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协前副主席吕日周在担任长治市委书记时,经常对全市的干部们讲:开会+不落实=0;布置工作+不落实=0。
事实上,岂止是等于零?正确的战略部署确定之后,完善的规章制度制定之后,科学的决策目标提出之后,如果不能真正有效地落实,其后果,不仅仅是等于“零”,有时甚至是比等于“零”,还要糟糕得多。
第一,不落实,组织的生存发展将受到严重威胁。这句话,绝不是危言耸听。即使一个组织再辉煌,如果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一个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就足以毁掉它。
2006年11月25日,鸡西市恒山区远华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21人遇难,6人下落不明。事故发生后,黑龙江省决定对因违规开采,造成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远华煤矿,实行永久关闭。
2010年6月21日1时40分许,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井下发生一起炸药爆炸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有作业人员75人,事故发生后有26人获救升井。事故共造成49人遇难、26人受伤(其中7人重伤)。最终,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矿井被关闭。
2017年10月30日,武安市矿山镇矿山村东家沟铁矿井下着火后隐瞒不报,且采取压风等不当措施,至11月6日,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涌入相邻的五矿邯邢矿业有限公司西石门铁矿中采区,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96万元。
事故发生以来,公安机关已对东家沟铁矿胡海鸥、甘启海等33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窝藏罪等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其中,批准逮捕18人,取保候审15人。
这就是“100-1=0”。
第二,不落实,人民群众就要付出生命的代价。近些年来,我们国家的生产领域频频发生重大的灾难性事故。
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其中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居民55人)、8人失踪(其中天津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人),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等标准和规定统计,已核定的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
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9年3月21日江苏盐城响水陈家港天嘉宜化工厂(生产农药)发生爆炸!截至24日中午12时,本次爆炸事故救治伤员604人,危重19人,重症98人,出院59人,留院观察142人。 另据央视新闻3月25日报道,事故已经造成78人遇难。
这些灾难性事故,几乎毫无例外地,都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结果。
通过检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2月7日发布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在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出现的有关安全隐患清单中,竟然高达13项,具体如下:
1.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仪表特殊作业人员仅有1人取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
3.生产装置操作规程不完善,缺少苯罐区操作规程和工艺技术指标;无巡回检查制度,对巡检没有具体要求;
4.硝化装置设置联锁后未及时修订、变更操作规程;
5.部分二硝化釜的DCS和SIS压力变送器共用一个压力取压点;
6.构成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苯罐区、甲醇罐区未设置罐根部紧急切断阀;
7.部分二硝化釜补充氢管线切断阀走副线,联锁未投用;
8.机柜间和监控室违规设置在硝化厂房内;
9.部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公司实际生产情况不匹配,如供应科没有对采购产品安全质量提出要求;
10.现场管理差,跑冒滴漏较多;现场安全警示标识不足,部分安全警示标识模糊不清,现场无风向标;
11.动火作业管理不规范,如部分安全措施无确认人、可燃气体分析结果填写“不存在、无可燃气体”等;
12.苯、甲醇装卸现场无防泄漏应急处置措施、充装点距离泵区近,现场洗眼器损坏且无水;
13.现场询问的操作员工不清楚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设置情况和报警后的应急处置措施,硝化车间可燃气体报警仪无现场光报警功能。
试想,如果这些安全隐患清除了,还会造成78人遇难、危重19人,重症98人的严重恶果吗?
数字是枯燥的,但枯燥的数字显示的却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如何落实的紧迫问题;数字是没有生命的,但无生命的数字显示的却是人民群众鲜活生命的丧失。
第三,不落实,领导干部将会受到问责的处理。在领导活动中,责、权、利三者是统一的。在这三者中,“责”是第一位的。有其权,享其利,就要负其责。如果不能负其责,将会受到问责的处理。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本条例的作用就是“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近些年来,被“问责”的领导干部为数不少。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督查问责典型案例通报:“2017年2月至5月,国务院办公厅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对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审计署跟踪审计及部门专项督查发现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迟缓、财政资金闲置沉淀、涉企乱收费、落实‘放管服’改革政策不到位、公租房大量空置、医保基金管理使用不到位以及套取挪用侵占保障性住房资金、扶贫资金等方面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了核查问责工作。各有关地方和部门经认真核查,依法依规对117个问题涉及的1089人进行了问责和处理。”
据《南方先锋号》2018年6月28日报道:“2017年以来,韶关以疾风厉势治庸问责,严肃查处不担当、不作为等‘为官不为’问题,使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全市共问责党员干部437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87人,采取组织处理、诫勉处理等方式问责250人。”
认清不落实的种种危害,会提升落实主体对落实或抓落实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而对落实或抓落实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是落实到位的前提条件。
要知道,“我们的所有成就,都是干出来的。这里的关键,就是始终注重抓落实。如果落实工作抓得不好,再好的方针、政策、措施也会落空,再伟大的目标任务也实现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