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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子不举”行为与弃婴的命运

秦汉时期基于神秘主义信仰的民间礼俗,导致“生子不举”和弃婴行为的频繁发生。贫穷,尤其是致使初生婴儿的生存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主要的社会原因。多种历史文化信息告诉我们,当时溺杀女婴的情形更为普遍。弃婴故事的发生和流传,是有一定的社会意识背景的。当时法律有禁止“杀子”的条文,却并不能真正禁绝相关现象。有的行政官员通过有效的引导使得这种风习有所改变,其政策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在于首先重视推进经济发展、促成民间富裕。

秦汉时期“生子不举”即对初生婴儿不予养育的礼俗迷信,应当看作反人性的现象。由此可以看到当时婴幼儿的生存权利受到漠视和侵犯的情形。

认识由此体现的当时社会生命意识的薄弱,对于秦汉社会史和文化史的理解,都是有意义的。

1.袁元服故事

应劭《风俗通义·正失》有“彭城相袁元服”条,说到民间传言袁元服身世,涉及服中生子不举的民俗:

俗说:元服父字伯楚,为光禄卿,于服中生此子,时年长矣,不孝莫大于无后,故收举之,君子不隐其过,因以“服”为字。

袁元服的父亲袁伯楚官任光禄卿,服丧期间生了袁元服。而当时风俗,对于这种情形有所禁忌:

服中子犯礼伤孝,莫肯收举。

吴树平校释有这样的解说:“汉俗以为服丧期中所生之子,犯礼伤孝,不能养育。” [178] 然而袁伯楚因为已经年长,从“不孝莫大于无后”的意识出发 [179] ,于是违例收举,不愿意掩饰自己的过失,所以以“服”为其字。

应劭就此为文“正失”,以为传言失实,应予澄清。他写道:

谨按:元服名贺,汝南人也。祖父名原为侍中,安帝始加元服,百官会贺,临严,垂出,而孙适生,喜其加会,因名曰“贺”,字“元服”。原父安为司徒,忠蹇匪躬,尽诚事国,启发和帝,诛讨窦氏,中兴以来,最为名宰。原有堂构之称,矜于法度。伯楚名彭,清拟夷、叔,政则冉、季,历典三郡,致位上列。贺早失母,不复继室,云:“曾子失妻而不娶,曰:吾不及尹吉甫,子不如伯奇,以吉甫之贤,伯奇之孝,尚有放逐之败,我何人哉?”及临病困,敕使:“留葬,侍卫先公。慎无迎取汝母丧柩,如亡者有知,往来不难;如其无知,祗为烦耳。虞舜葬于苍梧,二妃不从,经典明文,勿违吾志。”清高举动,皆此类也。何其在服中生子而名之“贺”者乎?虽至愚人,犹不云耳。

应劭说,袁元服所以字“元服”而名“贺”,是出生时正逢“安帝始加元服,百官会贺”,因以得名。其家族世代“忠蹇匪躬,尽诚事国”,“矜于法度”,“清高举动”,怎么可能“在服中生子而名之‘贺’”呢?哪怕最愚下之人,也不会这样吧。

袁元服名字的由来依然可疑,然而这不是我们讨论的主题。我们通过应劭的记述至少可以知道,汉代风习,服丧时生子,通常是不可以养育的。这种应劭以为“虽至愚人”也应当理解和遵行的礼俗,其生成的意识背景与“礼”和“孝”的文化规范有关,值得我们注意。有学者在讨论“生子不举”现象时说,“最具社会普遍性的,则属产育禁忌与家计考量之下的生子不举”。导致“生子不举”的“产育禁忌”,包括“产孕异常”和“时日禁忌” [180] 。袁元服故事体现的情形,应当并非私人个案,从应劭的议论可以得知,所谓“犯礼伤孝”,是另一种因道德伦理而形成的更为严格的“禁忌”。

2.生三子者,莫肯收举

《风俗通义·正失》在“袁元服”故事之后,还有关于当时民间生育禁忌的讨论。应劭写道:

予为萧令,周旋谒辞故司空宣伯应,贤相把臂,言:“《易》称:‘天地大德曰生。’今俗间多有禁忌生三子者,五月生者,以为妨害父母,服中子犯礼伤孝,莫肯收举。袁元服功德爵位,子孙巍巍,仁君所见。越王勾践民生三子与乳母。孟尝君对其父:‘若不受命于天,何不高户,谁能及者。’夫学问贵能行,君体博雅,政宜有异乎?”答曰:“齐、越之事,敬闻命矣。至于元服,其事如此。明公既为乡里,超然远览,何为过聆晋语,简在心事乎?”于是欣然悦服,续以大言:“苟有过,人必知之,我能胜仲尼哉!”元服子夏甫,前后征命,终不降志,亚作者之遗风矣。正甫亦有重名,今见沛相。载德五世,而被斯言之玷;恐多有宣公之论,故备记其终始。

应劭指出,当时除了“服中子犯礼伤孝,莫肯收举”之外,生子不举还有更严格的禁忌:“今俗间多有禁忌,生三子者,五月生者,以为妨害父母……莫肯收举。”针对“生三子者”“以为妨害父母”而“莫肯收举”的民俗,应劭引录了故司空宣酆的如下说法:“越王勾践民生三子与乳母。”这里所说到的越王勾践事迹,见于《国语·越语上》:“生三人,公与之母。”勾践是作为“贤君”的榜样因采取奖励民人蕃生的政策,发愤图强,终于强国制胜,因而长久受到推崇的 [181] 。对于“生三人,公与之母”,韦昭注:“母,乳母也。人生三者亦希耳。”这里所说的,应当是指生三胞胎的情形,又称“并生三子”。

李贞德引录《太平御览》卷三六一引《风俗通义》:“不举并生三子。俗说:生子至于三,似六畜,言其妨父母,故不举之也。” [182] 上海涵芬楼影印《太平御览》引作:“《风俗通》曰:‘生三子不举。俗说:生子至于三,子似六畜,言其妨父母,故不举之也。”所引“不举并生三子”,应据《意林》卷四引《风俗通》:“不养并生三子。俗说似六畜,妨父母。”

清华简《说命》上篇说:“失仲是生子,生二牡豕。失仲卜曰:‘我其杀之?我其已,勿杀?’勿杀是吉。失仲违卜,乃杀一豕。”有学者分析,“‘生二牡豕’,当指诞下一对双胞胎男婴。以双胞胎为不吉,甚至是妖异的民俗,在历史上曾经存在过,所以会通过占卜决定他们的命运”。论者指出,清黄叔璥《台海使槎录》:“一产二男为不祥,将所产子缚于树梢至死,并移居他处。”是可证“双胞胎不详的观念扎根于人类原始时代,在原始民族中普遍存在杀婴习俗”的民族学资料。论者随即指出“汉代应劭《风俗通义》也记述民间有‘禁忌生三子者’,认为三胞胎‘似六畜,妨父母’”。这样的风俗“其实最重要的是出于经济原因,在生产力极低、生存相当艰难的原始社会,一个母亲很难将一对双胞胎或年龄差距很小的两个子女养活” [183] 。相关礼俗的早期源生条件,应与生产和生活方式限定的抚养能力相关。然而“似六畜”的生理学误见,也是不宜忽视的观念因素。

3.不举五月子

宣鄷所谓“孟尝君对其父:‘若不受命于天,何不高户,谁能及者’”,涉及另一种出生禁忌。《史记》卷七五《孟尝君列传》记述了孟尝君也曾经因为这种礼俗迷信在出生之初就险些丧失生存权的故事:

初,田婴有子四十余人。其贱妾有子名文,文以五月五日生。婴告其母曰:“勿举也。”其母窃举生之。及长,其母因兄弟而见其子文于田婴。田婴怒其母曰:“吾令若去此子,而敢生之,何也?”文顿首,因曰:“君所以不举五月子者,何故?”婴曰:“五月子者,长与户齐,将不利其父母。”文曰:“人生受命于天乎?将受命于户邪?”婴默然。文曰:“必受命于天,君何忧焉。必受命于户,则可高其户耳,谁能至者!”婴曰:“子休矣。”

对于“婴告其母曰:‘勿举也。’其母窃举生之”,司马贞《索隐》:“按:上‘举’谓初诞而举之,下‘举’谓浴而乳之。生谓长养之也。”孟尝君田文因为“以五月五日生”,父亲田婴决意“勿举”,“去此子”。其母私下暗自养育。被发现后,“田婴怒其母”,对于其禁忌,又有“五月子者,长与户齐,将不利其父母”的说明。田文的机智对答,说服了田婴,数百年后,至于东汉时仍然被宣鄷引用。《论衡·福虚》也重复了这一故事。

尽管自司马迁至宣鄷、应劭等开明士人都指出了其荒谬,所谓“不举五月子”的礼俗,汉代依然严重影响着社会生活。

对于“五月五日生”,当时民间可能有更严格的禁忌。《史记》卷七五《孟尝君列传》司马贞《索隐》:“按:《风俗通》云‘俗说五月五日生子,男害父,女害母’。”至于为什么人们会以为当日生子会“害父”“害母”,根据现有资料,我们还不能予以详尽的说明。

《论衡·四讳》批评民间恶俗,写道:

……四曰讳举正月、五月子。以为正月、五月子杀父与母,不得〔举也〕。已举之,父母祸(偶)死,则信而谓之真矣。 [184]

夫正月、五月子何故杀父与母?人之含气,在腹肠之内,其生,十月而产,共一元气也。正〔月〕与二月何殊?五〔月〕与六月何异?而谓之凶也?世传此言久〔矣〕 [185] ,拘数之人,莫敢犯之;弘识大材,实核事理,深睹吉凶之分者,然后见之。昔齐相田婴贱妾有子,名之曰文。文以五月生,婴告其母勿举也,其母窃举生之。及长,其母因兄弟而见其子文于婴。婴怒曰:“吾令女去此子,而敢生之,何也?”文顿首,因曰:“君所以不举五月子者,何故?”婴曰:“五月子者,长至户,将不利其父母。”文曰:“人生受命于天乎?将受命于户邪?”婴嘿然。文曰:“必受命于天,君何忧焉?如受命于户,即高其户,谁能至者?”婴善其言,曰:“子休矣!”其后使文主家,待宾客,宾客日进,名闻诸侯。文长过户而婴不死。以田文之说言之,以田婴不死效之,世俗所讳,虚妄之言也。夫田婴俗父,而田文雅子也。婴信忌不实义,文信命不辟讳,雅俗异材,举措殊操,故婴名暗而不明,文声驰而不灭。

王充再一次重复了孟尝君故事,又有“夫田婴俗父,而田文雅子也”以及“婴信忌不实义,文信命不辟讳,雅俗异材,举措殊操”的评价,以为正是因为如此,田婴“名暗而不明”,田文“声驰而不灭”。通过孟尝君田文的故事,得出“世俗所讳,虚妄之言也”的结论。至于这种“世俗”之所以形成,王充又进行了他的分析:

实说世俗讳之,亦有缘也。夫正月岁始,五月盛阳,子以〔此月〕生,精炽热烈,厌胜父母,父母不堪,将受其患。传相放效,莫谓不然。有空讳之言,无实凶之效,世俗惑之,误非之甚也。

“五月盛阳”或作“五月阳盛” [186] 。以为“精炽热烈,厌胜父母,父母不堪,将受其患”的说法,只是王充的推想,或许并不真正符合秦汉社会生活和民间信仰的实际情形。“精炽热烈”,《太平御览》卷二二引作“精盛炽热烈”。

《西京杂记》卷二说到名臣王凤也是五月五日生,也曾经经历“其父欲不举”的遭遇:“王凤以五月五日生,其父欲不举,曰:‘俗谚举五日子,长及户,则自害,不则害其父母。’其叔父曰:‘昔田文以此日生,其父婴敕其母曰:勿举。其母窃举之。后为孟尝君,号其母为薛公大家。以古事推之,非不祥也。’遂举之。” [187] 东汉人胡广则被遗弃之后获救。《太平御览》卷七五八引《世说》曰:“胡广本姓黄,五月五日生,父母恶之,乃置瓮投于江湖。见瓮流下,闻儿啼,取儿养之。遂位登三司,广不持本亲服,云于本亲以我为死人,深讥之。” [188]

生子时日禁忌还有《太平御览》卷三六一引《风俗通》曰:“不举父同月子,俗云妨父也。”也是出于担心“妨父”的考虑。

五月五日生子不举的风俗后来依然得以继承。南朝刘宋名将王镇恶初生时,幼弱的生命就险些被这种“俗忌”终结。《宋书》卷四五《王镇恶传》:“镇恶以五月五日生,家人以俗忌,欲令出继疏宗。猛见奇之,曰:‘此非常儿,昔孟尝君恶月生而相齐,是儿亦将兴吾门矣。’故名之为‘镇恶’。”

4.爱妾生子不举

“生子不举”还有相当怪异的原因。《三国志》卷五二《吴书·诸葛瑾传》裴松之注引《吴书》说:

(诸葛)谨才略虽不及弟,而德行尤纯。妻死不改娶,有所爱妾,生子不举,其笃慎皆如此。

为什么心爱的妾“生子不举”,就是“德行”之“纯”的表现,就是“笃慎”的表现呢?这应当与当时人们特殊的家庭婚姻观念有关。似乎如此则不会抬高“爱妾”低于正妻的地位,不会危及对正妻的感情承诺。据《汉书》卷九七下《外戚传下·孝成赵皇后》记载,许美人怀孕,赵昭仪大闹,“谓成帝曰:‘常绐我言从中宫来,即从中宫来,许美人儿何从生中?许氏竟当复立邪!’怼,以手自捣,以头击壁户柱,从床上自投地,啼泣不肯食,曰:‘今当安置我,欲归耳!’”赵昭仪又说:“陛下常自言‘约不负女’,今美人有子,竟负约,谓何?”成帝曰:“约以赵氏,故不立许氏。使天下无出赵氏上者,毋忧也!”后来汉成帝和赵昭仪竟然一同杀死了许美人所生皇子。通过这个故事的启示,或许可以理解诸葛瑾“有所爱妾,生子不举”之所以受到“德行尤纯”以及“笃慎”的赞美的原因。也许他对于已经去世的“妻”,也曾经有“约不负女”的诺言。

5.“弃”的境遇

《太平御览》卷九九六引盛弘之《荆州记》说,东汉人胡广“久患风羸”,然而据说能够“年及百岁”。这位长期身居高位,“自在公台三十余年,历事六帝,礼任甚优”,“凡一履司空,再作司徒,三登太尉,又为太傅”的大官僚,按照《后汉书》卷四四《胡广传》的说法,活到八十二岁。然而死后备极尊荣,“故吏自公、卿、大夫、博士、议郎以下数百人,皆缞绖殡位,自终及葬。汉兴以来,人臣之盛,未尝有也”。这是他的华贵的人生终点,可是胡广的人生起点,其微弱的啼哭声竟几乎被悲凉的江风淹没。

胡广据说因“五月五日生,父母恶之”被流于江湖。他所以改姓胡,有一种说法是因为被“胡翁”营救抚养,另一种说法是被生身父母置于葫芦中漂流。《山堂肆考》卷一一引《小说》,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胡广本姓黄,以五月五日生,父母恶之,藏之葫芦,弃之河流。岸侧居人收养,及长,有盛名。父母欲取之归,广以为背其所生则害义,背其所养则忘恩,两无所归,托葫芦而生也,乃姓胡名广。后登三司,有中庸之号。

虽然《后汉书》卷四四《胡广传》和其他史籍关于他的家族关系,有明白的交代 [189] ,我们仍然不能轻易否定他早年弃婴经历的可信度。胡广虽“谦虚温雅”,“达练事体”,却宁愿承受世人讥议,不愿意与生身家族恢复关系,这与正统道德推崇的“孝子”典范不同 [190] ,应当是对于当初遗弃行为深心衔恨的缘故。

除了出生时日的禁忌导致弃婴而外,也有其他的情形。

例如《后汉书》卷五三《周燮传》记载:

(周)燮生而钦颐折 ,丑状骇人。其母欲弃之,其父不听,曰:“吾闻贤圣多有异貌。兴我宗者,乃此儿也。”于是养之。

对于所谓“钦颐折 ”,李贤注:“颐,颔也。钦颐,曲颔也。《说文》曰:‘ ,鼻茎也。’折亦曲也。”“钦或作‘顩’。”看来,周燮的母亲只是因为婴儿“丑状骇人”,竟然忍心遗弃自己的骨肉。

周燮的父亲在面临对其妻准备遗弃的婴儿举与不举、养与不养的决策时,想到“吾闻贤圣多有异貌”,是很有意思的。我们看到,两汉时期流传的先古圣王的神秘事迹中,有作为弃婴的情节。

《史记》卷四《周本纪》写道,周人先祖弃,起初就因为其生不祥,成为弃婴:“周后稷,名弃。其母有邰氏女,曰姜原。姜原为帝喾元妃。姜原出野,见巨人迹,心忻然说,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居期而生子,以为不祥,弃之隘巷,马牛过者皆辟不践;徙置之林中,适会山林多人,迁之;而弃渠中冰上,飞鸟以其翼覆荐之。姜原以为神,遂收养长之。初欲弃之,因名曰‘弃’。”司马贞《索隐》说,弃的神异经历,由《诗·大雅·生民》中的如下诗句予以宣传:“诞置之隘巷,牛羊腓字之;诞置之平林,会伐平林;诞置之寒冰,鸟覆翼之。”更遥远的圣王舜,也是一位事实上的弃子。《史记》卷一《五帝本纪》写道:“舜父瞽叟盲,而舜母死,瞽叟更娶妻而生象,象傲。瞽叟爱后妻子,常欲杀舜,舜避逃。”他们的人生以悲剧开幕,最终却演出了体现宏大成功的轰轰烈烈的正剧 [191]

这样的故事在秦汉时期于民间流传,又得以于司马迁笔下记录,应当是有社会意识的背景的。传播者或许通过这种圣贤神迹的宣扬,表达了对弃婴行为的曲折的批判。

应当注意到,这些后来实现成功的弃婴们,他们的人生辉煌只是生命史最黑暗的页面的微弱闪光。他们的幸遇的另一面,是早期命运相同的无数无辜的孩子大多夭死于完全无助的困境中,个别得以生存者,也只能在社会底层艰难挣扎。 oNZuTD7bKmYZwl3jmkPH83CVEN9V+sWavrE2fv1pfqhMi2EsB0G0++lvHExytU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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