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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难解的“精神”之谜

一般是个别的方法。为了把新闻精神的内涵实质阐释清楚,我们必须首先对“精神”的一般含义加以必要的说明。按照通常的理解,物质是世界看得见的一半,精神则是世界无形的另一半。无形的精神,构成了无限神秘的世界,激发着人类的遐想和反思。我们不可能对精神世界展开系统、深入、细致的阐释,只是在与新闻精神论相关的意义上讨论一些相关的问题,目的是为我们理解新闻精神的含义做一些必要的逻辑铺垫。

(一)精神的一般理解

精神的含义是非常丰富的,人们也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精神这一概念。与精神概念具有同等意义的概念很多。在不同学科范围、不同学术视野中,不同交流、叙述语境中,精神概念的含义纷繁复杂。而在日常生活中,精神概念的含义就更加多样和广泛。所有这些,都增加了确切理解精神概念的难度。我们不可能把精神概念的所有可能意义在此一一进行罗列和解析(说老实话,这既是办不到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只能把一些最基本的、最主要的,特别是与我们讨论新闻精神论题可能相关的一些含义做一番简要的说明和探析。

1.与物质等概念相对等的精神概念

精神概念是哲学思维中运用得非常广泛,同时也非常重要的一个基本概念或范畴。在关于世界本质(包括人的本质)的最为普遍、一般的哲学思维中,精神概念与意识、主观等概念常常在同等意义上使用。在描述和反映世界的本质、人的本质及其构成时,精神概念是最具普遍性的一个概念,是最高层次的概念之一。比如,在传统的二元论世界观中,人们通常将世界在逻辑上一分为二——物质世界和意识世界,也可以说成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人们既可以说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也可以说客观世界与精神世界。这些类似语境中的精神概念,是与物质和客观相对应的概念,特指人的物质性大脑的非物质性产物——意识、思维及其心理活动。精神概念的这一哲学含义,限定了精神概念的基本性质与基本意义范围。

与物质概念相对等的精神概念,主要是对与物质现象相对应的精神现象的描述和反映,是事实性的描述和反映,通常不包含价值判断的意义。当我们说人类既有物质需要,又有精神需要(甚至说只有人类才具有精神需要)时,或者说人类是精神动物时,并没有价值上的赞赏或贬低,只是对一定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这与人们在社会生活领域对精神概念的理解与应用具有相当的差别。

哲学原理意义上的精神概念,界定了精神范畴所指对象的非物质性,限定了精神活动的直接作用范围。非物质性或者观念性,是精神对象最根本的性质,也是人们理解所有不同具体精神概念含义和所有具体精神表现样式的前提。但需要立即说明的是,精神范畴所指对象的非物质性、观念性,并不意味着精神不能外化为物质产品。事实上,通过一定的中介手段和实践活动,人们的精神活动可以生成以物化方式存在的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因而,精神生产成为与物质生产相对应的另一种生产方式。特殊的物质可以产生意识和精神,同样,精神通过一定的中介也可以转化为物质的具体表现形式。这是我们讨论精神问题的意义根据。如果人类的各种精神不能通过一定的中介转化成感性的成果,如果精神对人类行为不具有一定的先导作用,那么探究精神的意义将大打折扣。事实上,人类关于自身研究的最大困难,主要不是生理性的肉体,而是难以把握的精神世界。

2.与“文化内核”等同意义上的精神概念

人类就是文化过程的产物,人类的一切似乎都与文化有关。至今人们关于文化的定义到底有多少,或许没有几个人能够完全说得准确。 1952年,美国的两位人类学家克罗伯(Alfred Kroeber)和克拉克洪(Clyde Kluckhohn)出版了一本名为《文化:概念和定义批判分析》( Culture:A Critical Review of Concepts and De finitions )的书,被今天的文化研究者视为经典,其中统计出的文化定义就有160多种。我并不想纠缠在文化的繁杂定义之中,我只想选择几条共识程度比较高的定义,作为这里讨论相关问题的基础或者参照。

1982年在墨西哥城举行的第二次世界文化政策大会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这样定义了文化:“文化在今天应被视为一个社会和社会集团的精神和物质、知识和情感的所有与众不同显著特色的集合总体,除了艺术和文学,它还包括生活方式、人权、价值体系、传统以及信仰。” 我国文化学者方汉文先生综合了各种文化见解后,进行了这样的概括:“文化是人类社会具有独立特性的综合体系,它主要包括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态和精神意识形态三个大的层次。这三个大的层次是互相联系的,它也就必然是人类的行为与精神活动的总体。” 这两个定义在本质上是差不多的,前者更多地描述了文化的外延范围,但对文化的层次结构反映得不是十分清晰,后者则不仅描述了文化的范围及内涵,还比较清晰地揭示了文化的基本层次结构及其相互关系。这两个关于文化的界定,基本上可以帮助我们把握当今人们对文化的基本理解。

如果把上面的定义说得更简单一些,就可以把文化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器物层面(物质形态文化),二是制度层面(组织、制度形态文化),三是观念层面(精神意识形态文化)。这三个文化层面合一,就是最为广义的文化内涵。其中,观念层面被看成是一种文化现象的集中反映,而观念层面中的价值理想、价值追求等更是被看作一种文化现象的内核和灵魂,处于最为稳定的层次,它也是最为狭义的文化范围。通常人们关于文化的讨论,主要涉及的是精神意识形态文化。

在有关文化问题的讨论中,精神概念常被用来指称某种观念文化的内在价值理念或者文化内核。也就是说,人们常常把一种文化或者精神意识形态文化的价值(原则上包括所有的文化现象)内核称为这种文化的“精神”。美国著名学者亨廷顿说:“文化若是无所不包,就什么也说明不了。因此,我们是从纯主观的角度界定文化的定义的,指一个社会中的价值观、态度、信念、取向以及人们普遍持有的见解。” 亨廷顿的定义也许在文化学者眼里并不是一个很周全的定义,因为他舍去了“无所不包”的其他内容。但我以为这一“纯主观”的文化定义可以看作对“精神”的文化学定义。这也基本上就是我所理解的新闻文化研究视野中的精神的意义。我也主要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来界定我所理解的新闻精神的含义,即新闻精神就是一定社会特别是一定社会中的新闻界对新闻业、新闻传播的价值观,即新闻业、新闻传播应该追求什么目标的一种观念设定。当然,新闻精神作为一种实践精神的基本内容并不限于价值观念范围,还有为实现价值追求应秉持的其他理念和原则,对此,我将在后文中展开论述。

这里需要顺便说明的一点是,当人们用“精神”一词指称一种文化的内核或者灵魂时,或指称一种活动的基本观念时,其基本倾向是肯定的和赞赏的(包含着价值评价的因素)。这也正是人们通常使用精神概念时的文化心理。在文化视野中,人们主要把“精神”一词作为褒义词,而不是中性词,更不是贬义词。比如,人们经常用中国精神、美国精神、法兰西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企业精神、雷锋精神等这样的词语,反映不同民族、国家或者一定群体甚至个人的深层价值理想、价值取向、价值信念(以及在这些理念支配下的实践方式等),而又把这些精神称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群体生存和发展的灵魂。

3.作为社会实践观念的精神

人的物质性与精神性的统一,从根本上决定着人作为社会动物的任何活动,都受到精神力量的影响和作用,都有一定的精神追求。对人类来说,并不存在纯粹的物质活动。支配不同具体社会活动(包括职业活动和非职业活动)的精神,一旦被自觉地总结和反思,就成为名目繁多的各种具体精神(当然,即便没有被自觉地总结和反思,它们也在发挥作用)。它们从精神向度上标示着不同社会活动的稳定追求,比如,医务活动、教育活动、社会工作活动等都有自己的理想准则和精神追求,它们往往以一种比较抽象的总的精神观念指导着一定领域的社会活动或者实践活动。因而,一种精神其实就是一种比具体实践观念更加抽象、更加普遍的实践观念 ,可以说是一定实践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总的、一般的实践观念,它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统一后的产物,因而也是目的因与手段因相统一的产物。当然,这样的精神产物,并不是一经产生便永远不变,而是会随着相应实践领域、实践活动的变化而不断更新自身的内涵。新闻精神,以及与新闻精神密切相关的新闻道德规范等,都会随着新闻业的历史展开而出现新的变化。

在社会活动领域,人们把精神主要理解为一种实践精神,它贯穿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之中。如上所言,不同社会实践活动具有不同的总的精神理念、追求和信仰,从而形成了不同类型、不同样式的精神表现。某类实践精神或者说总的实践观念,总要体现在该类实践活动的具体实践观念之中,因此,我们可以说,任何具体的实践观念总是包含着一定的实践精神。比如,任何支配具体新闻实践活动的观念中总是包含着普遍的新闻精神要素。当一种具体的实践活动,缺乏或者不受相应的总的实践观念(实践精神)的支配时,它也就难以称得上是某类实践活动。我们所讨论的新闻精神,正是贯穿在新闻实践活动中的一种实践精神,一种指导和支配新闻实践活动的总的实践观念。

4.日常精神概念的主要含义

精神概念是人们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交流中普遍使用的一个概念。在各种具体的社会现象、社会活动中,在不同的社会语境、交流语境中,精神概念具有不同的含义,但日常使用的精神概念,与学术研究中使用的精神概念并无多大实质性的差别,而且,基本含义比较接近。因此,我从中选择最主要的一些含义加以说明,以便对精神概念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进而言之,这对我们理解新闻精神的含义也有一定的帮助。

首先,精神概念常被用来反映人们言行过程中的态度。当人们说一个人态度好或者不好时,描述的就是其言行的精神状态。所谓态度好,反映的是一个人(主体)具有积极、主动的言行方式,愿意为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愿意为言行的目标做出努力;所谓态度不好,说明一个人(主体)缺乏积极主动的言行方式,不愿为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不愿为自己的言行目标付出努力。因而,透过一个人学习、工作、生活的态度,就基本上可以考察、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一定的精神信念和精神理想。

人们还经常使用“精神”或者“精神状态”来反映人的心理状态。所谓精神(状态)好,反映的是一个人能够比较自如地驾驭和调控自己的心理状态,使其适应一定言行的环境和要求;所谓精神(状态)不好,反映的是一个人难以自如地调控自己的心理状态,不能或者很难适应一定的言行环境和要求。因而,一个人能否有效调控自己的精神状态,成为人们衡量其是否成熟、理智的重要标准,在日常生活中如此,在正式的职业工作中也是如此。

其次,精神概念用来指称内在精神状态的外在表现,指称一定事物显示出的优良气质,可以说是一定事物特别是人的内在品质的外在显现。例如:“这人真精神!”“这小狗真精神!”(拟人化的表达)此时,精神也就等同于精神面貌,精神概念反映、描述的是一种外在现象,是一种人们能够感觉或感受到的优良的气息、气质。可见,精神并不是虚无缥缈的东西,它可以透露出来,成为看得见、摸得着的事物。但需要人们注意的是,主体的内在品质与外在气质并不总是一对一的统一。精神面貌良好的主体并不一定具有良好的内在品质(人面兽心描述的正是这种现象),现象并不总是与本质一致。

最后,精神概念用来指称一定文本对象、一定活动对象的中心思想、宗旨或者主要意义,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用法。比如,当人们说某一文件或者某次会议的主要精神是什么的时候,其实说的就是该文件、该会议的中心思想、宗旨或者主要意义。

(二)具体精神的构成要素

某种精神系统,尽管总是非感性的抽象存在,是一种精神客体,但无论其系统大小及复杂程度如何,我们都可以通过理性思维的“手术刀”和经验感受窥探并体会其内在的奥秘。如果把一种精神作为既成的客体对象,作为一个系统,就可以用解剖分析的方法,发现它的构成情况(比如要素、层次、结构及其相互关系等),把握它的基本内涵,从而增进人们对一种精神的了解和认知。在更普遍的理论意义上看,则可以为人们建构某种新的精神,完善某种形成中的精神,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路。从实践意义上说,则可以为人们提供培养、塑造、发扬光大一种优良精神的着眼点和入手处。

作为一种实践观念,一种精神通常是由目的观念与手段观念共同构成的统一观念系统。构成一种精神最基本的要素或者要素组可以分为目的要素和手段要素。某种精神的目的和手段在直接表现上往往不是单一的,因而,构成目的的要素、构成手段的要素,可能是分别的几个元素而不是单一的元素。由不同要素构成的目的和手段本身也可能是多元的和多层次的。但多元目的、多层次目的构成的总目的是唯一的,而多种手段或者多层次手段构成的手段系统,也都是出于一个总的目的。这是一种精神作为统一的实践观念或者实践精神的内在要求。下面,我将从目的要素与手段要素的构成角度,对具体精神的要素构成进行分析和考察。

目的要素规定着一种精神的追求和理想、期望实现的目标,内含着建构这种精神之主体对一定事物坚定不移的信念,是精神主体价值理念的反映和体现。比如,“延安学”研究者把“延安精神”概括为: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其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延安精神的目的要素,是延安精神的宗旨,它集中反映和体现了创造与继承发扬延安精神的主体的信念和理想,即延安精神主体从事革命活动、建设活动的根本目标。

为了使目的得以实现,必须拥有一定的手段保障,这是任何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基本关系。因而,作为实践观念的某种精神系统,其目的因手段而存在,因而总是有与目的要素相应的手段要素。一种目的一旦失去了手段的保障,目的就变成了空中楼阁。比如,在上文所说的延安精神中,目的要素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延安精神有一系列的手段保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而这些手段,还属于总的比较抽象的手段,它们在延安精神的具体实践中,会转化为无数的实实在在的手段。

目的要素和手段要素的有机统一,构成了一种精神的基本内容。也就是说,一种精神的基本内容,其实就是目的要素与手段要素正确地、合理地结合或者统一。在实践中,则是二者之间能够形成有效的配合——目的是通过手段可以实现的目的,手段则是能够保证目的实现的手段。目的与手段的错位,将会导致一种精神内部的“精神分裂症”。

(三)精神的实质

精神现象贯穿在人类的所有活动中,是一个非常庞大而复杂的问题。若想对不同内容、不同形式、不同特征的精神现象有一些具体把握,就得进行必要的分类研究,但这是精神论或者意识论的任务,是我们这里难以进行的。我们需要做的是,在一般意义上说明一种精神到底有什么样的诉求,其实质是什么。

与物质概念对等意义上的精神,如前所说,其实质是指人类的意识现象,它本质上是对物质的直接反映和间接反映。凡是意识都是某种意识到的存在。这属于哲学问题,我们没有必要在此展开论述。

就实践观念意义上的精神来说,无论是什么类型的精神,最终都只有一类精神,那就是人的精神、主体的精神。所谓实践观念意义上的精神,就是一种实践精神,是一种做事的精神,是人或主体做事的态度、做事的方式和做事的追求。这就是实践精神的实质意义。在抽象层面上,所有具体精神的结构方式都是大致相同的。

精神本质上只能是属于人的东西,唯有人才能拥有某种精神、言说某种精神。能够创造精神的永远是人,因为人才有真正自觉的价值追求。不管哪种类型的精神,以及同一类型中的不管哪一种具体精神,从根本上说,都是人作为主体通过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创造的(这里的实践活动是广义的实践活动,包括认知实践活动)。在实践唯物主义的视野中,实践是主体的本体性存在方式,是主体本性最为根本的来源。因而,只要有新的实践活动特别是创造性的实践活动,就会有新的精神被不断地创造出来,只要某种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在不断探索和更新,与其相应的精神在内涵与表现形式上就会不断地以新的面貌出现。 qwJbVUv7eEpZn8ohSAC1Jvp7EbuFw44NXRL4lCt+tZC9yrXy3EDYU84/EHFE7E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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