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实验)》(以下简称《高中课标》)于2003年4月正式公布,并于当年在山东、宁夏、海南、广东四个省开始实验,2006年起在全国推广。
普通高中的音乐教育在近几十年来发展的道路并不平坦,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高中的音乐课被全部取消,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才得以恢复(开设音乐欣赏课),随着素质教育的推行和美育被列入教育方针,高中的音乐教育终于被摆到了恰当的地位,《高中课标》的制定和实施,为高中音乐教育的健康发展铺平了道路。
《高中课标》明确指出:“普通高中音乐课程与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音乐或艺术课程相衔接,是高中阶段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是面向全体学生的必修课程。”
可以相信,随着《高中课标》的逐年有效实施,我国高中生的音乐文化素养必将极大地得到提高,音乐在促进人的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将会更加显示出它所独有的功能和作用。
《高中课标》由前言、课程目标、内容标准和实施建议四个部分组成。
在第一部分前言中,首先叙述了《高中课标》的意义和特点,明确指出:“制定《普通高中音乐课标标准(实验)》力求符合素质教育要求,体现普通高中教育的培养目标,确立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课程基本理念,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体现时代性、基础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的普通高中音乐课程,为我国高中学生音乐文化素养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前言中精练地阐明了普通高中音乐课程的性质,强调它是“高中阶段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是面向全体学生的必修课程”“对于促进学生全面的、有个性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前言中还列出了四个课程的基本理念,即以音乐审美为核心,培养兴趣爱好;面向全体学生,注重个性发展;重视音乐实践,增强创造意识;弘扬民族音乐,理解多元文化。这四个理念与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标相仿,这里不再详述。
前言中对普通高中的音乐课程的设置提出了富有新意的设计思路,即将普通高中音乐课程的内容结构设计为六个“模块”,供学生自主选择学习,这六个“模块”是“音乐鉴赏、歌唱、演奏、创作、音乐与舞蹈、音乐与戏剧表演”,学生每完成18学时的学习任务,通过考试或考查评价,可获得1学分,每个高中生需在音乐课中获得的必修学分为3学分。
第二部分是课程目标,课程目标的设置以音乐课程性质的定位为依据,内含在以下三个维度的表述中: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过程与方法、知识与技能。
第三部分是内容标准,分六个“模块”分别叙述。
第四部分是实施建议,分别为教学建议、评价建议、教科书编写建议和课程资源的利用与开发的建议。
六个“模块”的设置是根据普通高中教育的培养目标及音乐课程的性质,为体现普通高中新课程体系对课程内容应具有时代性、基础性和选择性的总要求,全面实现高中音乐的课程目标,满足学生对音乐不同兴趣爱好和特长的需求而设计的。
音乐鉴赏——主要通过聆听和感受音乐及对音乐历史与文化的学习,培养学生的音乐审美能力和评价、判断能力,是增进学生音乐文化素养的主要渠道。
歌唱、演奏——学生通过对音乐表演活动的亲身参与和直接体验,享受音乐表现的乐趣,陶冶情操,提高音乐表现能力。
创作——是培养学生艺术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园地,也是学生进一步获得音乐基础知识和学习音乐基本理论的模块。
音乐与舞蹈、音乐与戏剧表演——满足学生的不同兴趣爱好和发展需求,认识音乐与姊妹艺术的密切关系,拓展艺术视野,提高学生的综合艺术表现能力。
在这六个“模块”中,“音乐鉴赏”作为增进学生基本音乐文化素养的主要渠道,在普通高中音乐课程中应首先得到突出和强调。
按照《高中课标》的规定,每个高中学生需在音乐课中获得的必修学分为3学分,在六个“模块”中除“音乐鉴赏”为2学分外,其余五个“模块”均为1学分。对于具有较强音乐能力并愿意在音乐方面继续发展的学生,在获得必修的3学分后,还可以继续选修其他的“模块”,个别学生甚至可获6~7个学分。
在实施这个方案时,应优先开设有利于面向全体学生的基础性“模块”——“音乐鉴赏”,以保证学生获得参与现代社会生活应具备和音乐文化素养,所以,“音乐鉴赏”可以说是全体高中生的必修课,通常可在高一或高二开设(如一周开设1课时,则需一学年,如一周2课时,则只需一学期)。
其他的五个“模块”,可以根据学校的条件,逐步开设完整,积极为高中生学习音乐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
学校和教师应加强对学生选课的指导,在学生选课前,应将音乐课程不同“模块”的内容、性质和开课计划(包括课时安排,上课地点、时间、教材和任课教师等)及时向学生详细介绍。在学生选课时,音乐教师和班主任应共同对学生选课给予具体的指导,以避免学生选课的盲目性。
除“音乐鉴赏”课外,其他五个“模块”均为跨班级甚至跨年级选课,因此,学校应设置专门的“选修课时间”,在这时间中,全校所有的选修课同时启动,这对改变刻板的教学模式和活跃学校的文化生活,将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开设六个“模块”,对高中的音乐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业务能力再全面的教师,也不可能同时胜任六个“模块”的教学,因此在音乐教师缺乏或某几个“模块”实在难以开设的情况下,也可以聘请校内具有音乐艺术特长的其他学科的教师兼课(如请体育教师来教舞蹈),如条件允许,也可聘请校外的音乐工作者来学校兼课(如当地的歌舞团、剧团的演员,文化宫、群艺馆、少年宫的专家等)。
(一)音乐鉴赏
聆听丰富多彩的音乐,从中体验音乐的美,享受欣赏音乐的乐趣,增进对音乐的热爱,养成欣赏音乐的习惯。能认识、理解音乐作品的题材内容、常见音乐体裁及表演形式,认识音乐要素在音乐表现中的作用。了解中外音乐发展的主要线索和成就,欣赏中外作曲家的优秀音乐作品,感受、体验其民族风格、地域风格和时代风格。学习中国传统音乐和世界民族民间音乐,感受、体验音乐中的民族文化特征。能借助乐谱熟悉音乐作品的主题。能以思想性与艺术性相统一的原则,对接触到的音乐作品或社会音乐生活现象做出恰当的评价及选择。
(二)歌唱
欣赏优秀的声乐作品,学习并逐步掌握歌唱的基本技能,有感染力和艺术表现力地歌唱,积极参与合唱、重唱、独唱等实践活动。能够较熟练地运用乐谱学唱歌曲。本模块一般应排练合唱曲3~5首。组织学生进行采风活动,采集并学唱优秀的民间歌曲。
(三)演奏
欣赏优秀的器乐作品,学习并逐步掌握演奏乐器的基本技能,能较为准确地把握和表现乐曲的情感,积极参与合奏、重奏、独奏等实践活动。能够较熟练地运用乐谱演奏乐曲。本模块一般应排练合奏曲2~4首。组织学生进行采风活动,采集并学习演奏优秀的民间乐曲。
(四)创作
初步掌握音乐作品结构的一般常识及基本的作曲手法,参与以歌曲创作为主的创作实践,学习音乐创作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遵循音乐创作的一般规律进行创作学习,并能用简谱或五线谱较准确地记录作品。鼓励学生在当地进行采风活动,采集优秀的民间音乐,作为创作和改编的素材。
(五)音乐与舞蹈
积极参与舞蹈的学习、排练、演出等活动。学习舞蹈的基本动作及动作组合,并在音乐声中练习和熟练。能根据指定或自选的音乐即兴舞蹈,学习优秀的舞蹈或舞剧片段,能根据音乐设计与之相应的舞蹈动作及队形。结合欣赏和排练,了解舞蹈的起源、发展、体裁及相关文化知识。
(六)音乐与戏剧表演
欣赏中国戏曲、中外歌剧、音乐剧及戏剧和影视配乐等,了解戏剧构成的主要元素,认识音乐在不同类别的戏剧艺术中的地位与作用。能够选择适当的题材,创编有配乐的戏剧小品或小型音乐剧,并参与排练及演出。
(一)遵循听觉艺术的感知规律,突出音乐学科的特点。
(二)面向全体学生,注意因材施教。
(三)建立平等互动的师生关系。
(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订.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订.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
[3]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组织编写.王安国,吴斌主编.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解读[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