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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务风险的识别

案例

林先生是一家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为了避税,林先生经常使用个人的银行账户代收公司的营业收入,同时,还多次从公司账户上提取资金供个人使用,却从未进行任何财务记载。在此情形下,林先生可能面临以下问题:

1.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形态能否隔离债务风险?

2.如果该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林先生需要偿还剩余债务吗?

3.企业主在投资、经营过程中还可能面临哪些债务风险?

问题1

企业都具有隔离债务风险的功能吗?

解析

当然不是。

企业的类型多种多样,并非所有的企业都具有隔离债务风险的功能。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即使负债了,一般也只需要以企业的资产来偿还债务,原则上与股东无关,这就是所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题中之义。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也有类似规定。 可见,这种类型的企业具有隔离债务风险的功能,一般来说,股东对于企业的债务是不需要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

相反,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民法典》则明确规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表明,如果这种类型的企业资不抵债,那么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是要继续偿还剩余债务的。也就是说,这种类型的企业无法真正隔离债务风险,企业一旦资不抵债,企业债务就会演变成企业主个人甚至家庭的债务。常见企业类型的责任划分见表5-1。

表5-1 常见企业类型的责任划分

因此,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具有隔离债务风险的功能,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如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才具有这一功能。这也是公司制度得以风靡全球的重要原因。如本节案例所示,林先生也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才会选择注册成立有限公司这一企业类型。这也提醒我们注意,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企业主(包括出资人、设立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等)要面临更大的债务风险,尤其有必要采取措施适当隔离债务风险,守护家庭财富的安全。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第七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

问题2

有限公司能够绝对隔离债务风险吗?

解析

需要视情况而定。

如上文所述,股东对于有限公司的债务,原则上是不需要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也就是说,债权人通常只能要求有限公司偿还债务,而无权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有限公司的这一功能却并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股东也要对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有限责任制度可能“被击穿”。有限公司能够隔离债务风险这一功能,意在免除投资者的后顾之忧,鼓励积极创业,促进经济发展。但在实践中,这一功能却有可能被恶意利用:部分股东在侵蚀公司资产后“金蝉脱壳”,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因此,《公司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公司的资产与股东的资产是要进行严格区分的,但如果公司经营不规范,股东侵蚀了原本属于公司的资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股东就不再享有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再如,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也可能“引火烧身”。企业发展需要资金,但在实践中,融资难的问题却困扰着很多企业主,有限公司当然也不例外。此时,无论是债权人还是投资人,为了防范风险,往往都会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签订担保协议或者对赌协议,一旦有限公司经营遭遇困境,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者没有实现经营目标,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就有可能以个人甚至家庭资产承担责任了。

可见,有限公司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隔离债务风险,但这一功能并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依然要对公司的债务或者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遗憾的是,在实践中,很多公司的经营行为都存在不规范、不合规之处,如本节案例所示,林先生与其所经营的企业之间就存在财务混同的问题,一旦企业资不抵债,林先生作为股东也将面临公司债务风险的威胁。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问题3

哪些情形可能会导致家企混同?

解析

家企混同是一个较为宏观的话题,在实践中,通常是指由于企业主的经营行为违法违规,导致其家庭与企业之间在资产上难以区分,从而要以家庭资产偿还企业债务的情形。可见,一旦出现家企混同,就有可能导致企业经营的债务风险蔓延到家庭财富上,这也是我们需要识别、防范家企混同这一风险的原因所在。

家企混同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有限公司的人格混同了。如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确实可以隔离债务风险;但是,如果发生了人格混同,那么股东也可能要连带偿还公司的债务了。问题在于,哪些情形可能导致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呢?根据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这些情形都属于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了人格混同。

可见,很多不合规经营行为都有可能导致家企之间发生混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经营相对稳健,那么对于企业主而言风险尚属可控,而一旦公司经营遭遇了危机,甚至资不抵债,那么股东就有可能要用家庭资产来偿还公司债务了。案例中,林先生经常使用个人的银行账户代收公司的营业收入,还多次从公司账户上提取资金供个人使用,却从未进行任何财务记载,这些行为都容易造成家企混同,导致有限公司的债务蔓延到林先生个人身上。

因此,我们建议企业主严格落实合规经营的各项制度,尤其是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有限公司的隔离功能。如果已经有很多不合规经营的行为,那么在不断提升合规经营能力的同时,还应及时做好家庭财富的保全。

参考资料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条。

问题4

为什么说刑事风险也会影响家庭财富的安全性?

解析

企业经营的周期长、环节多、金额大,稍有不慎就可能触及刑事风险的高压线。对此,很多企业主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他们往往认为刑事风险距离自己很遥远,自己在经营过程中只要没有主动地故意实施犯罪活动,刑事风险就与自己无关。但遗憾的是,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主都因为不小心触碰了刑事风险的高压线而锒铛入狱,失去自由的同时也让企业经营陷入了困境。

比如,股东无偿使用公司的资金或者财产而没有进行财务记载,是前述家企混同风险的典型情形之一,有可能导致企业债务蔓延到股东的家庭财富上。但更应该警惕的是,这一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这意味着,上述行为一方面可能导致家企混同、债务蔓延;另一方面又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在特殊情况下甚至可能成为公司“内斗”的撒手锏。

如果企业主触及刑事风险的高压线,会威胁到其家庭财富的安全性吗?当然。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而在附加刑中,除了剥夺政治权利外,罚金和没收财产都是针对财产施加的刑罚措施,这些都可能影响家庭财富的安全性。另外,《刑法》还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要进行“双罚”,一方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另一方面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罚措施中同样可能包含罚金和没收财产。

可见,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企业名义,企业主一旦触及刑事风险的高压线,其家庭财富都岌岌可危,罚金与没收财产不仅会直接影响家庭财富的安全性,一旦企业主身陷囹圄,还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问题5

财务投资者可能遭遇哪些债务风险?

解析

企业主参与投资、开展经营的方式有很多,既可以选择单纯的财务投资,也可以选择综合的战略投资,甚至可以单独出资并实际掌控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如果企业主选择只进行财务投资,也就是说,只是单纯地参股而不进行控股,并且也未能实际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还会面临债务风险吗?

依然可能遭遇债务风险。

一般来说,只参股而未控股,仅为获得分红、增值等投资收益而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债务风险。比如,由于未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通常不涉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因此也无须承担由此导致的连带责任;再如,由于未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因此也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使公司涉嫌刑事犯罪,也有可能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单纯的财务投资者所面临的债务风险确实要更小,但也依然可能遭遇债务风险。

一方面,财务投资者由于未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所以可能无法及时获知必要信息并维护合法权益,一旦企业遭遇重大风险,财务投资者又难以及时退出,就可能会血本无归,由此引发的连锁反应甚至将直接威胁财务投资者的财富安全,因此,我们建议财务投资者一定要综合利用担保、增信、对赌等手段规避相应风险。另一方面,即使财务投资者只参股、不经营,也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即使不需要承担家企混同的连带责任,但如果存在出资瑕疵、清算注销等情形,同样也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财务投资者同样可能遭遇债务风险,企业主在财务投资过程中也要注意防范债务风险,提前做好资产保全的相关筹划。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专家建议

针对本节所涉及的债务风险相关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企业本身是否具备隔离债务风险的功能,既取决于企业的具体类型,也取决于经营行为是否合规。因此,企业主要想从根本上减少企业债务风险的威胁,就要双管齐下,一方面尽量选择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另一方面也要合规经营,尤其是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避免公司与股东之间出现资产混同的情形。

2.在融资过程中,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应轻易提供连带担保或者签订对赌协议,即使需要签订协议,也要审慎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前做好家庭财富的资产保全,防止在债务风险临头之际回天无力。

3.企业主要提高刑事合规意识,坚决杜绝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刑事风险,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否则,一旦触及刑事风险的高压线,不仅可能面临资产上的损失,还有可能丧失人身自由。 7czjE0D+xBaL3DJ+Sau8xFNSa4FVgxT527pF++wYvvSH3/yGv4P730PFM0aEYM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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