际上成为邓茂七起义的先声。
总的来说,在邓茂七起义之前,福建农民对统治者的不满已经达到一个极点,统治者也隐约感到了这一点,在邓茂七起义之前,安溪县的大地主李森,“念承平久,即萑符不逞,曷以应卒?戒家僮饬兵杖,习拳勇” 。为了应付日益增多的“强盗”,巡闽御史柳华下令在各地乡村设置总小甲一职,由他训练乡民防盗。“有忏者,听总小甲惩之。由是总小甲得号召其乡人。八闽皆然。行路所至,戒备严肃,气象凛凛,若有大寇之将至,识者已知其不祥” 。可见,明中叶福建社会矛盾的发展,已使这场农民起义呈现势在必发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