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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闻精神的界定

界定一个概念,一是为了反映论述对象的本质和核心特征,二是为了限定一定的论题范围或者边界。要想比较准确地界定新闻精神的内涵,实在是件不容易的事情。 我试图在上面关于“精神”一般分析的基础上,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以使读者对多少有些飘忽不定的“新闻精神”有一个比较具体的把握。

(一)新闻精神主体

新闻精神是“谁”的精神,即新闻精神的主体是谁,什么样的主体应该拥有新闻精神,什么样的主体是新闻精神的最终承担者和体现者,这是讨论新闻精神面对的基本问题之一。

新闻精神一旦产生,并且以比较完整的形态出现,就能够以波普尔所说的“世界3” 的形式相对独立地存在,成为新闻传播业以至整个社会的精神财富。然而新闻精神的落实,在新闻实践活动中要发生实际的效用,则必须通过一定的主体中介,即既要有具有新闻精神的人,还要有能够实践新闻精神的人,这样的人、这样的主体中介也就是我们所要寻求的新闻精神主体。

对新闻精神主体的界定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考虑。所谓狭义,就是把新闻精神理解为纯粹的新闻职业精神或新闻专业精神,然后界定其主体;所谓广义,就是把新闻精神理解为社会精神的一种,然后界定其主体承担者。由于一定精神的落实,最终要通过个体的人来实现,因此,下面的讨论,主要针对个体主体,而非群体主体或者组织主体。但个体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群体或者组织之中,因而,个体精神一定意义上就是群体精神或者组织精神。

1.狭义新闻精神主体

如果把新闻精神主要理解为新闻职业精神或者新闻专业精神,那么,新闻精神主体就是职业新闻活动者或者专业新闻工作者。因而,只要弄清楚哪些人是职业新闻活动者(在本书中,新闻活动者、工作者、从业者,我会交替使用),新闻精神主体也就可以明确界定了。

一般来说,社会所认定的职业新闻活动者或专业人员,就是我在多本著作中所说的、在新闻机构中工作的“本位主体” ,即直接从事新闻传播业务工作的人员。但本位主体的构成也不是单一的,还可以分为以记者、编辑为代表的核心主体,以一般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为代表的非核心主体。 严格说来,本位主体指的主要是核心主体,他们是新闻信息作品化的专业人员,而非核心人员是将新闻作品产品化的人员。 因而,核心主体是真正的新闻专业人员,而非核心主体也可能是专业人员,但主要不是新闻性质的专业人员。但在一般意义上,我们可以笼统地说,本位主体是新闻专业人员,他们是新闻精神得以体现、实现的当然主体。

但在任何新闻媒体机构中,其人员构成并不是单一的本位主体,而是具有一定的层级结构,在本位主体之上,还有我所说的作为新闻媒体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高位主体”。 高位主体是不是当然的新闻精神主体,是需要仔细辨析的。

作为新闻媒体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高位主体,从理论上说并不直接参与新闻传播活动,因此,他们也就不是当然的职业新闻活动者,也就不是作为职业精神之新闻精神的主体担当者。但是,如果我们正视新闻媒体新闻传播活动的实际运作状况,就会看到这样的事实:在几乎所有的新闻媒体中,媒体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都会也都在实质上介入和影响着本位主体的新闻传播活动。也就是说,新闻媒体中的高位主体实际上常常充当着本位主体的角色,并且高位主体往往是以不当的方式充当着这样的角色,他们实际上在控制、干扰着本位主体的新闻专业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本位主体在媒体内部的新闻自由。 正是由于高位主体参与新闻传播活动的直接性,我把高位主体也当作新闻传播主体来讨论,而不只是作为新闻媒体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来对待。 但同时,正是因为高位主体并不直接是本位主体,因而我也不把他们认定为职业化的、专业化的新闻活动者。

在本位主体与高位主体之间,本位主体更多的是把新闻媒体看作专业性的新闻组织,而高位主体更多的是把新闻媒体看作企业性的媒介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新闻组织是以及时采集、传播大众需要的新闻为己任,甚至为此不惜成本”,而“媒介组织则需要经济头脑,要有投入产出的比较,利润是其注目的中心”。也就是说,高位主体的参与和介入,很可能破坏或至少可以说影响了新闻专业精神的实现。果真如此,高位主体就不可能成为新闻精神的主体承担者,他们在客观上或者说事实上就不是新闻精神主体,他们是不以新闻专业精神进行新闻活动的“媒介工作者”,他们是“媒介人”,但不是“新闻人”。

高位主体与本位主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其实也是新闻媒体双重属性(事业属性和产业属性)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新闻媒体的运行过程,往往就是在二者的矛盾中求得平衡。因而,高位主体有时是纯粹的高位主体,只是为了自己的媒体的利益,偶尔也是纯粹的专业化的本位主体,但更多的时候是双重主体的混合物。我们也不得不在这样的意义上理解高位主体作为新闻精神主体的角色,即在“是”与“应该”的双重意义上把握高位主体角色的实质。

可事实并不是如此简单。在任何一家新闻媒体机构内部,新闻活动事实上都是由高位主体和本位主体共同决定的 ,并且,他们的利益在更多的时候是一致的。差别在于高位主体更多地决定着媒体的总体传播方针和传播价值取向,决定着一些大是大非问题,决定着一些重大新闻事件的报道方式;而本位主体则更多地决定着媒体的常态新闻报道、日常新闻报道。正因为这样,从道德应然的角度说,新闻媒体机构内部的双重主体——高位主体和本位主体——都应该成为新闻精神主体,都应该按照新闻精神的要求从事新闻传播活动,正如一些学者所说:“自律(指新闻自律。——引者注)不仅是对记者而言,还应该指出,那些直接影响出版和发行的人,他们也负同样的责任,如编辑和媒介老板们。” “如果遵守新闻伦理职业道德仅仅是记者个人的事情,那么它的可行性就等于零,还需要媒介公司(广播或报纸)尊重媒介本身的职业水准和坚持专业精神。” 显然,这主要是对高位主体提出的要求。

作为形式上的“新闻人”和事实上的“媒介人”的高位主体 ,注定永远处于一种困境,需要不断进行选择和决断。因此,高位主体尽管可以被认定为传播主体,但不能被认定为职业化的新闻活动者。在现实操作中,高位主体不可能不顾及自己的双重身份,走向极端的高位主体大多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上的。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高位主体并不是天然的新闻精神背离者。相反,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会更倾向于按照新闻精神的要求介入新闻活动,这样更有利于作为新闻资产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的利益的实现,因为经验事实一再证明(理论逻辑上则更好证明),不能做好新闻传播的媒体,缺乏为公众服务的专业精神,新闻媒体是很难赢得经济利益或者其他社会利益的。只是在媒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可调和的情况下,高位主体才有可能冒着损害公共利益的危险追求自己的私利。这时,他们也就成了事实上的新闻精神的背离者。

2.广义新闻精神主体

如果把新闻精神理解为诸多社会精神中的一种,那么,新闻精神的主体就是全体社会成员,即新闻精神主体就是所有参与新闻活动的人。或者准确点说,当人们参与新闻活动时,应该以新闻精神的内在要求对待自己的新闻活动。但这样的界定和描述未免宽泛、空洞,因而,需要对其内涵做出具体的分析。

我在《新闻活动论》中,曾经把新闻活动者分为四类:新闻源主体(新闻信源主体)、新闻传播主体、新闻收受主体、新闻控制主体。 既然他们都是一定意义上的新闻活动者,从逻辑上说,他们就应该都是新闻精神的主体承担者。在上文中,我们从新闻职业角度对新闻传播主体与新闻精神主体的关系做了简要阐释,下面将从参与新闻活动的主体角度阐述新闻源主体、新闻收受主体、新闻控制主体与新闻精神主体的关系。至于非职业化、非专业化新闻传播者与新闻精神主体之间的关系,我将在后面单列一个小问题进行专门的说明。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新闻源主体、新闻收受主体、新闻控制主体不同于新闻传播主体,他们不是职业新闻活动者或新闻专业人员,因此,他们不是新闻职业精神、专业精神的承担者,人们不能把他们作为职业新闻活动者那样去期待和要求。因而,此处只是讨论他们与新闻精神作为一种社会精神之间的关系,尽管新闻精神与新闻职业精神、专业精神在内容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1)作为新闻精神主体的新闻源主体。

新闻源主体,简单地说,就是在完整的新闻传播过程中,充当新闻信息拥有者和提供者的主体,这种主体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群体和组织性的主体(但我们主要在个体意义上加以讨论,因为组织行为最终要通过个体行为来实现)。不管新闻源主体与新闻传播主体、新闻收受主体、新闻控制主体是一种什么样的具体关系,它在现实的新闻传播过程中都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新闻报道的结果。 “信源的确是新闻生产控制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点是自明的,毋庸置疑。因此,新闻源主体在介入和参与新闻活动时,持有什么样的态度和方式,就是至关重要的,而不是无足轻重的。

我以为,作为新闻源主体,在参与新闻活动的时候,要有一定的新闻意识 ,即要比较明晰地意识到自己所提供的信息有可能成为公开传播的新闻,可能会有成千上万的收受者受到自己所提供的信息的作用和影响。作为新闻源主体,事实上充当着公共利益服务人的角色,所以应该在道德上自觉到公共责任、社会责任。如果这种责任意识成为接受新闻采访或主动提供新闻信息时的自觉精神,这样的精神就可以被称为新闻精神——作为新闻源主体的新闻精神。

从应然的角度讲,不管是一定的组织还是个人,如果其拥有的新闻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是否相关,在实践上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界定),并且不属于国家法律禁止公开传播的信息,那么,他们都有向新闻媒体告知(准确讲是向社会告知)新闻信息的义务,而不能以“无可奉告”的方式拒绝记者的采访。由公民通过一定法律程序授权的社会组织,则必须向社会真实告知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如今的社会是越来越依赖信息交流的社会,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基础,也是保障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信息公开,并不是要公开公民拥有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没有什么重要关系的私人信息,而是指有关社会组织,特别是政府组织、政党组织要向社会及时公布公共信息(如今,组织拥有的公共信息主要是通过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公布的),以及个人拥有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

在新闻传收活动中充当新闻源主体的组织或个人,承担着真实告知新闻信息的一般道德义务。作为一个社会的公民,应该遵守社会公德,以诚实的品质对待新闻记者的采访,至少不对新闻媒体(社会公众)讲假话。新闻源主体若以有意欺骗的手段对待新闻媒体,不仅应该承担道德责任,一定条件下还要承担法律责任。一般社会主体一旦充当了新闻源主体,就意味着他直接介入或参与了新闻传播活动,这时,他就理应承担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他就理应按照新闻精神的基本要求约束自己的新闻行为。

新闻源主体告知真实的新闻信息,是公正对待其他社会成员的义务,也是自己获得相应对待的前提条件,即任何其他社会成员在充当新闻源主体时,也应该向你(通过新闻媒体)告知真实的有关事实信息。这既是一种道德权利,也是一种法律权利。只有在别人能够对新闻媒体讲真话、告实情的情况下,你才有可能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得到获得真实信息的好处。如果你在充当新闻源主体时不讲真话、不告实情,那么对别人显然是不公正、不道德的。因此,作为社会成员的每一个公民都有讲真话、告实情的道德义务。这样做是应该的,是实现和保持社会公正所必需的,是维护新闻传播正常运行应有的一种基本姿态和精神。

(2)作为新闻精神主体的新闻收受主体。

新闻收受主体,就是新闻的获取者、新闻的消费者。新闻收受构成了新闻活动两极 中的一极,因而,可以说,新闻收受主体是所有新闻活动主体中非常重要的主体。就收受主体的构成来说,“从理论逻辑上讲,所有现实地生活着的人都可以是或可以成为新闻传播的收受主体”

从新闻传播活动的根源上看,收受主体的新闻需要是新闻传播和交流活动的根本动力,也是新闻传播活动存在的意义基础。从新闻活动的实际展开过程来看,收受主体是新闻活动积极的、必不可少的参与者,任何一次新闻传播活动的有效完成,都离不开收受主体的直接参与,因而“接收者同样是新闻的生产者” 。收受主体以怎样的态度和方式对待新闻传播主体创制的新闻文本(新闻报道),都会直接影响到新闻传播的效果。收受主体还是传播过程中反馈信息的主要来源主体,也是监督新闻媒体、新闻传播主体传播行为的重要主体。

新闻收受主体在新闻活动过程中如此多样而重要的角色,说明其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承担着一定的道德责任 ,说明新闻收受主体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媒介素养和新闻素养的水平、整体的新闻需求质量等,将直接影响到一定社会新闻活动的整体面貌和景象。因此,新闻收受主体是否具有新闻精神,能否成为新闻精神主体,就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新闻收受者应该成为新闻精神主体,基于这样几条主要的理由:其一,新闻收受主体能否向新闻媒体提出合理的新闻信息需求、表现出合理新闻需求的整体倾向,对于新闻媒体能否建构专业精神具有重要的制导作用;其二,新闻收受主体能否积极接近新闻媒介、比较充分地利用新闻媒介,实现自己的新闻自由权利,对于整个新闻业的专业化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和影响;其三,新闻收受主体能否有效监督职业新闻活动者、新闻专业人员的新闻职业行为,对于新闻活动者专业精神的建构具有强大的舆论力量。因此,从广义上说,新闻收受者也可以充当新闻精神主体。

另外,一种精神,特别是一种优良的精神,总是具有作用于社会和影响社会的广泛性和普遍性,而不是限于一定的活动领域,限于一定的专业人员或特定主体的身上。当人用一定的精神鼓舞、激励、约束自己的言行时,他就成为这种精神的主体。我以为,新闻精神也是这样一种具有社会性的优良精神。因此,最具社会广泛性的新闻收受主体,理应成为新闻精神主体。

(3)作为新闻精神主体的新闻控制主体。

新闻控制是指新闻传播系统外的力量对新闻传播活动的限制和约束。新闻控制主体,是指那些通过一定方式,限制、约束新闻传播内容和新闻传播方式的社会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立的控制者(实际上就是国家主体),这可以说是“标准”的、合法的新闻控制主体;二是那些法律没有赋予其控制权力,却对新闻传播主体新闻报道活动实际实施控制行为的控制者,这类控制者可以被看作“准”新闻控制主体。我们这里主要针对“标准”的控制主体讨论其与新闻精神主体的关系。

“就像社会对其他社会组织、社会部门进行控制一样,社会也无可置疑地要求把新闻事业纳入总的轨道中去。” 新闻传播业在社会大系统中具有独特地位,对整个社会的变革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它的运行秩序如何,对社会系统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因此对它的控制也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新闻传播业与其他社会子系统的相互依赖性,特别是新闻传播业相对于政治系统、经济系统的被支配性,决定了它受控制的必然性。还有,新闻传播业自身的健康发展,特别是新闻自由的合理运用与实现,要求必须进行一定的新闻控制,因为“没有自由的传播是不正常的,同样,传播如果失去适当的有益的控制也是不可想象的”

可见,新闻控制是必要的、有根据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新闻控制都是天然合理的、正当的和应该的,有些控制本身可能就是邪恶的、不正当的、不应该的,对这样的新闻控制应该进行约束和限制。新闻控制者如果能够按照新闻业的发展规律、按照新闻传播的客观规律管理和控制新闻活动,就必然能够促进新闻业的发展和新闻传播的有效展开。这样的控制主体,就可以说是具有新闻精神的主体。

具体说来,新闻控制,作为对新闻传播活动的一种支配、管理和“干涉”,作为对新闻自由的一种约束和限制,应该也必须有其自身的限度或界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我国政府已于1998年10月签署了该公约,本公约目前仅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第19条写道:“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但是“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思想就是,对新闻自由的控制是必要的,但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控制,超过一定的限度,新闻控制本身就会变成不合理的。新闻自由是有界限的,新闻控制也是有界限的。超越这种界限的控制,就是不符合新闻精神的控制,这样的控制主体也就不是新闻精神主体。

判断某种新闻控制的限度合理与否,关键要看这种控制是否符合新闻传播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认为,真正的“应该”正是“是”的必然,“是”所要求的就是最本质的要求,就是应该性的要求,“合乎理性的准则只能从事物的本性(在这里就是自由)中取得” ,应该并不总是理想的、等待未来去实现的东西,它就是当下应该去实现的东西。因而只有那些有利于新闻传播业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持续稳定发展的控制才是合理的控制;只有那些符合新闻传播规律、符合新闻传播业的发展和运作规律的控制才是合理的控制;只有那些有利于新闻传播合理秩序的形成,即有利于规范行为的维持与扩展,而对失范行为又能够形成有效遏制和消除的控制才是合理的控制。新闻控制的实质是对新闻自由的约束和限制,因此,一种控制是否合理,在最本质的层面上要看它是否有利于新闻自由度的不断提高、新闻自由范围的不断扩大、新闻自由水平的不断提升,是否有利于既有法律自由(新闻自由)的实现。同时,合理适度的新闻控制能够对滥用媒介权力、滥用新闻自由的现象做出限制。这里依赖的应该主要是制度化的控制方法,而非凭借主观意志可以随意更改的方法。新闻传播业必定是整个社会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因此,新闻控制的合理性,还要从宏观的社会层面上去评价,要看在某种控制下的新闻传播业是否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进步,是否有利于人们新闻需求的满足、知情权的实现。

新闻控制主体所要努力的,就是使自身成为合理的控制者,或者说把控制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界限内,力求成为具有新闻精神的控制主体。

3.作为新闻精神主体的个体传播者

在新的传播时代,新闻传播主体在新的环境条件下社会化、大众化或者说泛化和个体化,人人都是传播者的时代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正在成为现实。 这样的现实提出的要求是,任何人在向社会公众传播新闻信息或者发表新闻意见时,都应该像职业传播者一样,按照新闻的要求传播新闻、评论新闻(事件),这至少是一种道义上的要求。因此,新闻精神不仅仅是一种职业精神,还应该成为一种社会精神。新闻精神的主体不能仅仅限于职业传播者,也应该包括参与新闻传播活动的普通社会人员。联合国新闻自由小组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新闻道德信条》中就说:“发表任何信息或评论的人,应对其所发表的内容负完全的责任——除非在发表时已明白并否认这种责任。” 当然,新闻精神作为一种准则时,它对职业人员、专业人员和非职业人员、非专业人员的要求是不完全一样的。

个人媒体的兴起(网络等技术为其提供了现实的支持),使个人不再像传统媒体时代和前传统媒体时代那样 ,只能充当人际传播中的传收角色,而是能够实际成为具有大众传播媒介角色的新闻传播者。新技术已经使传播者超越了原生态的、自然的人际传播中的传者特征,具有了准职业化新闻传播者形式上的诸多特点。在这样的传播背景、传播生态结构中,社会化、大众化(泛众化)了的个体新闻传播者,到处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因而,他们能否以新闻观念对待新闻、传播新闻,能否以新闻的方式处理新闻、报道新闻(对于新闻评论,道理也一样),并不是顺其自然的小事,因为每个人在充当大众化的新闻传播者角色时,他所采集、编辑、制作、传输出去的新闻信息(包括其他信息),其作用和影响的范围都不再是个别的家庭成员、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狭小的人际圈子,而是社会公众。这就是说,网络等新技术提供的自由传播环境,使每个人都有了更多现实的和潜在的使自己公共化的机会 ,以及使自己成为一定职业角色、专业人士的机会。因而也就意味着每个人,特别是那些想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渠道(特别是可以公共化的渠道)向社会提供新闻信息(这里不讨论其他信息的传播问题)的人,必须承担起更多的公共责任、社会责任。

就我们讨论的新闻精神问题来说,试图通过网络或其他渠道向社会传播新闻信息的任何个人,尽管他可能不是职业新闻活动者、不是新闻专业人士,但当他确信自己是在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时,我以为他就应该遵循基本的新闻传播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充当新闻传播者,就应该用新闻精神支配和约束自己的新闻传播行为,使自己成为新闻精神主体,这是道义上的要求和责任。这种要求并不是对人们言论出版自由的限制,而是一种道义上的提醒和约束。每一类信息都有其自身的规定性,人们只有按照不同类别信息的规定性或者特点去传播、去收受,才能比较准确地传播信息、理解信息。“信不信由你”的传播态度,是道德上不负责任的态度。如果超出某种限度,还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这里又使人想到整个社会的媒介素养、新闻素养问题。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信息时代、网络时代、传播时代,生活在这样的时代的人们,必须具有基本的时代素养。如此,才能合理使用身边的各种媒介,既对自己负责,又对社会负责、对公众负责。说具体一些,懂得新闻是什么,懂得如何传播新闻、如何收受新闻,是我们应该甚至是必须具备的素质,这正如懂得计算机是什么、懂得如何使用计算机是时代的要求一样,否则就很难顺利地在社会上生存。

(二)新闻精神客体

客体是与主体相对立的概念。新闻精神客体指的主要不是新闻精神主体的直接活动对象 ,而是指能够比较直接体现新闻精神的对象。正是在这样的新闻精神客体中,人们才能实际观察到新闻精神的表现。那么,这样的新闻精神客体究竟是怎样构成的?

人们可以在不同层次上观察新闻精神的表现。可以通过整个新闻传播业的运作,在宏观层面上观察新闻精神的表现;可以通过具体的新闻传播媒体的新闻活动,在中观层面上观察新闻精神的表现;可以通过具体的以本位主体为核心的新闻主体的新闻活动,在微观层面上观察新闻精神的表现。由于新闻精神最终总是要落实在新闻活动者特别是职业新闻活动者的新闻活动中,因此,我将主要在微观层面上讨论新闻精神客体问题。

如上所言,新闻精神体现在新闻业的运作中,体现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从最终的意义上说,则体现在新闻活动中,体现在所有新闻活动者一个个具体的新闻行为中。新闻精神观念似乎是抽象的、不可捉摸的,但它的外在表现是形象的、具体的、可以观察把握的。因此,我们应该把新闻活动者的“新闻行为”界定为新闻精神客体。 这意味着,新闻活动者的新闻行为,特别是职业新闻活动者的新闻传播行为是新闻精神的表现性载体。

对于人来说,行为是受意识、思想支配而呈现的外在表现 ,指人从事一定活动时的外在展开过程,其中主要包括活动的方式和活动的结果。新闻行为是指新闻活动者从事新闻活动时所展现出的活动过程、活动方式和活动结果。人们可以通过对新闻活动者新闻活动过程的考察、对结果的分析,认知、评价新闻活动者的新闻活动水平和质量,从而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认识、评价新闻活动者的基本动机,探究其支配新闻活动的价值取向、主要观念、理想追求,即新闻精神的状态。当然,这里所说的新闻行为,主要是指新闻活动者长期的新闻活动行为,偶然的一两次新闻行为,很难全面反映新闻活动主体实际所持有的新闻精神信念。人们只有通过对一个新闻活动者的报道行为进行长期的观察和分析,才能准确揭示和评价他的新闻精神素质,揭示和评价他实际怀有的、坚信的新闻精神理念。同样,人们只有通过对一家新闻媒体、一支新闻工作队伍的新闻行为进行长期的、整体的观察分析,才能比较准确地揭示和评价这家新闻媒体或这支新闻工作队伍的新闻理念、新闻追求、新闻理想,才能揭示、评价这家新闻媒体或这支新闻工作队伍整体的新闻职业道德表现和水平。对于一定范围、一定时期、一定社会的整个新闻传播业来说,道理也是一样的。只有通过对整个新闻从业队伍的新闻传播行为进行实证观察和分析,才能真正判定其实际拥有的新闻精神观念、新闻职业观念、新闻专业观念到底是什么,整个新闻业到底在追求什么,到底在为哪些人服务。

新闻行为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范畴,需要做出进一步的说明。对于职业化的新闻活动者来说,新闻行为包括其职业活动中的所有行为,比如采访行为、写作行为、编辑行为、制作行为、播出行为等。正是在这些具体的职业行为中,显示着新闻活动者的社会责任感,显示着新闻活动者是否诚实、勇敢、正直、智慧、勤奋、坚韧等,显示着新闻活动者是否注重新闻伦理,是否能够按照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和新闻专业精神的诉求支配、指导自己的活动。因此,一个新闻活动者是否具有新闻精神,是非常具体的,是可观察、可检验、可评价的。说明这些其实并不十分重要,真正重要的是,新闻行为的具体性及可检查性,要求新闻行业、新闻媒体在制定新闻职业道德规范 时,不能只是制定一些原则性的要求,而是要针对整个新闻传播过程的不同环节以及不同环节新闻行为的突出特征,制定一些明确的、细节性的行为规则。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努力做什么,哪些做法是普遍的、绝对的、不可超越的,哪些做法是情境性的、随机性的、可以自行掌握的,都应该有具体的要求。有位学者讲得很精到:“价值观越具体,在指导行为上越有用。” 只有将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制定得更具体,才有可能在一些人还没有达到充分的自律水平时,还没有足够的德性时,比较有效地指导其行为、约束其行为,如此,也才能把新闻精神落到实处。

就非职业化的新闻活动者来说,他们在参与和介入新闻传收过程或对新闻活动进行控制时,在充当各种各样的新闻活动主体角色时,是否能够按照新闻精神的基本要求支配自己的行为,人们也只能通过观察、分析他们的相关行为做出判断。新闻源主体、新闻收受主体是否在相关的活动中承担了道义上的责任,只有他们的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能够说明问题。新闻控制主体则比较特殊一些,不同的新闻控制主体,承担着不同的责任,有些是法律层面的,有些是政策层面的,有些是纪律检查层面的。新闻控制主体在新闻控制过程中的法律行为、政策行为、纪律行为,一方面反映了相关法律(政策、纪律等)的合理程度,另一方面则反映了执法(政策、纪律等)者的精神和水平。因而,他们的法律行为、政策行为、纪律行为,一方面可以从他们所从事的专业角度进行评价,另一方面则可以从他们的行为是否体现了新闻精神的内在要求去评价。这也正是我们可以把新闻控制行为作为新闻精神客体对象的根据。

新闻精神是在新闻行为中表现的,但新闻精神的成果却既可以通过新闻行为的过程表现,也可以凝结在新闻行为所创造或者形成的结果之中。并且,对于普通大众来说,他们更多的是通过对新闻行为的结果(成果)——新闻作品——来感受、认知、评价新闻活动者的新闻精神的(其实对于专门的研究者来说往往也是如此)。人们主要通过解读(视、听、读)新闻作品、新闻报道的方式,去观察、发现、想象记者的采访过程,去感受记者、编辑和其他人员所付出的劳动。但作为研究者,必须指出的是,新闻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有时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就像道德哲学中讨论的“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有些新闻报道从结果上看是好的,但也许记者在获取新闻信息的过程中采用了不正当的甚至是违法的手段;有些新闻报道从结果上看似乎平淡无奇,但记者在获取新闻信息的过程中可能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其中的道理无须再多说了,我想说明的无非是,当人们评价新闻活动者的新闻精神表现时,要从完整的新闻行为出发,而不是只注重某一个环节,这样,才能比较准确地认知和评价新闻活动者的精神状态。

对其他新闻活动者来说,同样可以通过对他们在参与、介入新闻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活动结果的分析、评价来说明他们实际的新闻精神状态和水平。如果新闻源主体提供的新闻信息是虚假的,就必然会导致虚假的新闻报道,那么应该对这种虚假新闻承担道德责任的就不仅仅是新闻记者,还应该有新闻源主体;如果新闻收受主体在新闻收受过程中故意歪曲新闻报道的内容,尽管谁也不能限制和约束这种行为,但是从道义上讲,由于新闻传播效果如何不只依赖于传播者,同样与收受者密切相关,因此,“受众在信息接收和评价中实际也担负着一定的社会道义责任,也具有一定的社会道德准则” ,这样的社会道德要求与新闻精神的诉求是完全一致的;如果新闻控制主体对新闻传播活动的控制限制了合理的新闻权利,那就不仅影响了正常的新闻传播活动,也影响了收受者知情权的实现,因此为这样的控制行为承担道德责任、法律责任是必须的。可见,人们可以通过行为结果去认识和评价新闻活动者的新闻精神状态和水平,即新闻行为结果是新闻精神客体的有机构成部分。

(三)新闻精神的所指

经过上面的各种考察和解析,我们可以从逻辑上给新闻精神一个大致的界定:所谓新闻精神,是指新闻活动者(主要是职业新闻活动者)对待新闻传播业的态度、从事新闻工作的基本理念以及通过新闻传播所要实现的追求和理想。但需要立即说明的是,这一界定只是描述了新闻精神的内容架构,并没有反映新闻精神的具体内容,因而它还不能全面反映新闻精神的内涵。

一种精神总是源于一种活动的追求,即一种活动为了实现它的基本目的,会在活动过程中形成主导活动的观念和价值取向。新闻活动是人类诞生以来就自然产生的一种活动,在其历史展开过程中,新闻活动的基本目的越来越明确,那就是反映事实世界的最新变动状况,形成人们之间的事实信息交流与分享,为社会生活的良性运行提供信息上的保障。新闻活动的目的不是天生的,是在这种活动的历史演变过程中历史地形成的,是人类目的性活动的结果。 一旦人类赋予一定活动以一定的稳定目的,实现这种目的便成了这种活动的天职。当社会发展到有专门人员从事这样的活动时,这种天职就转变成了专门成员的天职——必须承担的责任,而其他成员的责任转变成了一种道义上的责任。这大概正是我们今天对专业人员和参与人员做出不同要求的逻辑根据。

当新闻活动发展成制度化的、事业化的活动方式,成为一个社会行业,成为一种专业时,新闻机构或新闻媒体组织便负有为所有人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新闻意见服务还有其他一些服务的社会职责或义务。当这样的目标成为基本目标、社会共识后 ,新闻活动的内在精神也就基本确立了,这就是为社会公众服务。在西方,人们把新闻媒体当作社会公器已经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无须多论;在中国,把新闻媒体当作社会公器,当作人民的公共平台,也不是什么新鲜的观点。请看看胡乔木在1956年7月1日为《人民日报》改版而写的社论:“报纸是社会的言论机关”,“我们的报纸名字叫作‘人民日报’,意思就是说它是人民的公共的武器,公共的财产。人民群众是它的主人” 。改革开放以来,新闻媒体被进一步定性为党(中国共产党)、政府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新闻传播业的基本方针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而且社会主义是人民的社会主义,因而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是统一的。这样,说新闻媒体是社会公器,“是人民的公共的武器,公共的财产”,至少在理论上是准确的。作为公共武器的新闻媒体,毫无疑问应该具有公共精神、具有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精神,并且应该把这样的精神看得至高无上。

为社会公众服务,为公共利益服务,是新闻精神内含的目标要素,它不是通过一次两次或者十次八次具体的新闻行为就可以完成的,它是新闻活动永远追求的目标、永远渴望和为之奋斗的境界。新闻传播业、新闻媒体、新闻活动主体,不可能在某个时刻有条件宣布完成了这一目标。为社会公众服务,为公共利益服务,说到底,在我看来,就是通过新闻手段为每个人快乐而幸福地生活、工作、学习创造条件。或者直接说,就是为每个人快乐而幸福地生活服务。具有新闻精神的新闻活动其实就是能够为社会公众创造美好生活条件(主要是和谐的信息环境)的新闻活动。

为了实现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目标,新闻传播活动在其历史的演变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基本的原则和理念,它们构成了新闻精神的具体内容。如果我们把两方面,即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总目标和为总目标的实现而制定的具体原则与观念结合起来,那就构成了新闻精神的基本内涵,也就是新闻精神的实质所指。

我们对新闻精神的内在结构可以做这样的描述:为社会公众服务(或为公共利益服务、为人民服务)是其总的目标,贯穿的基本精神是公共精神和民主精神。对于职业的新闻活动者来说,这种精神既可以被叫作新闻职业精神,也可以被称为新闻专业精神;但对于非职业新闻活动者来说,则可以直接将其称为公共精神。 为了实现新闻活动的总目标,作为新闻精神之总精神的公共精神,在新闻实践活动中具体表现为三个大的方面:一是求实为本的科学精神,二是正义至上的人文精神,三是和谐为美的自由精神。总精神集中反映了新闻精神的价值层面,而三个方面的表现则主要反映了总精神得以实现的具体精神要求。这样,在新闻精神系统中,构成了目标与手段的统一,也可以说是价值观与方法论的统一。当然,在每一条具体的精神内部,亦有其自身的目标与方法,对此,我将在后面几章中进行专门的论述。

一种精神能否真正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得以落实,不仅取决于其价值目标是否合理与崇高,更取决于能否发现、创造实现目标的科学的、合理的方法(手段)。没有前者,一种精神就失去了追求和理想,也就没有了路标,没有了灯塔,没有了召唤力;没有后者,精神理想将变成空想,实际追求将变成空中楼阁。因此,两方面的统一是一种精神能够发挥作用的前提。但在目标合理的前提下,关键是实现目标的途径与方法,所以我将主要对三种具体的新闻精神进行深入细致的阐释(见第二、三、四章)。而对新闻精神的全面理解,则是整部著作的任务。 xvYGsSMa1EcDcYm2C8bWD60qO02sQJ7FVjHHFEOpc5+Qiso5bQLv6dC7Hwr4B79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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