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说,选择复句是指从“AP,CP,CP……”所包含的多个分句所表示的情况、关系中,要求听话人做出判断和选择的句子。各分句之间的逻辑语义关系是选择关系。本质上说,选择也是一种形式上比较特殊的并列,它是一种在未然或可能情况下的并列。此时,供选择的分句都是平等的,因此我们将其纳入联合复句范畴。
关于选择复句的讨论最早应见于《马氏文通》。马氏在论述“两商之句”时说:“两商之句……大致皆先之以读,以为两设者也。”“诸引两商之句,大致相类,概皆先之以读,所以为设问也。” 刘子瑜(1993)就提出两商之句“大致相当于现代汉语的选择复句”的看法。马氏之后的语法学家都不同程度地对选择复句进行了探讨。黎锦熙在《新著国语文法》中将选择复句划到“等立复句”的范畴,在该范畴下又分为“两商句”和“相消句”。后来在黎锦熙与刘世儒合撰的《汉语语法教材》中,他们又作了更为细化的分类,即“四式”:商选式、限选式、特选式、决选式。吕叔湘在《中国文法要略》中在“离合向背”关系下特别提到了一种交替关系,其主要内涵是“数者居其一”,这正是选择复句最为重要的特点。王维贤在《现代汉语复句新解》中将选择复句分为任选、限选和优选三个类别。黄伯荣、廖序东主编的《现代汉语》教材将选择复句分为:已定选择和未定选择,其中未定选择中又分为四小类。刘月华、潘文娱等(2001)提出,从语义角度直接划分“非此即彼”或“或此或彼”,这样更清晰明了。杨伯峻、何乐士(2001)认为,选择句式有四种类型:取舍型、比较型、疑问型及非Fl即F2型。范晓(2000)、陈昌来(2000)、张斌(2002)等都以“取舍是否已定”来作为判定选择复句的标准:其一为选项平列而出,但阐述者并没确定选取哪一项,所以此为“开放型”选择复句;其二是即便选择项再多,但是阐述者取舍已定,此类情况一般只有两个分句封闭组成。上述学者们的观点见表6:
表6 各家学者选择复句界定观点参照表
由上表可知,目前学界对选择复句的划分尚存在归类、划分标准等方面的分歧。我们认为,选择复句即是表达选择的语义范畴,从数理角度来讲,应表示这样的意义:说话人认为在某种情况下,存在着多个可供选择的相素X,但有时不能确定是X1,还是X2,甚至Xn;或者某种状态下,已确定为X1而排斥其他的相素。这样理解选择复句较为合理,因此在上述诸家分类中,我们更倾向于以“取舍”定和未定作为《朱子语类》选择复句划分的标准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