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中国尤其如此。我们的文化发展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问题、教育发展问题,甚至国家发展道路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和处理意识形态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与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关系联系在一起。在如何正确地理解意识形态,如何正确地处理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上,我们是走过很大弯路、有过沉痛教训的,但这方面的反思和清理又很不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个“禁区”,这本身就是很有问题的。我们对意识形态的研究要有创新,一些重要的观念需要转变,否则,我们的意识形态工作和管理就难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与依法治国的实践需要。
我们党对意识形态问题历来都是非常重视的。毛泽东曾讲,凡是要推翻一个政权,总要先造成社会舆论,先做意识形态方面的工作。革命的阶级是这样,反革命的阶级也是这样。 所谓“两杆子”,即“枪杆子”“笔杆子”,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都要靠这“两杆子”。新中国成立,特别是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之后,与经济领域全面消灭私有制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相结合,也全面掌控了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影剧团(院)、出版社等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和机构,各级各类学校、研究院所和各种协会全都作为国家“事业单位”而存在,即所谓“占领”了意识形态领域的一切阵地,并通过不断的思想运动的方式批判、清除一切被认为是非社会主义的思想观念。“批判的武器”和“武器的批判”同时并举,以政权的力量强制性地灌输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确实,我们在普及和改善教育、提高人民大众的文化水平,在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和各种陈腐观念,在提高劳动人民的历史地位、社会地位和主人翁自豪感,将社会主义好、共产党好的观念灌输到每个群众的头脑中,将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在共产党周围,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等方面,取得了非常了不起的成绩。对于改变旧中国人民大众在组织上一盘散沙、思想上愚昧无知的局面,对于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动员和组织动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与世界上其他一些发展中大国如印度、巴西等相比,我们的这种优势是非常巨大的。直到今天,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仍享受着这种优势的“红利”。但是,我们在这方面也有很多问题,走过弯路,甚至可以说犯过严重的错误。
党的十三大报告在总结历史经验时有这么一段话:“从五十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我们曾经急于求成,盲目求纯,以为单凭主观愿望,依靠群众运动,就可以使生产力急剧提高,以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越大越公越好。我们还曾经长期把发展生产力的任务推到次要地位,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还‘以阶级斗争为纲’。许多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并不具有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东西,或者只适合于某种特殊历史条件的东西,被当做‘社会主义原则’加以固守;许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的东西,被当做‘资本主义复辟’加以反对。由此而形成的过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和僵化的经济体制,以及同这种经济体制相联系的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严重束缚了生产力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情况教育我们,清醒地认识基本国情,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所处的历史阶段,是极端重要的问题。”实际上,这种“急于求成,盲目求纯”,不单体现在经济体制和经济建设方面,也体现在政治和意识形态方面,甚至可以说前者只是后者的一种表现或一种结果。在意识形态领域盲目求纯,就表现为只能有一种观点、一种声音,要求全党、全军、全国人民都要把思想统一到这一种观点上来,与此不同的就是错误的甚至反动的。一方面提倡“百家争鸣”,另一方面又认为归根结底是两家,无产阶级一家,资产阶级一家,不同于我们这种观点的就是资产阶级观点。我们后来批判“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主要理由是说误判了社会主要矛盾,但其更深层的问题、更带有根本性的错误是以思想观念作为划分阶级的标准,这才是阶级斗争不断扩大化的主要原因。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都是正确的,但问题是我们没有正确地运用马克思主义来分析、研究中国的实际,对中国国情的认识、对中国所处历史阶段的认识是不清醒的,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的理解是不清楚的。这个不清醒、不清楚首先表现在意识形态方面,把一些不是社会主义的东西当作社会主义原则来坚持、来固守,把一些不属于和不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当作资本主义来批判、来反对,将之贯彻到文化发展、学校教育、理论宣传和学术研究等各个方面,将之作为一个政治立场问题、一条政治标准来要求,只能照办,不许讨论和争论,结果就是教条主义、唯心主义盛行,形而上学猖獗,权力决定真理,连许多属于常识性的东西都给颠倒了。及至“文化大革命”,更是荒唐透顶,各级组织和规章制度全面瘫痪,“最高指示”变成“圣旨”,“两报一刊”文章成为指导全国人民行动的指南,成为区分是非对错的标准。教条主义加政治高压,严重地禁锢着人们的思维,毒化着各级各类教育,极大地窒息了中华民族的创造力。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们党拨乱反正,实现了工作重点的转移,开始了伟大的改革开放运动,使中华民族走上了实现现代化的复兴之路。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经常受到“左”的和右的思想的干扰,有时甚至严重到使改革开放的航船偏离正确航线的程度,在这方面仍然是有很深刻的教训值得总结的。
意识形态是唯物史观的一个重要范畴,也是基本范畴。唯物史观是马克思的一个伟大发现,其创立颠覆了以往多少年来一直占统治地位的唯心史观,即认为思想、观念等意识形态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的理论。以往的思想家们、哲学家们、历史学家们在考察社会和历史发展的时候,总是直观地认为,一定社会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政策决定了该社会的性质和面貌,而统治者之所以制定这样的法律和政策而反对或拒绝那样的法律和政策,是由他们所持的理论、观念决定的。哲学历史观的视角原本是一种宏大视角,一种整体性的、长时段的比较和分析的视角,唯此才可能发现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可许多思想家、哲学家、历史学家却缺乏历史发展的观念,因此只能将某一片段当作全体。黑格尔倒是站到了哲学历史观的高度,具有宏大的历史感,他看到了历史人物、英雄人物的历史作用及局限性,认为他们不过是民族精神的一种表现,是不自觉地执行了世界精神的一种工具性存在。黑格尔试图把握偶然的、杂多的特殊现象中的必然性亦即规律性,但却将这种规律性神秘化为精神自身发展的逻辑,构造了一个最大、最典型的唯心主义理论体系。
马克思通过批判唯心史观而发现和创立了唯物史观,其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 恩格斯在《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指出:“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 当然,国家政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也对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有重要的反作用。随着唯物史观的发现,“唯心主义从它的最后的避难所即历史观中被驱逐出去了” 。唯物史观的这些基本道理大概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人都耳熟能详,可也正如恩格斯当年所批评的那样,口头上承认这些道理是一回事,把它们应用到自己的研究工作和实践中则是另一回事。这样的例子我们在现实中见到太多了。可见,这不是简单地用“误解”就能说明的,个中原因值得我们深思和挖掘。
第一,我们知道,马克思直接研究的现实对象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这是各种社会矛盾都达到了成熟状态因而具有典型性的社会,是经济因素、经济关系突出而典型地表现出其对于政治和意识形态之决定性作用的社会。而在前现代社会,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经验事实就是,行政权力控制社会,是“权力捉弄财产”,是国家政治、意识形态对整个社会生活起“支配性”作用。马克思说得好,“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 ,若是不懂得或缺乏现代社会的“解剖”学知识,那就很可能为这种经验事实所迷惑,自觉不自觉地按照国家政治、意识形态“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唯心史观的思路来理解社会历史,来指导我们的实践。政权的力量毕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强制性力量,也是一种最能迷惑人和捉弄人、形成异化的力量,即使是无产阶级革命领袖,如不能真正理解和把握马克思揭示的历史发展规律及其不同表现形式,在掌握权力后也很可能陷入政治权力决定一切的唯心史观的泥沼。
第二,马克思说,每一个时代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总是统治阶级的思想,因为“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 ,该阶级的思想家们,即那些“积极的、有概括能力的” 人们,他们把反映本阶级利益诉求的思想赋予普遍性的形式,“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 ,“他们把编造这一阶级关于自身的幻想当做主要的谋生之道” 。由此明白,这种意识形态往往具有“虚假”的性质,也就是鲁迅曾指出的“瞒”和“骗”。所不同的是,前现代社会的意识形态,最大、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造魅、造神。这在中国和西方都是一样的,各个王朝和朝代都是通过造神运动或借助神灵将自己的统治合法化,都是把“愚民”当作统治的主要手段。而到了现代社会,由于生产不断地变革,一切社会状况不停地动荡,“一切固定的僵化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一切等级的和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人们终于不得不用冷静的眼光来看他们的生活地位、他们的相互关系” 。结果就是意识形态的世俗化和祛魅化,同时也意味着政治、意识形态与社会经济的相对疏离。若无社会领域的分化以及带来的这种相对疏离,政治统治与思想控制直接同一,人们就难以走出和摆脱前现代的魅影。
更为要紧的是,当马克思指出每一个时代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作为统治阶级的思想都具有虚假性的一面,是统治阶级的思想家们把本阶级的特殊利益论证为普遍利益,通过瞒和骗的手段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思想统治的时候,他不仅是在揭示历史上的意识形态的本质和真相,更是以一种批判的、否定的态度来对待这种情况,并力图从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他揭示了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的本质,根本不是要论证无产阶级国家也必须一如既往地一直把暴力镇压放在第一位,恰恰相反,而是认为一旦无产阶级夺取了政权,由于这是代表多数人利益的、为多数人所拥护和支持的政权,因此就进入“半国家”阶段,其主要任务就转换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发展生产力、为人的自由发展创造条件。以往时代的意识形态需要瞒和骗,那是因为它是少数人对多数人进行统治的一种工具,需要把统治阶级的利益说成全社会的普遍利益,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大众成了国家的主人,意识形态也将不再是统治工具,编造、虚假、瞒骗就失去了任何存在的理由,它将成为人民大众展现自己价值诉求的领域与平台,成为代表人民利益而执政的共产党了解民情民意、解释政策意图、纾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这才应该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方面。
第三,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在唯物史观的视域中,在马克思当年使用意识形态一词的语境中,这个概念有着双重的意谓:一方面是指一个社会领域,即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思想观念领域,这是从社会结构维度着眼的,主要功能是描述性的、分析性的;另一方面则是从一定意识形态思想观念的性质或阶级属性的维度分析,所谓意识形态,其实质就是一种价值观念,是与一定主体的利益诉求相关联的、关于一定统治秩序和制度合法性的价值评价。这两个方面或两个维度有联系,但不能混同。从第一个维度看,意识形态作为为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作为社会思想观念的领域,它不仅存在于任何历史阶段、任何社会,而且从来就是多样的、多元的。无论是法律思想、政治思想,还是哲学、宗教、道德等,从来都有争论,都不是统一的。中国历史上有儒、释、道等多家,各家内部都有争论和分歧,这些都是基本的、不争的事实。从第二个维度看,意识形态的思想观念作为价值观念,它表达的不是知识,不是关于客体的事实判断,不是科学理论,而是主体的理想、信仰、价值判断、评价标准,是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价值诉求,对人生、对未来的一些期望,等等。正因如此,这些观念不仅会有不同,而且会有冲突和斗争。这些差别和对立不是谁真谁假的认识论方面的差别,而是立场方面的差别,只能通过历史的发展来解决。地主阶级或封建主义的意识形态,资产阶级或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无产阶级或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都是从这个维度规定的。
总结“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我们党果断停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做法,实现了工作重点的转移,开始了改革开放,逐步实现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党的十八大总结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经验,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今天研究意识形态问题,改变和完善意识形态领域的管理工作,必须要适应这种新的形势,需要改变一些不合时宜的观念。
第一,从潜隐化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泛化的“革命”观念转变为依法治国、依法治理的观念。由于中国近代以来的特殊国情,我们在接受马克思主义的时候,对于“阶级斗争”“革命”这些概念特别重视,以至于脱离了其原来的语境和前提,甚至将阶级斗争观点与唯物史观等同起来,使“革命”具有了一种至高无上的道义地位,以革命的名义、为了革命,其行为就天然具有了合理性和正义性。革命的目的和任务是以暴力打碎旧世界,消灭敌人,夺取政权,为此需要想方设法地激化矛盾、煽动仇恨、美化未来,借以激发斗志、团结队伍。革命思维本是革命时代的产物,其合理性仅仅属于和限于那个时代。可惜的是,我们未能及时地、自觉地实现这种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理念转变,未能实现从革命思维到现代化思维或建设思维的转变,还是按照革命战争年代的那一套经验和思路来组织国家的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以阶级斗争为纲”,“继续革命”,费尽心思到处寻找敌人,实际上是不断地制造敌人。 这种革命思维的惯性是很大的,我们党摒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三十多年了,提出实现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依法治国也有近二十年了,但法律的权威并未能真正确立,法治不彰的情况还到处可见,以至十八届三中全会专门讨论研究依法治国问题,将之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意识形态领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意识形态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当然需要管理,需要有一定的管理部门和机构;而依法治国,当然包括依法对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进行治理。这就要求真正落实宪法关于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制定有关意识形态领域管理的法规,明确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机制,以便依照法律公正公开地进行管理。我们的意识形态管理部门应在这方面身体力行、率先垂范,既做宣传依法治国的模范,也做贯彻依法治国的模范。
第二,意识形态工作要从以单纯固权为目的的观念转变到提高民族的创新能力、提高国家的软实力、提高国家的国际形象的观念上来。“以阶级斗争为纲”与依法治国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治国理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视野里,总设想国内国外有一大批敌人试图推翻我们的政权,而意识形态领域是阶级斗争的最前线。为了巩固政权,必须把人们的思想统一起来,宣传要统一口径,教育要统一观点,文化、艺术等都要坚持政治标准第一,而那些与官方观点不一致的观点,那些不同意或反对这种统一的观点,都是错误的,甚至是敌对势力的反动观点。总之,在这条战线上,必须高度敏感、高度警觉、严防死守、宁枉勿纵。而在依法治国的视野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我们的宪法和法律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是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其基本权利的,体现了中华民族发展的根本利益。
我们必须明白,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创新能力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兴旺发达、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其能否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主动地位和优势的关键因素。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改变社会管理和治理方式,建立和谐社会,全面实现现代化,都不是一个决议、一句口号、一个号召就能达到的,而必须依赖各个地区、各个层级、各个主体的创新能力的发挥,需要创造出有利于培育与发挥创新能力的文化环境、制度环境和舆论环境。我们的意识形态工作,在这方面承担着极大的责任,是大有可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