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目标: 了解海关的起源;理解海关的性质;掌握海关权力行使的内容;熟悉海关的组织结构;明晰《海关法》的法律地位;清楚我国海关管理的法律体系架构。
技能目标: 能表述海关的作用;能列举海关的任务;能绘制海关的组织结构;能应用海关的法律条文解决实际问题。
素养目标: 学习海关发展史,培养爱国主义情操;深思海关的权责,提升国家安全意识;明晰海关法律体系架构,增强法治观念。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政府下令关闭宁波港,限定外商仅能在广州一个口岸进行贸易,使原来的“多口通商”转为“一口通商”。这是清代海外贸易史上一次重大转变,标志着清代中后期闭关锁国的开始。
促使“一口通商”政策实行的是“洪任辉事件”。洪任辉,原名詹姆斯·弗林特(James Flint),是18世纪的一名英国商人和外交家,当时任东印度公司的翻译。1755年,在东印度公司的指示下,洪任辉带领商船前往宁波试航,希望扩大贸易范围,开辟新的贸易港。当他们抵达宁波港时,受到了当地官员的热烈欢迎。更令他们惊喜的是,浙海关关税比粤海关低,各种杂费也比广州方面少很多。
于是,在此后两年内,英国东印度公司屡屡绕开广州口岸,派船去宁波进行贸易,致使粤海关关税收入锐减。两广总督等官员急忙向乾隆上奏,希望禁止洋船前往宁波进行贸易。本就对外商没有好感的乾隆皇帝便通知浙海关把关税税率提高一倍,企图通过该手段让洋商无利可图,使他们不再来宁波进行贸易。不料英国东印度公司仍不断派商船前往宁波进行贸易。颇感无奈的乾隆只好在1757年关闭了宁波等地的口岸,只留广州一个口岸通商。
从“多口通商”变为“一口通商”,也显示出清政府旨在通过发挥海关的作用、强化海关的职能去调节对外贸易业务。
那么,海关究竟对国家能起到什么作用?现代海关和之前的海关有何区别?当前我国海关呈现什么状态?本章将简要介绍这些内容。
历史回顾:乾隆年代后期的闭关锁国
海关一词的英文为customs,最早是指商人在贩运商品的途中缴纳的一种地方税捐,带有“买路钱”或港口、市场“通过费”“使用费”的性质。这种地方税捐取消后,customs一词则专指政府征收的进出口税,而the customs指征收进出口税的政府机构,也就是海关,它是对出入境的一切商品和物品进行监督、检查并照章征收关税的国家机关。
海关并不是近代国际贸易大发展后的产物,它最早出现在遥远的古代。
我国作为文明古国,首先设立并充分发挥了“关”的作用。大约在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771年的西周时期,就在边境设立了关卡,后来在司徒系统下设立了司关,掌管稽查货物、税收和罚款,为关市之征之始。《周礼·地官》中有“关市之征”的记载。关市之征是我国关税的雏形,我国“关税”的名称也是由此演变而来的。春秋战国之后,商品经济发展,关市之征渐多。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废除了关税。汉初进一步开放关市之禁。西汉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在合浦等地设关。宋、元、明时期,先后在广州、泉州等地设立市舶司。清政府宣布开放海禁后,于康熙二十三年至二十四年(1684—1685年),首次以“海关”命名,先后设置粤(广州)、闽(厦门)、浙(宁波)、江(上海)四海关。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丧失关税自主权、海关行政管理权和税款收支保管权,海关长期被英、美、法、日等帝国主义国家控制,成为西方列强掠夺中国资源的一个重要工具。
史海拾零
市舶司是中国古代官署名,负责对外(海上)贸易之事。唐时对外开放,外商来货贸易增多,广州等城市就成了重要的通商口岸,于是,国家在这些城市设市舶司,官员或特派或由所在地节度使兼任。市舶司始于唐,盛于宋,至明末逐渐萎缩。清时设海关而废市舶司,其职责是执掌检查进出船舶蕃货、征榷、抽解、贸易诸事。
唐高宗显庆六年(661年),创设市舶使于广州,总管海路邦交外贸,派专官充任。市舶使的职责主要是:向前来贸易的船舶征收关税,代表宫廷采购一定数量的舶来品,管理商人向皇帝进贡的物品,对市舶贸易进行监督和管理。市舶使是市舶司的前身。
宋代重视海外贸易,开宝四年(971年)在广州设市舶司,掌海上贸易。宋徽宗崇宁元年七月又在杭州、明州(今宁波)、密州(今山东诸城)、秀州(治所在今嘉兴市)等地设市舶司,负责检查进出船只商货、收购专卖品、管理外商。
元同宋制。元世祖时,于广东置市舶提举司,武宗至大年间(1308—1311年)罢。仁宗弛禁,改立泉州、广州、庆元(今宁波)三市舶提举司,掌发放船舶出海公检、公凭,检查出海船舶及管理所辖口岸船只事宜。
明代于沿海各处置市舶提举司,掌海外各国朝贡市易之事。嘉靖后,仅留广东一处。
清初为抑制东南郑成功反清复明,顺治十三年(1656年)清帝下“禁海令”。后来宣布开放海禁后,于康熙二十三年至二十四年(1684—1685年),首次以“海关”命名,先后设置粤(广州)、闽(厦门)、浙(宁波)、江(上海)四海关。至此,市舶司退出了历史舞台。
国外最早的海关机构出现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古希腊城邦雅典。11世纪以后,西欧威尼斯共和国成立以“海关”命名的机构,即威尼斯海关。资本主义发展前期(17—18世纪),海关执行保护关税政策,重视关税的征收,并建立了一套周密、烦琐的管理和征税制度。19世纪,为发展对外贸易,欧洲各国先后撤除内地关卡,废止内地关税,并且基本停止了出口税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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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英百科全书》对customs一词来源的解释,古时,商人进入市场交易时,要向当地领主缴纳一种例行的常规入市税(customary tolls),后来就把customs和customs duty作为海关和关税的英文名称。在英文中,关税还有一个名称为tariff。传说,古时候,在地中海西口、距直布罗陀海峡21英里(约34千米),有一个海盗盘踞的港口叫塔里法(Tarifa)。当时,进出地中海的商船为了避免被抢劫,被迫向塔里法港口的海盗缴纳一笔买路钱,之后tariff就成为关税的另一通用名称。在近代,英国资产阶级通过革命在1640年取得政权后,逐渐开始实行国境关税,而废除内地关税,至1791年初完全实行国境关税。比利时、荷兰受法国影响相继使用统一的国境关税。其后,世界各国开始普遍实施关税政策。
海关是国际间经济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制度下,海关有着不同的性质与任务,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我国海关事业的发展状况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紧密相关。总体来说,可分为如下三个发展阶段。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接管海关,宣告受帝国主义控制的海关历史结束,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性质海关的诞生。自195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海关的基本大法。它系统明确地规定了新中国海关的组织、任务、职权和统一的工作原则、方法。由于国有企业在外贸进出口的地位逐步提升,海关监管事务逐渐被削弱。自1967年7月起,海关停止征收关税,其税款由外贸公司并入外贸利润统一交库,海关职能几乎被取消。1972年,海关的部分查验职能得以恢复。这个阶段,海关事务及其管理一直在探索中发展。
1978年1月,要求尽快恢复海关征税的呼声高涨。1979年8月17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计委、外贸部《关于改进征收关税办法和改革海关体制的报告》,决定从1980年1月1日起恢复海关单独对外贸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1980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恢复设立。1983年7月18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海关组织(WCO)。1986年7月至2001年11月,中国从正式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到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使海关业务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其中,1987年至1992年,攸关海关发展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相继颁布实施,加速了中国入世的进程。2002年之后,根据入世承诺和经济形势的发展,《进出口关税条例》等一系列海关法律法规得以制定、修改和完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依据中国国情,并吸收了国际海关管理的最优秀成果,使海关管理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与世界同步。这个时期,海关得以在全领域高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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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的演进
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成立。2015年3月12日,国务院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之后,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试点区域逐步扩大。2018年4月20日,“关检合一”后新海关正式运作。2018年8月1日起,全国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全面融合且付诸实施,在区域通关一体化、“单一窗口”和大通关等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形成了申报统一、系统统一、风控统一、指令下达统一、现场执法统一的海关监管新格局,海关管理的特色发展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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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9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为其下设机构,主管全国海关事务。
1949年10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在北京成立,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直接领导,实行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1950年12月,海关总署将原有的173处海关调整为70处(其中关26处、分关9处、支关35处)。
1953年,海关总署划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领导。
1961年,各地海关建制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关总署改为对外贸易部的一个局,称海关管理局。
1967年7月,海关停止征收关税。
1969年,海关被正式免除货运监管职责,1972年逐步恢复。
1980年,海关建制收归中央,设立海关总署,直属国务院。
1985年6月,中国海关学会在北京成立。
1998年4月,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被称为“三检合一”。
2001年4月,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8年3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人员划入海关总署。
海关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关于对海关的认知和研究,从不同的视角,分别产生了空间说、职能说、部门说、行业说以及学科说。
空间说认为,海关是指口岸空间,在这个空间内,国家对跨境流动的人和物进行监督管理。
职能说认为,海关由国家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是国家权力意志的体现。
部门说认为,海关是指各国(地区)负责执行海关法规、征收进出口税费,并对货物输入关境、输出关境和转运出入境负责的政府机构。
行业说认为,海关是由监管、报关、货代、检验检疫等一系列技术含量高、程序要求严的工种构成的特殊职业。
学科说认为,随着“海关管理”本科专业的发展,“海关学”的学科特征日益凸显,学科架构和理论体系逐步形成。
本书从综合的视角,依据《海关法》第二条规定,认为: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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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店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经营单位在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规定的对象销售、供应免税品的企业。免税店供应对象主要有因公出国人员、远洋海员、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出国探亲的中国公民及在国内的外国专家等。
免税店经海关批准后,可以设立在机场、港口、车站和边境口岸,面向已办完出境手续和尚未办理入境手续的出入境旅客销售免税进口商品。进境旅客在免税店所购得的商品,是否应纳税由海关按规定办理核放。除上述出入境旅客外,免税店一般不得将其免税商品售予其他人或转为内销。
相对于其他组织,海关的性质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海关总署是国家行政机关之一,从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它代表国家对内对外依法独立行使相关的行政管理权。
机场一定要设海关吗?国内出港和国际出港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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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标志—关徽,由商神杖与金色钥匙交叉组成。商神杖是古希腊神话中商神赫尔墨斯的手持之物。传说赫尔墨斯拿着这个金手杖做买卖发了财,人们便称赫尔墨斯为商神,金手杖便成了商神杖,商神杖因此被人们视为商业贸易的象征。钥匙则代表国家交给海关部门用来把守通关大门的权力,象征海关为祖国把关。关徽整体寓意着中国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流,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海关履行国家行政制度的监督职能,是国家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海关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具体的部门规章和行政措施,对特定领域的活动开展监督管理,以保证国家法律在本领域的规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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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境亦称“税境”“海关境域”“关税境域”“关税领域”,指一国海关法规可以全面实施的领域。海关合作理事会对关境的定义是“完全实施同一海关法的地区”。国境是指一个国家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空间,包括领陆、领海、领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关税同盟和自由区、自由港大量出现,国境等于关境的原则被打破,国家政治国境和关境有时不完全一致。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组成一个共同关境,实施统一的海关法规和关税制度,其成员方的货物在彼此间的国境进出不征收关税,此时关境大于其成员方的各自国境。自由港、自由区虽在国境之内,但从征收关税看,它可以被视为在国境之外,进出自由港(区)可以免征关税,此时关境小于国境。中国现行关境是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三个单独关境地区。
为避免和相关规范冲突并遵重习惯,本书仍使用,“国”如“国内”“国家”,读者从上下文中能判断出是“国内”还是“境内”,“国家”还是“地区”。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海关法》是海关执法的主要依据。海关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保证这些社会经济活动按照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
《海关法》明确规定海关有四项基本任务: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在四项基本任务中,监管是基础,征税是根本,缉私是保障,统计是助力。
海关监管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并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流程,依法对进出境物品在进出境过程中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海关监管是一项国家职能,是海关各项任务中的基础环节。海关不仅要对进出境货物的备案、审单、查验、放行、后续管理等方式实施监管,还要执行或监督执行国家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如进出口许可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等,从而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公众健康等方面维护国家利益。
海关征税是指海关根据《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和《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税率,对进出口货物分别征收进口税或出口税。为了便利纳税人,对于进出口货物应当缴纳的其他税费,也由海关在货物进出口的环节同时代征。
海关征税是国家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缔约方采取的保护其境内经济的一种手段。征税是海关的一项根本任务,它通过执行国家制定的征税政策,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可起到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调整产业结构、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作用。
海关查缉走私是海关为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等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查缉走私是指海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海关监管场所和海关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活动而进行的一种调查和惩处活动。
走私是指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或相关人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行为。它以逃避监管、偷逃关税、牟取暴利为目的,扰乱了经济秩序,冲击了民族工业,腐蚀了干部群众,毒化了社会风气,引发了违法犯罪,对国家的危害性极大,必须严格查缉、严厉打击。
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统计和分析的对象,通过搜集、整理、加工处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准的其他申报单证,对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重)量、价格、国别(地区)、经营单位、境外目的地、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关别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以便全面、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开展国际贸易统计的交流与合作,助推对外贸易的发展。
我国海关的统计制度规定,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及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对于部分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或物品,则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和海关管理的需要,实行单项统计。
除了上述四项基本任务以外,近几年国家通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又赋予海关一些新职责,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这些新职责也是海关应执行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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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外贸易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是《海关统计条例》赋予中国海关的重要职责。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了有效地提升对外贸易效益,维护国家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海关总署历时三年开发了进出口监测预警系统,以对进出口货物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快速反应、科学预测和动态预警。该系统包括快速反应、贸易指数、预测和预警四个子系统,其运行产生的主要信息如下。
(1)监测报表:及时反映月度全国进出口总体情况及主要分类项目的进出口情况。
(2)高贸易摩擦风险监测表:对当月我国进口数量增长较快而价格下降较大的商品来源地进行监测,从中可以发现对我国进行商品倾销等不正当竞争的倾向。
(3)商品预警:对我国部分重要商品的进口量值是否过多或过少进行判断,用预警灯表示,红灯表示进口过多,黄灯表示偏多,绿灯表示正常,浅蓝灯表示偏少,蓝灯表示过少。
(4)监测报告:根据预警和监测结果所撰写的分析报告主要包括对情况的描述、原因的分析、影响的判断以及应采取的政策、措施、建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是实行关衔制度的准军事化纪律部队。它肩负着税收征管、打击走私、通关监管、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海关统计、海关稽查和口岸管理等多项职责。
海关权力是指国家为保障海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能。它属于公共行政职权。
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关的权力行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权。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以及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2)查验权。对进出口货物、物品,海关有查验权。海关有权查验进出境货物、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必要时,海关可以径行提取货样。
(3)查阅、复制权。查阅、复制权包括查阅、复制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等权力。
(4)查问权。海关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海关规定的当事人进行查问,调查其违法行为。
(5)查询权。在调查走私违法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和汇款。
(6)稽查权。稽查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海关有权对企业进出境活动及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账务、记账凭证、单证资料等进行稽查。
(7)扣留权。对于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海关可以扣留。
(8)连续追缉权。进出境运输工具或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9)行政处罚权。海关有权对违法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包括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有违法情事的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处以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的处罚等。
(10)佩带和使用武器权。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海关工作人员可以依法佩带武器,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
(11)强制执行权。强制执行权是指在有关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为实现海关的有效行政管理,依照法定程序,海关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权力。
海关权力作为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一方面,其运行起到了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发挥国家权能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客观上海关权力的广泛性、自由裁量权较大等因素,以及海关执法者主观方面的原因,在行使海关权力时任何的随意性或者滥用都必然导致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对依法治国构成威胁。因此,海关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一般来说,海关权力的行使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权力的行使要合法,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按照行政法理论,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性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资格合法,即行使权力的主体必须有法律授权。
(2)行使权力时必须有法律规范为依据。
(3)行使权力的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应合法。
(4)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包括海关及管理相对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权力的适当原则是指权力的行使应该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因国家管理的需要,海关在验、放、征、减、免、罚的管理活动中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即法律仅规定一定原则和幅度,海关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和选择,采取最合适的行为方式来行使职权。同时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我国对海关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监督,其法律途径主要包括行政监督(行政复议)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等。
海关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垂直领导方式,地方海关只对海关总署负责。无论级别高低,海关都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的国家机关。海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海关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应受到保障,以发挥国家权能的作用。《海关法》规定:海关依法履行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海关履行职责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
海关权力的监督即海关执法监督,是指特定的监督主体依法对海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察、检查、督促等,以此确保海关权力在法定范围内运行。
为确保海关能够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同时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海关法》专门设立执法监督一章,以便对海关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海关执法监督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管理相对人的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海关上下级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等。
《海关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作为中国政府管理全国海关的一个法定的机构。这就是说海关总署为中国海关的最高管理机关,是中国海关的首脑机关。由此可见,在《海关法》中确定了海关总署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中国海关所实行的垂直领导体制,建立了海关总署与全国海关的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管理是统一的,指挥是统一的,适应了由海关代表国家行使主权、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海关。对外开放的口岸包括沿海港口,与海洋相通的江河港口,与邻国交界或者相通的江河港口,边境火车站和国际联通火车站,航空港,陆地边境上的公路车站或其他国界孔道等。
不是对外开放的口岸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城市、地区也可设立海关,这是根据海关监管业务的状况来决定的。过去,曾一度将在沿海口岸设立的海关称为“海关”,而将在内陆地区设立的海关称为“关”。现在已不这样区分,而一律称为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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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1月2日,国务院批准成立杭州海关(正处级)。同年6月30日,杭州海关圆满办完“香港—杭州”旅游包机及106位中外旅客的海关监管手续,这标志着杭州海关正式开关并办理业务。当时的杭州海关只有30名员工,监管设施十分简陋,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是一个纯粹的从事空港旅检业务的小关。
1980年2月,国务院决定调整海关管理体制,将杭州海关直属于海关总署,并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1984年6月,杭州海关升格为厅局级机构,下辖宁波海关、温州海关。1994年11月,宁波海关从杭州海关中分离出去,直属海关总署领导。
截至2022年年底,杭州海关业务管辖范围为,除宁波地区以外的浙江省全境及其所辖海域,辖区陆域面积为9.61万平方公里,大陆海岸线长1 225公里,拥有国家开放口岸16个,内设20个职能处室,下辖13个隶属海关,1个正处级派驻机构,另有19个隶属海关驻外机构。
历经40多年的风雨坎坷和历史传承,如今的杭州海关已经成为业务门类齐全、主要指标跻身全国中上行列、兼具内陆海关特征的综合型沿海海关。
海关的组织结构分为三个层次(如图1.1所示):第一层次是海关总署;第二层次是内设机构,42个直属海关,广东分署、天津和上海两个特派员办事处构成的派出机构,在欧洲联盟和中国香港等地设立的派驻机构以及与公安部联合组成的缉私警察机构和上级派驻机构,中国海关学会和中国进出境生物安全研究会2个社会团体以及服务中心、培训中心、信息中心、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研究中心、传媒中心、海关院校、出版社、博物馆等13个直属企事业单位;第三层次是各直属海关下辖的742个隶属海关和办事处(含现场业务处),以及若干个海关监管区(场所、地点)。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向直属海关负责;直属海关由海关总署领导,向海关总署负责。
图1.1 海关的组织结构
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物资和各项海关业务。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天津和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海关总署的基本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领导和组织全国海关正确贯彻实施《海关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行政法规,积极发挥依法行政、为国把关的职能,服务、促进和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018年8月1日起,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申报系统与海关总局申报系统及数据实现了统一。海关总署负责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
海关总署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全国海关工作。拟订海关(含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政策。
(2)负责组织推动口岸“大通关”建设。协调口岸通关中各部门的工作关系,指导和协调地方政府口岸工作。
(3)负责海关监管工作。制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担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依法执行进出口贸易管理政策,负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负责海关标志标识管理。
(4)负责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征收管理。依法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及其他关税措施。
(5)负责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收集分析境外疫情,拟订实施口岸处置措施,承担口岸突发公共卫生等应急事件的相关工作。
(6)负责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验证、质量安全等工作。负责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依据多双边协议开展出口食品相关工作。
(7)负责海关风险管理。组织海关贸易调查、市场调查和风险监测,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机制。实施海关信用管理,负责海关稽查。
(8)负责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等海关统计。发布海关统计信息和统计数据,组织开展动态监测、评估工作,建立服务进出口企业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9)负责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走私、违规案件,负责所管辖区域内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组织实施海关缉私工作。
(10)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海关科技发展规划、实验室建设和技术保障规划。组织相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11)负责海关领域内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签署并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
(12)垂直管理全国海关。
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海关业务的海关。目前我国共有42个直属海关,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直属海关就本关区内的海关事务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直属海关承担着在关区内组织开展海关各项业务和关区集中审单作业,全面有效地贯彻执行海关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作业规范的重要职责,在海关三级业务职能管理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其主要职责有以下几项。
(1)对关区通关作业实施管理,包括执行海关总署业务参数、建立并维护审单辅助决策参数、对电子审单通道判别进行动态维护和管理、对关区通关数据和相关业务数据进行有效监控和综合分析。
(2)实施关区集中审单,组织和指导隶属海关开展接单审核、征收税费、查验、放行等通关作业。
(3)组织实施对各类海关监管场所、进出境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实际监控。
(4)组织实施贸易管制措施、税收征管、保税和加工贸易海关监管、企业分类管理和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
(5)组织开展关区贸易统计、业务统计和统计分析工作。
(6)组织开展关区调查、稽查和侦查业务。
(7)按规定程序及权限办理各项业务审核、审批、转报和注册备案手续。
(8)负责对外执法协调和行政纠纷、争议的处理。
(9)负责对关区内各项业务的执法检查、监督和评估工作。
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的基本执行单位,一般都设在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海关改革后,强化了隶属海关的实际监管职能。隶属海关在直属海关的指导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开展接单审核、征收税费、验估、查验、放行等通关作业。
(2)对辖区内加工贸易实施监管。
(3)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燃料、物料、备件等实施监管,征收船舶吨税。
(4)对各类海关监管场所实施监控。
(5)对通关、转关及保税货物的存放、移动、放行或其他处置实施实际监控。
(6)开展对运输工具、进出口货物、监管场所的风险分析,实施各项风险处置措施。
(7)办理辖区内报关单位通关注册备案业务。
(8)受理辖区内设立海关监管场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的申请。
(9)对辖区内特定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监管。
通常,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海关法作为我国现行法律的一个分支,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海关法不仅综合性强、条款数量多、内容繁杂,而且具有分支清楚、层次明显和相互协调、联系密切的特点。各分支、各层次的海关法律、法规既相互区分又相互联系,构成了独立、完整、严密的海关法律体系。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范围,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除此之外,海关总署可以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出台的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章,作为执法依据的补充。
海关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关法指调整海关管理活动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既包括专门的海关法律,也包括所有的海关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海关规范性文件,还包括各种法律、行政法规中涉及海关管理的所有规定。狭义的海关法是指一部单一的海关法,如我国现行的《海关法》。
2018年8月1日,关检融合申报制度正式实施以后,指导海关监管的法律体系可以简称为“一主三辅”四法律+九条例+多规章。
一主是指《海关法》(见附录四),它是关于海关管理进出口和征收关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行《海关法》为1987年1月立法,经2021年4月第六次修正,共9章102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①海关的任务界定;②进出关境货运的监管和转运货物的监管,规定货物进出关境的验放办法,货物承运人和保管人对海关应负的责任等;③进出口货物的报验、征税、保管和放行,规定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报关、纳税以及货物保管人的责任;④走私和违章案件及其处理等。
三辅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见附录四)。2018年关检融合申报和统一监管后这三部法律与《海关法》一起,构成了海关依法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在海关监管过程中有时还需要借助涉及对外贸易、国际商务等领域的多部法律来支撑。
史海拾零
近现代海关法产生于18世纪工业化时代。随着国际贸易的开展,海关业务迅速发展,各主权国家为加强外贸管理,极重视海关法的制定,以扩大出口,保护民族工业。美国于1789年通过《关税法》,法国于1791年颁布《海关法典》。中国现代史上第一部独立自主的海关法,是中央人民政府于1951年4月18日公布,并于195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暂行海关法》。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实施。为准确、高效地落实《海关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先后出台、修订了多项与海关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重要的达30余项。其中,常用的条例包括《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稽查条例》《海关统计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九条例(见附录四)。
2015年8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目的在于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促进发展,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2018年11月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进一步强调积极探索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新项目率先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试点,促进贸易便利化。
2019年1月1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旨在理顺海关有效监管与贸易投资便利化之间的关系。
2021年10月31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重在高标准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快推动“单一窗口”服务功能由口岸通关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推进全流程作业无纸化。
2022年5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强调发挥海关总署在有力有序疏通海空港等集疏运、铁路口岸通关以及对跨境电商企业、进口平台培育等环节的促进作用。
一项项条例的出台和修订,使中国海关法律体系日臻完善。
海关部门规章是海关总署根据海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是海关日常工作中引用数量最多、内容最广、操作性最强的法律依据,其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性的文件,称为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求管理相对人遵守或执行的,应当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对外公布。
部门规章是指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且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海关部门规章一般以海关总署令的形式对外发布。例如,2016年9月26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第230号令),是各级海关实施《海关稽查条例》实务操作的主要抓手。
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涉及海关及检验检疫领域45部规章。该次大规模修订,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缩通关时间,巩固和提升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改革成效。
截至2022年年底,海关总署现行有效的规章共计159部。
随着一部部海关规章的发布、修订和实施,我国政府在国际贸易环境日益复杂情况下的应变能力将进一步提升。
海关认知性实训:参观当地的海关或查阅相关网站,体验海关的职能,体会海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角色,撰写1 000字左右的海关认知报告。
1842年8月中英《南京条约》规定:中国开放广州、厦门、上海、宁波、福州五处为通商口岸。按该条约规定,广州于1843年7月27日开放,厦门于1843年11月2日开放,上海于1843年11月17日开放,宁波于1844年1月1日开放,福州于1844年6月开放。实行自由贸易的根本目的是打开中国大门,使中国成为西方列强的商品倾销地,并逐渐破坏中国原有的经济结构。之后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进一步规定通商相关事宜。在英国之后,美国、法国也与中国订立条约且取得同样的权利,即《望厦条约》和《黄埔条约》。五口通商使原本限于广州一地的中外贸易放宽,西方各国在经济、文化上开始对中国产生较大的影响。
问题:
1.从一口通商到五口通商,当时中国的综合国力发生了什么变化?
2.查阅资料,谈谈被迫通关与主动开放的区别。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海关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属于下述哪类性质的机关?( )
A.司法机关
B.税收机关
C.立法机关
D.行政机关
2.国家在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海关,在履行职权时接受( )的领导。
A.海关总署
B.海关总署以及地方党委
C.海关总署以及地方政府
3.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主要由( )等组成。
D.地方党委和政府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法律
B.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海关总署制定的规章等
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海关总署制定的规章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条例
4.海关行使下列哪些权力时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
A.在调查走私案件时,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B.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C.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进出境运输工具
D.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5.海关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行使检查权时( )。
A.不能超出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
B.不受地域限制,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宅
C.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规定地区,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只有在调查走私案件时,才能直接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宅
D.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规定地区,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只有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宅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的基本任务为( )。
A.监管
B.征税
C.缉私
D.编制海关统计
2.下列属于海关的性质的有( )。
A.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B.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C.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D.海关是国家司法机关
3.下列选项中,属于海关权力内容的有( )。
A.税费征收权
B.行政处罚权
C.行政检查权
D.行政强制权
4.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有( )。
A.合法原则
B.适当原则
C.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D.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5.海关的设关原则为( )。
A.对外开放口岸
B.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C.人口多的地方
D.边境
三、判断题
1.我国关税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在我国由税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征收关税职能。( )
2.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应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地区内进行。( )
3.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 )
4.直属海关是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
5.根据《海关法》设关原则,如果海关监督管理需要,则国家可以在现有的行政区划之外安排海关的上下级关系和海关的相互关系。( )
6.海关缉私警察机构由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组建缉私局(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海关总署,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公安部领导为主的体制。( )
7.我国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在打击走私中处于主导地位并负责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协调工作。( )
8.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 )
9.我国海关现行的领导体制是垂直领导体制。( )
10.所有进出境运输工具自进入我国关境之日起至驶离我国关境之日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 )
四、综合实务题
扫描二维码,阅读背景材料,解答下列问题。
1.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重点任务包括( )。
A.推进海关、边检、海事一次性联合检查
B.全面实施海关、市场监管、商务和铁路部门的信息共享
C.全面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D.推进全链条监管“选、查、处”分离
2.创新海关税收征管模式的重点环节包括( )。
A.全面创新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
B.探索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改革试点
C.推广第三方采信制度
D.扩大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范围
3.优化检验检疫作业的重点任务在于( )。
A.推行进口矿产品等大宗资源性商品“先验放后检测”检验监管方式
B.创新检验检疫方法,应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进一步缩短检验检疫周期
C.减少双边协议出口商品装运前的检验数量
D.提高查验准备工作效率
4.为加快鲜活商品通关速度,需要( )。
A.加快实施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
B.共同建设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
C.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鲜活产品检验检疫流程
D.与毗邻国家确定鲜活农副产品目录清单,加快开通农副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
5.为提升口岸查验智能化水平,需要( )。
A.扩大“先期机检”“智能识别”作业试点
B.加强口岸通关和运输国际合作
C.加大集装箱空箱检测仪、高清车底探测系统、安全智能锁等设备的应用力度
D.加强“单一窗口”与银行、保险、民航、铁路、港口等相关行业机构合作对接
五、论述题
1.我国海关的基本任务有哪些?为保证海关履行职责,我国法律法规赋予海关哪些权力?
2.试述我国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