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民间“讳忌产子”礼俗

考察秦汉民间礼俗,自然无法回避“拘者”“牵于禁忌,泥于小数” [106] 的文化风习,其中有与生育相涉者。生育是重要的社会问题。行政机构和宗法组织均对于生育予以重视 [107] ,医学与巫术也都积极介入生育程序。关于生育的禁忌及相关现象不仅影响家庭生活、宗族关系和社会人口构成,亦涉及当时儿童的出生权利与初生境遇,也是研究秦汉时期未成年人生活应当关注的内容。

1.《论衡》揭示的生育禁忌

王充在《论衡·四讳》中言及民间“讳忌”、“忌讳”,指出有四种影响普遍的所谓“大讳”:

俗有大讳四:一曰讳西益宅。……二曰讳被刑为徒,不上丘墓。……三曰讳妇人乳子,以为不吉。……四曰讳举正月、五月子。……

这都是涉及日常生活重要内容的禁忌。后两项关于“乳子”

“举”“子”者,可以理解为与人口增殖有关的禁忌,或说生育禁忌。

其中“三曰讳妇人乳子,以为不吉”,江绍原在北京大学主题为《礼俗迷信之研究》的讲义列入归为“胎产”方面的“礼俗迷信” [108] 。有的学者指为“生产的禁忌”。如郭立诚《中国生育礼俗考》一书中第四章为“产育的迷信”,第二部分即论“生产的禁忌”,首先即说“王充论衡四讳篇首先谈到生产的禁忌,讲得很详细” [109] 。其实,江绍原与郭立诚的著作,都分别引用了胡朴安《全国风俗志》的相关论述 [110] 。可知对这一学术主题的关注由来甚早。

宋兆麟《中国生育信仰》在第四篇《产育迷信》“诞生礼”一节讨论了相关问题,特别注意综合多民族相关风俗进行分析 [111] 。彭卫、杨振红研究秦汉风俗,在“婚姻风俗”的“育子”部分引录了弗雷泽的说法:“在人类历史上的许多民族中都存在妇女月经和分娩时避免与人接触的禁忌,‘妇女在此期间都被认为是处于危险的境况之中,她们可能污染她们接触的任何人和任何东西’。” [112] 并指出,“秦汉时期也有类似禁俗” [113] 。不同文化系统之间相关风俗体现的文化共性,说明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人类学课题。而秦汉时期的表现,首先值得秦汉未成年人生活研究者重视。

江绍原关于“胎产”禁忌的论述包括“产房的预备”“胞衣”“产血”“产妇产房之不洁”“产房里的禁忌厌物”“产妇起居饮食上不合理的限制”等项 [114] 。郭立诚则说,《论衡·四讳》关于“生产的禁忌”即“讳妇人乳子”,“这段话讲到三件事。一、避忌生产以为不吉。二、孕妇不许在家中生产。三、以胞衣为不吉。可见汉以来就有了这几件生产禁忌,直到五四运动以前,一般社会习俗男人仍然不愿意入产房” [115]

对于《论衡·四讳》解释的汉代民间生育禁忌,我们可以专门就“讳妇人乳子,以为不吉”有所讨论。

2.产妇不吉

关于“讳妇人乳子,以为不吉”的风俗,王充是有具体的陈述的。《论衡·四讳》写道:

……三曰讳妇人乳子,以为不吉。将举吉事,入山林,远行,度川泽者,皆不与之交通。乳子之家,亦忌恶之,丘墓庐道畔,逾月乃入,恶之甚也。暂卒见若为不吉,极原其事,何以为恶?

关于“以为不吉”,“忌恶之”乃至“恶之甚也”,其文化因由,究竟何在呢?即王充所谓“极原其事,何以为恶”。思考其心理因素,或许可以联系《说文·女部》说到的“妇人污”:

姅,妇人污也。从女,半声。《汉律》曰:“见姅变不得侍祠。”

直接读解《说文》文意,应当是说女子月事。这是许多民族共有的禁忌。如弗雷泽《金枝》所说:“‘在德内(美洲)和大多数其他美洲氏族部落中几乎没有任何人像来月经期间的妇女那样为人们所畏惧。一个少女只要一有出现这种情况的征兆,就立刻被谨慎地同一切异性人们隔开,独自住在为本村男人或来往行人中的男子看不见的偏僻小屋里。在这样很不愉快的境况下,她甚至还不得触及任何属于男人用过的东西或任何猎获的鸟兽与其他动物的皮肉,以免因此玷污了这些东西,使猎人们下次行猎时,无所猎获(因为这样被轻蔑的鸟兽非常忿怒)。她的唯一食谱只能是干鱼,唯一饮料是通过饮水管吸吮的凉水。此外,她的形象的出现对人们也是一种危险。因此,即使月经过后恢复了正常状态,她也得戴上一种镶有边饰的薄皮软帽,从头上一直蒙到胸口,不让人们看到她的面孔。’在哥斯达黎加的布赖印第安人中,把月经期间的妇女都看作不洁净的。这期间,她只能用芭蕉叶代替盘碟吃饭,用过以后就扔到偏僻的地方。否则如果被牛发现并吃了它们,那牛就要羸瘦而亡。由于同样的理由,她只能使专用的器皿喝水,如果有人用她使过的杯子喝水,此人就肯定要死亡。”而“讳妇人乳子,以为不吉”,应当有类似的心理背景。弗雷泽说到产妇与“月经期间的妇女”之类同:“在许多民族中间,对于分娩后的妇女都有与上所说相似的限制,其理由显然也是一样的。”“布赖印第安人认为妇女分娩的污染亵渎比月经来潮更为严重。”

对于澳大利亚和乌干达的相关风习,弗雷泽有如下介绍:“澳大利亚的妇女在月经期间不许接触男人用的东西,甚至不得走在男人们经常走过的道路上,否则就要死亡。在分娩期间,也得隔离,期满以后,所用器皿,全部销毁。在乌干达,妇女分娩或月经期间接触过的壶盆等物都得毁掉;枪盾等物被亵渎的,虽不毁掉,也需加以洗涤净化。” [116]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不得走在男人们经常走过的道路上,否则就要死亡”的禁忌,涉及交通行为。这样的形式,正与《论衡·四讳》关于“讳妇人乳子”所谓“入山林,远行,度川泽者,皆不与之交通”的情节有类似之处。

段玉裁注《说文》,在“姅,妇人污也”之后这样写道:“谓月事及免身及伤孕皆是也。《广韵》曰:‘姅,伤孕也。’伤孕者,怀子伤也。”所谓“谓月事及免身及伤孕皆是也”,也说“免身”与“月事”同样遭遇忌讳,即《金枝》所谓“妇女分娩”与“月经来潮”面对“相似的限制”。

“伤孕者,怀子伤也”,应是指流产。《太平御览》卷五引京房《对灾异》曰:“人君不行仁恩,破胎伤孕,春杀无辜,则岁星失度。” [117] 段玉裁言“伤孕”似与此“人君”行为导致的“破胎伤孕”不同。弗雷泽《金枝》说:“妇女小产、尤其是私自流产,所造成的污染就更为可怕了。如遇这种情况……全国、整个天空,都受污染。” [118] 对于“伤孕者,怀子伤也”,“妇女小产、尤其是私自流产”的儆戒,体现出可能自早期社会即形成的对生命的爱重。

3.“忌恶”“乳子之家”风习与“乳舍”设置

王充说:“讳妇人乳子,以为不吉。”而“乳子之家,亦忌恶之”。又说:“丘墓庐道畔,逾月乃入,恶之甚也。”即指出不仅“乳子”的主体“妇人”,“乳子”的空间位置,也成为禁忌的对象。

吴承仕《论衡校录》写道:“‘丘墓’字疑误。论言俗忌乳子,则置之道畔,逾月始归。下文云:‘江北乳子,不出房室,江南反之。’故知江南乳子,置之宅外矣。” [119] 彭卫、杨振红前引书似忽略“丘墓”字:“择处筑庐别居,逾月方入旧居。”标注:“《论衡·四讳》。” [120] 北京大学历史系《论衡》注释小组则增写“舍”字,作“舍丘墓庐道畔,逾月乃入,恶之甚也”。 [121] 宋杰说:“产妇入住的庐舍可以由家人临时搭建,也可能利用现成的房屋。”“现成的房屋”包括冢墓旁的“冢庐”和道旁的庐舍 [122]

传统礼制其实已经有反映相关禁忌的内容。江绍原说:“产事被认为一种殗秽,照古俗,不得行于本室或正室。有礼家的书为证。”所举即被视作儒学经典的《礼记》:

《礼记·内则》:妻将生子,及月辰(疏:生月之辰,初朔之日也)居侧室(疏:生子不于夫正室及妻之燕寝,必于侧室者,以正室燕寝尊故也)。……庶人无侧室者,及月辰,夫出居群室。

在江绍原的讲义中,引录《礼记·内则》的这段话置于“产房的预备”题下 [123]

对于“乳子”处所“亦忌恶之”的禁忌,在其他文化体系中也可以发现相关迹象。据《金枝》记述:“在塔希提岛上,妇女分娩以后要住在圣洁地方的临时小屋里隔离半个月或三个星期,在此期间,她们不得自己进用饮食,必须由别人喂食。”“在阿拉斯加附近的卡迪亚克岛上,临产的妇女无论什么季节,都得住进用芦苇搭起的简陋茅舍,在那里养下孩子住满二十天。……她吃的食物都是用棍子挑着送给她的。”布赖印第安人的孕妇“感觉快要临盆时,便告诉自己的丈夫,丈夫赶忙在偏僻无人的地方为她搭起一所小屋,让她一人独自居住,除了她母亲和另外一位妇人外,不得同任何人说话” [124] 。这些民族产妇“隔离”时间的限定所谓“半个月或三个星期”“二十天”等,有所不同,但大致与《论衡》“逾月乃入”相差并不太大,或与女子生理周期有关。而“逾月”之说,也使人联想到中国民间婴儿初生讲究“满月”的传统。

所谓“乳子之家,亦忌恶之”的意识,致使孕妇甚至不能回娘家分娩。如江绍原所说:“任何人家也不要外姓的女子去作产,连母家也要把临产的已嫁女送回婆家。” [125] 《风俗通义》:“不宜归生,俗云令人衰。按:人妇好以女易他男,故不许归。” [126] 所谓“以女易他男”,确有史例。《太平御览》卷三六一引《风俗通》曰:“汝南周霸字翁仲,为太尉掾。妇于乳舍生女,自毒无男,时屠妇比卧得男,因相与私货易,裨钱数万。” [127] 此说周霸妇和“屠妇”“比卧”生子的地方为“乳舍”,《太平御览》同卷引《风俗通》下一条史料言盗取男婴案,分娩地点则称“乳母舍”:“颍川有富室,兄弟同居,两妇数月皆怀妊,长妇胎伤,因闭匿之。产期至,同到乳母舍。弟妇生男,夜因盗取之。” [128]

对于“不宜归生”的原因,研究者各有分析。应劭所谓“人妇好以女易他男,故不许归”受到重视,于是我们看到以下诸说:“担心回到娘家后,怕人‘移花接木’,换了他姓人” [129] ;“恐怕会以女婴换男孩” [130] ;“回娘家生产,无疑增加了所出子被掉包的可能,从而影响财产继承的血缘合理性” [131] 。宋杰则正确地指出,这一民俗现象的最重要的因素在于产妇周围人们的心理障碍,“从后代民族学的大量资料来看,产妇禁忌在娘家生育的主要原因是担心此举会给父母家或夫家带来厄运” [132] 。也有学者说:“汉代人认为女子产育所流经血为污秽之物,会给人带来不好的运气,则由此娘家人拒绝妇女归家生产。” [133] 这样的理解,符合应劭“俗云令人衰”之说,也体现了《论衡·四讳》所谓“乳子之家,亦忌恶之”观念的影响。

有学者曾专门著文讨论汉代的“乳舍”,根据周霸“妇”及颍川富室兄弟“两妇”生产的故事,指出“乳舍”即“专门接生的妇产院”。以为“乳舍当有一定的制度”,孕妇“产期至,方到乳舍生产”。论者指出:“汉代出现产房式的乳舍,是一种顺应当时医学卫生发展状况的产物。”又注意到周霸的地位,“按翁仲之妻颇有身份。这不仅仅因为翁仲当时身为大官太尉的部属之故,据《汉书》翁仲的父祖皆是佩‘青黑绶’的人物 [134] ,其妻身份当为贵妇人无疑”。周霸妇与“屠妇”“比卧”,“这种产院,在古代可谓难得,不但反映出这种乳舍的公用性质,也表现了祖国医学在对待病人产妇方面一视同仁的高尚医德和优秀传统” [135] 。然而,客观分析相关现象,我们还不能对“当时医学卫生发展状况”估计过高。《太平御览》卷四七二引干宝《搜神记》言张车子出生故事,母为人“佣赁”,有孕临产,“使遣出,驻车屋下,产得儿。主人往视,哀其孤寒,作糜粥贻之” [136] 。虽《搜神记》成书稍晚,但有学者据此以为,“汉代即有主人为怕婢女在家里生产带来晦气而令其于户外生产的事例” [137] 。将张车子母“生产”事确认为“汉代”故事,合理性尚需论证。但是以此作为认识“汉代”女子“生产”情形可参考“事例”,是可以的 [138] 。这一故事说明,在有些情况下,下层劳动妇女产后如非主人“哀其孤寒”,是连“糜粥”也没有的。这应当是比较特别的情形。而“使遣出,驻车屋下”,则符合汉代民间礼俗。

有迹象表明,身份较高的产妇虽然同样遵循“乳子,置之宅外”的原则,但是可以获得较好的生育环境条件。《汉书》卷九八《元后传》:“闻张美人未尝任身就馆也。” [139] 《后汉书》卷一二《王昌传》:“初,王莽篡位,长安中或自称成帝子子舆者,莽杀之。(王)郎缘是诈称真子舆,云‘母故成帝讴者,尝下殿卒僵,须臾有黄气从上下,半日乃解,遂 身就馆。赵后欲害之,伪易他人子,以故得全。”可知宫中女子临产别移寝处“就馆”,是通常情形 [140] 。这当然与前引张车子母故事“使遣出,驻车屋下”,竟无饮食完全不同 [141] 。有的官吏家属生子,也并不在被有的学者以为对入住者“一视同仁”的具有“公用性质”的“乳舍”中。例如汉光武帝刘秀出生在济阳“县舍” [142] 。他的儿子,后来的汉明帝刘庄则出生在“元氏传舍”中 [143]

4.王充论“世俗所讳妄”

王充在《论衡·四讳》中对民间生育禁忌提出了批评。他将“乳子”现象置于“天地”“万物”共同的生命价值环境中评说:

夫妇人之乳子也,子含元气而出。元气,天地之精微也,何凶而恶之?人,物也;子,亦物也。子生与万物之生何以异?讳人之生谓之恶,万物之生又恶之乎?……万物广多,难以验事。人生何以异于六畜?皆含血气怀子,子生与人无异,独恶人而不憎畜,岂以人体大,气血盛乎?则夫牛马体大于人。凡可恶之事,无与钧等,独有一物,不见比类,乃可疑也。今六畜与人无异,其乳皆同一状。六畜与人无异,讳人不讳六畜,不晓其故也。世能别人之产与六畜之乳,吾将听其讳;如不能别,则吾谓世俗所讳妄矣。

且凡人所恶,莫如腐臭。腐臭之气,败伤人心,故鼻闻臭,口食腐,心损口恶,霍乱呕吐。夫更衣之室,可谓臭矣;鲍鱼之肉,可谓腐矣。然而有甘之更衣之室,不以为忌;肴食腐鱼之肉,不以为讳。意不存以为恶,故不计其可与不也。凡可憎恶者,若溅墨漆,附着人身。今目见鼻闻,一过则已,忽亡辄去,何故恶之?出见负豕于涂,腐澌于沟,不以为凶者,洿辱自在彼人,不着己之身也。今妇人乳子,自在其身,斋戒之人,何故忌之?

江北乳子,不出房室,知其无恶也。至于犬乳,置之宅外,此复惑也。江北讳犬不讳人,江南讳人不讳犬,谣俗防恶,各不同也。夫人与犬何以异?房室、宅外何以殊?或恶或不恶,或讳或不讳,世俗防禁,竟无经也。

月之晦也,日月合宿,纪为一月。犹八日,月中分谓之弦;十五日,日月相望谓之望;三十日,日月合宿谓之晦。晦与弦望一实也,非月晦日月光气与月朔异也,何故逾月谓之吉乎?如实凶,逾月未可谓吉;如实吉,虽未逾月,犹为可也。

对于“江南”“江北”的比较,有学者说:“在汉代这一产育风俗并非流行于全国各地,经济比较发达的中原地带早在汉代以前已逐步取消这一做法。” [144] 针对王充所谓“江北讳犬不讳人”,彭卫、杨振红有所澄清:“在江南地区,孕妇分娩被视为‘不吉’,即将分娩者,‘将举吉事,入山林,远行,度川泽者,皆不与之交通’;分娩者家庭‘亦忌恶之’,择处筑庐别居,逾月方入旧居 [145] 。北方地区在祭祀前‘举家勿到丧家及产乳家’ [146] ,将有丧事的家庭与分娩者家庭并论,可证这一习俗并非《论衡·四讳》所说‘江北讳犬不讳人’,而是广泛存在于华夏大地,所异者只是程度不同。” [147] 宋杰则认为:“春秋战国以来中原地区孕妇通常留在家里分娩,基本上摈弃了迁居庐舍待产的传统禁忌。”“江南产妇临盆前仍要栖居户外庐舍”,北方“乳舍”的存在,“寄产”情形的发生,以及“宫内官舍与行宫分娩等现象”,只是“散见”的情状,“属于旧习俗不同程度的残存以及在新形势下所发生的流变”。他认为,“由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各地风俗的进化有快有慢”,应当注意到,“历史的演进过程既有某种共同的规律,又存在着复杂多样的变化,是需要仔细分辨和深入探究的” [148]

有的汉代“乳子”记录,似乎仍旧以原来居地为场景。《太平御览》卷三六一引《搜神记》曰:“陈仲举微时尝宿黄申家。而申妇方产,有叩申门者,家人咸不知,久久方闻。屋里有言:‘宾堂下有人,不可进。’叩门者相告曰:‘今当从后门往。’其一人便往,有顷还。” [149] 又《三国志》卷一三《魏书·华歆传》裴松之注引《列异传》曰:“歆为诸生时,尝宿人门外。主人妇夜产。有顷,两吏诣门,便辟易却,相谓曰:‘公在此。’踌躇良久,一吏曰:‘籍当定,奈何得住?’乃前向歆拜,相将入。” [150] 据裴松之说,《晋阳秋》可见魏舒类同事迹。“臣松之按:《晋阳秋》说魏舒少时寄宿事,亦如之。以为理无二人俱有此事,将由传者不同。今宁信《列异》。”这几则故事有浓重的志怪色彩。但陈仲举、华歆均是东汉闻人,“寄宿”经历或可信。而“俱有”之情节均言“主人妇”生产即在主家,或许可以说明“江北乳子,不出房室”。然而我们不知道产妇是否已转移至“侧室”。不过,前者所谓“当从后门往”,后者所谓“诣门,便辟易却”,似乎都大为异常,或许亦曲折体现了“乳子之家,亦忌恶之”观念的存在。

对于禁忌“逾月”之时段的疑惑,应考虑上文所说或与女子生理周期有关的因素。王充所谓“何故逾月谓之吉乎?如实凶,逾月未可谓吉;如实吉,虽未逾月,犹为可也”,似缺乏说服力。

王充批评“世俗所讳妄”,所谓“妄”,体现此类禁忌在王充眼中已有荒诞性质。对相关“世俗所讳”进行以现代科学理念为认识基础的解说,还需要认真的工作。我们更为注意的,是这种文化规范使得产妇面对精神和物质双重严重恶化的环境,也必然会深切危害到初生子的生存条件。

5.“清”与“污”:“讳忌产子”的意识背景

《说文·女部》:“姅,妇人污也。”按照段玉裁的解说,“姅”即“妇人污”,不仅指“月事”,也包括“免身及伤孕”。据《论衡·四讳》,当时“讳忌产子”习俗的意识背景,是“洁清”追求,“不欲使人被污辱也”:

实说讳忌产子、乳犬者,欲使人常自洁清,不欲使人被污辱也。夫自洁清则意精,意精则行清,行清而贞廉之节立矣。

所谓“被污辱”,可以结合前引所谓对于“腐臭之气”之“败伤人心”之作用的分析,结合“凡人所恶,莫如腐臭。腐臭之气,败伤人心,故鼻闻臭,口食腐,心损口恶,霍乱呕吐”的情境来理解。

王充批判“世俗所讳妄”,说:“出见负豕于涂,腐澌于沟,不以为凶者,洿辱自在彼人,不着己之身也。今妇人乳子,自在其身,斋戒之人,何故忌之?”只是说“洿辱自在彼人,不着己之身也”,强调“今妇人乳子,自在其身”,可知其清醒是有限度的。“讳忌产子”以为“凶”“忌”的认识基础,是“洿辱”。就此王充不予否认,只是以为“自在”产妇“其人”,并不会危害“斋戒之人”。

弗雷泽在《金枝》中记述,在卡迪亚克岛居民的意识中,产妇“被认为是最不洁净的,谁也不接近她”。布赖印第安人的风俗,产妇“分娩以后,由巫医为她禳除不洁,在她身上吹气”,“即使这样做了,也只是将她的不洁程度减低到相当于月经来潮时那样,而在阴历整整一个月内她必须遵守月经期间的那些规矩。假如她流产了或产下的是个死胎,那末她的情况就更糟,她的污秽不洁就更加严重了” [151] 。睡虎地秦简《日书》可见预言“生子”情状的内容,如:“稷辰”题下:“危阳……生子,子死。”(三二正)“敫……以生子,子不产。”(三八正—三九正)“彻……以生子,子死。”(四四正) [152]

有的学者判断,“讳忌产子”与“妇人污”有关的意识,“或许根源于对血的畏惧”,“因此避之” [153] 。曾经有这样的分析,在古人的意识中,“产血是女性潜在能力的标志……它又是婴儿骨血的根源,所以这种血既肮脏又强大。说它肮脏认为是和污秽联系在一起。说它强大认为它可以带来生命,又预示着死亡” [154] 。女子生产与死亡危险的关系,应与当时产科医术水准有关。汉代女子难产以致“以乳死” [155] ,是常见的情形。甚至有人说,“妇人免乳大故,十死一生” [156] 。产妇身逝,往往母子俱死。即使初生子存活,也难以保证基本的生存条件。而分娩之前“胎已死”的情形 [157] ,也并不罕见。

6.生子“不完”与畸形儿命运

睡虎地秦简《日书》可见预言“生子”情状的内容,如:“稷辰”题下:“秀……以生子,既每且长。”(三二正)“星”题下:“心……生子,人爱之。”(七二正壹) [158] 然而,也有初生婴儿有生理缺陷的:“须女……生子,三月死。不死毋晨。”(七七正壹)“东辟……以生子,不完。”(八一正壹)“毕……生子, 。”(八六正壹)“舆鬼……以生子, 。”(九○正壹)

关于“毋晨”,整理小组注释:“毋晨,疑读为无唇。”刘乐贤按:“无唇指身体残缺不全,此句与下文东辟(壁)条‘以生子,不完’意义相近。” [159] 今按:睡虎地秦简《日书》乙种:十二月,婺女,“生子,三月死,毋晨。”(一○五壹)所谓“无唇”,被看作异象。《开元占经》卷一一三:“《春秋运斗枢》曰:‘上弊下塞,则人无唇。’京房曰:‘人生子无唇,是谓不祥,国主死亡。’”《太平御览》卷三六八引《春秋孔演图》:“八政不中,则人无唇。”原注:“人恃唇乃语,命无阴不制。” [160] “无唇”,本来是一种实际存在的生理现象。《庄子·德充符》:“闉跂支离无脤说卫灵公,灵公说之,而视全人,其脰肩肩。”成玄英疏:“闉,曲也。谓挛曲企踵而行。脤,唇也。谓支体坼裂,伛偻残病,复无唇也。”“无脤”,即无唇,也是与“全人”相对的残疾之人。《庄子口义》卷二:“闉跂,曲背也;支离,伛之貌也;无脤,无唇也。伛曲缺唇,丑之甚也。” [161]

孔家坡8号汉墓出土《日书》也有“以生子,不完”简文(58—553)。关于“不完”,刘乐贤说:“不完即不全,指人的肢体不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殹。’” [162] 将“不完”解释为“人的肢体不全”,可能理解并不完整。大致以“残疾”解释“不完”接近其原始语义。

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生子”题下还说到婴儿初生即有残疾的其他情形。如:“乙未生子,有疾。”(一四一正叁)“丙午生子……疾。”(一四二正肆)“癸丑生子……少疾。”(一四九正肆)“乙卯生子,要不 。”(一四一正伍) [163] “丙辰生子,有疵于 ……”(一四二正伍) [164] 关于“生子 ”,整理小组注释:“ ,疑即眚字,《说文》:‘目病生翳也。’”刘乐贤按:“ 字见于《龙龛手鉴·疒部》,是 的俗字。《释名·释天》:‘眚, 也,如病者 瘦也。’” [165] 今按:《集韵·梗韵》:“ ,瘦谓之 。”如此,则“生子, ”可以与“柳……以生子,肥”(九一正壹)形成对应关系。刘说有一定道理,但是整理小组的解说,也指出了初生婴儿“目病生翳”的可能性。在《生子》题下,确实可见“丁丑生子……或眚于目”(一四三正壹)情形。孔家坡汉简《日书》中《星官》:“【四月】毕……以生子,往。”(六七)简牍整理者注释:“徃,疑读为‘眚’,《说文》:‘目病生翳也。’” [166]

初生子“不完”者受到的歧视是必然的。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可知这种歧视,以及因这种歧视导致的残酷的杀害,是得到法律支持的。

“生子不完”,在秦汉人的意识中,有体现神秘主义的解说。如《淮南子·说山》:“孕妇见兔而子缺唇。”《论衡·命义》:“妊妇食兔,子生缺唇。”《博物志》也写道:“妊娠者不可啖兔肉,又不可见兔,令儿缺唇。”可知这样的认识影响相当久远。

《吕氏春秋·仲春纪》说到导致“生子不备”的因素:“先雷三日,奋铎以令于兆民。曰:雷且发声,有不戒其容止者,生子不备,必有凶灾。”高诱注:“有不戒慎容止者,以雷电合房室者,生子必有瘖、躄、通精、狂痴之疾。故曰:不备必有凶灾。”《淮南子·时则》也有同样的说法:“先雷三日,振铎以令于兆民。曰:雷且发声,有不戒其容止者,生子不备,必有凶灾。”高诱注:“以雷电合房室者,生子必有瘖、聋、通精、痴狂之疾。”《论衡·命义》:“《月令》曰:是月也,雷将发声,有不戒其容者,生子不备,必有大凶。瘖、聋、跛、盲,气遭胎伤,故受性狂悖。”所言“瘖、聋、跛、盲”,加上《吕氏春秋》高诱注“狂痴之疾”,《淮南子》高诱注“痴狂之疾”,都被看作“生子不备”之例。“生子不备”,也就是“生子不完”。在当时“巫风”“鬼道”盛行的文化背景下 [167] ,即使是高层次的知识分子也深信,“雷电”气象条件下“合房室”,竟然会致使“生子”残疾。

秦汉政治文化体系中已经可以看到比较系统详密的天人感应观的表现。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也可以归入“生子不备”“生子不完”情形的畸形初生婴儿,被看作上天对下世的警告。《汉书》卷二七中之下《五行志中之下》载《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初,宋芮司徒生女子,赤而毛,弃诸堤下”事及京房的议论 [168] 。虽故事发生在春秋时期,仍可见汉代社会的相关认识。女婴初生时皮肤体毛的异常,致使被看作“妖女”。《汉书》卷二七下之中《五行志下之中》记载:

(平帝元始元年)六月,长安女子有生儿,两头异颈面相乡,四臂共匈俱前乡,尻上有目长二寸所。京房《易传》曰:“‘睽孤,见豕负涂’,厥妖人生两头。下相攘善,妖亦同。人若六畜首目在下,兹谓亡上,正将变更。凡妖之作,以谴失正,各象其类。二首,下不壹也;足多,所任邪也;足少,下不胜任,或不任下也。凡下体生于上,不敬也;上体生于下,媟渎也;生非其类,淫乱也;人生而大,上速成也;生而能言,好虚也。群妖推此类,不改乃成凶也。”

体态异常的连体婴儿,被视作可能“成凶”的“妖人”。《续汉书·五行志五》有“人痾”条 [169] ,亦记录了几则连体婴儿出生事:“(元和)二年,雒阳上西门外女子生儿,两头,异肩共胸,俱前向,以为不祥,堕地弃之。自此之后,朝廷霿乱,政在私门,上下无别,二头之象。后董卓戮太后,被以不孝之名,放废天子,后复害之。汉元以来,祸莫逾此。”“中平元年六月壬申,雒阳男子刘仓居上西门外,妻生男,两头共身。”“建安中,女子生男,两头共身。”生育异常情形,当时社会“以为不祥”,看作“祸”“乱”的征象。这些不幸的婴儿的命运可想而知。元和二年“雒阳上西门外女子生儿”一例所谓“堕地弃之”,可能是通常的情形。

《汉书》卷二七下之上《五行志下之上》记载:“哀帝建平四年四月,山阳方与女子田无啬生子。先未生二月,儿啼腹中,及生,不举,葬之陌上,三日,人过闻啼声,母掘收养。”这个婴儿“葬之陌上”之后“三日”,被发现依然存活,于是“母掘收养”,应是异常的幸运。而所以“及生,不举”,竟遭活埋,是因为“先未生二月,儿啼腹中”,显现出特别之异常的缘故。 K6hgYmkblp0MfPVf54NBFwNC//RApnWUET/2jeLG+1KS1pxPFWYDafsCTAJfsa2u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