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新闻精神的研究中,人们论述得更多的问题是新闻职业精神、新闻专业精神和新闻职业道德等,我却提出了一个与这些概念具有一定差异的“新闻精神”。为了进一步理解新闻精神的内涵,很有必要对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加以简要的解释。
新闻精神最集中地体现在新闻职业活动、新闻专业活动中,因此,新闻精神的核心与精髓一定是专业精神,这种精神就是为公众服务的精神,这是所有专业的共同精神实质。我们不能因为现实社会没有完美实现专业精神,就否认专业精神的合理性。现实社会中,人与人的客观差别、主观不同,使得人们不可能平等地享受专业服务,但作为一种专业,应该始终坚守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宗旨和精神。
新闻精神论讨论的仍然主要是新闻职业精神、新闻专业精神,但新闻精神与新闻职业(专业)精神毕竟不是一回事。新闻精神论扩展了(也许是泛化了)讨论的范围,主要表现在它扩展了新闻精神主体和客体的范围,即它不再限于仅仅讨论职业新闻活动者的职业精神或者专业精神,它把新闻活动中所有主体都包容进来,在伦理和道德意义上讨论了非职业新闻活动者在参与和介入新闻活动时应该具有的精神。
从职业角度出发,新闻精神是一种职业精神、专业精神,其实就是一套观念系统,是关于新闻业应该追求什么、应该怎样追求的观念系统,因而既是价值观念,又是方法论的原则,最终主要通过新闻活动者的新闻行为去实现。
“职业”与“专业”在我们的语境中,实质上说的是一回事,只是视角有所不同罢了。职业是从职业社会学角度对一种工作的认定,更多的是一种社会分工意义上的概念,实质指的是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专业则是从专业社会学角度出发对社会分工的一种认定。 因而,从社会学角度看,职业和专业的本质是一致的,但专业是从职业工作内容、特征出发,对职业的更加具体的说明,即一定的社会职业总是要求从业者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诸如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化的工作态度等)。就新闻职业来说,其内容就是以采写编评制播等为主的业务工作,这些工作要求相应的知识、技能和工作态度与原则。因而,人们一般对职业与专业不加区分,对新闻职业精神和新闻专业精神也在同等意义上使用。
当人们把所从事的活动、工作、职业视为专业(profession)时,这就意味着他对其从事的活动、工作、职业有一种特殊的态度。 这种态度就是专业态度,内含着一种特殊的精神,这就是专业精神。专业精神的根本内涵是:为一种职业承担职责,承担“天职”,即承担一种职业按其本性应该承担的义务。 职业是人们最主要的具有本体意义的生存方式,也是人们担当社会角色、社会责任最主要的途径之一。人们通过职业担当工作,履行自己作为社会成员的职责。而完美履行职责,自然需要认真对待职责的态度和精神,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运用一定的知识和技能。这就是说,职责的履行,既需要恪守职业精神诉求的规范,又需要有相应的能力。这二者合在一起,大致就是我们所说的职业(专业)精神。
新闻职业精神或者专业精神是以新闻职业诞生为前提的。新闻职业最初的存在形式就是在报刊机构中工作的记者、编辑人员。美国学者认为,新闻报道成为一种职业是19世纪后期的事情。 新闻职业诞生后,与其相应的职业要求也就开始出现。在美国,后来成为整个新闻业用来指导和要求新闻传播的一些基本准则,如诚实、公正、准确和真实,把事实和评论分开,早在19世纪80年代出版的教科书中就已经明确提出了。这些要求,“作为一种职业理想,在各报纸中以不同的方式加以强调和灌输”。因而,可以大致地说,新闻职业精神或者专业精神诞生在19世纪的最后几十年。而随着新闻业(早期主要是报业)独立性的不断增强,新闻工作的职业化程度越来越高,专业水平也越来越高,新闻职业精神或者专业精神也就越加成形。
新闻专业精神是以对专业精神的理解为逻辑前提的。美国学者威伦斯凯(Harold L.Wi lensky)认为,一个职业转变成一个专业,需要经过五个阶段:第一,开始努力成为专职或全日制的职业;第二,建立起训练学校;第三,形成专业协会;第四,赢得法律支持以能自主掌管自己的工作;第五,专业协会公布正式的道德准则。格林伍德(Greenwood)则认为一个职业成为一个专业应该具备五个特点:拥有自己的理论体系,具有权威性,得到社会的认可,有专门的伦理守则,具备专业文化。 我国一位研究者在转述美国印第安纳大学一位学者的观点时,将专业精神(其实是成为专业人员的各种条件)概括为这样几条:(1)每一专业皆要求其所属会员在从事专业活动时,必须运用较高级的心理,应用分析、比较、综合、评价、想象与创造等;(2)专业者须接受相当长时期的专业教育;(3)专业者应订立会员入会资格,促进会员的知识不断更新,与时俱进;(4)专业者应结成组织,并以高度自治方式提高事业水平,改进服务,促进自律;(5)专业者以服务社会为重,谋利营生为次;(6)专业者应有道德规范,以约束其成员之行为和操守;(7)专业者应视专业为终生事业。
依据以上提供的标准,新闻职业在今天成为专业工作是不成问题的,新闻活动者成为专业工作者也没有什么问题。专业理念包含的内核就是专业精神,二者是完全一致的,如果换个说法,我们可以把专业精神概括成这样几条:第一,相对独立自主的精神;第二,追求合理、适度新闻自由的精神;第三,通过新闻为主的手段,为公众服务,为社会服务;第四,按照职业道德从事新闻活动的精神。清华大学的刘建明教授指出,新闻专业精神从本质上至少包含三方面的理念:“一是,新闻传媒的使命和社会责任高于一切;二是,新闻记者的正义理性是报道行为的宗旨;三是,他律与自律是记者自我节制的动力”,新闻传播者“以专业知识为力量,以全心全意服务大众为目标,以献身真理为崇高理想”。
新闻专业理念从产生到现在,其间既有建构也有消解,在西方社会已经历了一个多世纪,但“它深深地扎根于文化中(整个西方文化。——引者注),尽管它也不再对自己的身份继续充满自信”。就目前来看,这种深扎在文化之中的专业情结,“仍然是新闻媒介组织的基本氛围”。对于中国新闻界来说,专业理念不敢说是个新鲜观念,但至少可以说是最近这些年来才被关注的问题。 至于专业理念的新闻实践,那种在当代中国文化环境中的新闻专业精神实践,我想还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中国新闻界基本上还处于新闻专业理念的边缘或者启蒙阶段。如何在中国环境中建构新闻专业理念,实践新闻专业的理想,还是处于初步探索的问题。那些认为自己已经较好地实践了新闻专业精神的人,大概对新闻专业精神还没有多少真正的理解。
新闻道德是新闻学与道德哲学(即伦理学)嫁接而成的一个概念。新闻道德是普遍社会道德体系中的一种,是新闻职业道德的简称,因而它属于职业道德的范畴。职业道德与职业特点密切相关,“是道德的一般原则通过职业特点的具体体现” ,“职业道德除社会道德中共通的要求之外,还包括基于职业专门逻辑的特殊道德要求,因而区别于大众的生活逻辑,具有鲜明的职业特点,有着许多大众道德不能涵盖的内容” 。因此,新闻道德反映的就是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体现出来的各种道德原则、观念、规范等的总和。复旦大学的黄瑚教授说:“所谓新闻职业道德,是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简单点说,新闻道德规范就是新闻活动者在从事新闻活动时应该遵守的一套道德规范。在谈到新闻道德规范时,必然会论及新闻伦理。因而,有必要对新闻伦理与新闻道德规范的关系加以简要的说明。在我眼里,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是一套规定新闻行为界限的准则,新闻伦理(关系)是道德规范所针对的对象,它表现在新闻行为关涉的各种关系之中。新闻伦理学或者新闻道德哲学则是以道德规范和伦理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的,其核心目的或者任务是探究哪些新闻行为中的关系属于新闻伦理关系,探究新闻道德(伦理)规范正当性、合理性的根据和理由。诚如何怀宏先生所说:“伦理学就是人们对于行为规范或者说正当性的反省。” 伦理学的核心在于说明行为上的正确与错误,阐释其根据和理由。“伦理学的工作不是要伦理学家模拟政治家、牧师或教师去宣布一套规范或者为这种规范做出理论上的‘辩解’。建立实际可行的伦理规范完全是一件因时因地而进行的境遇性技术处理,是非常具体的社会政治活动,所以不属于伦理学。伦理学的任务是解决伦理规范的基础和根据问题,也就是判定规范的合法性的问题,它关心的是对于任何一种可行的伦理规范普遍有效的价值原则。” 这些关于一般伦理学的见解对于新闻伦理学或者新闻道德哲学也是完全适用的。
新闻道德贯穿在所有的新闻行为之中,任何新闻活动者(包括非职业的新闻活动者)时时刻刻都面对新闻伦理、新闻道德问题。在特殊情况下,职业新闻人可能不运用某条道德规范,但这并不等于不运用道德规范,因为这时可能在运用其他道德规范。 这就是说,约束同一新闻行为的职业道德准则或者规范不是一两条,可能是好多条,它们之间是相容的、不矛盾的,但有着不同的层级和侧重。这时到底应该首先遵守哪条规范,或者说哪条规范具有优先性和相对重要的决定作用,这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麦基弗(Robert M orrison M aclver)说得很到位:“伦理不能归纳成一系列不能违背的规定或指令,能放之四海而皆准,而不去考虑具体情况、不计后果、不理解要达到的终极目标。” 凡是涉及伦理问题、道德问题时,对于一个讲道德、拥有德性的人来说,遵守道德规范是绝对的、必然的,但如何遵守道德规范则是相对的、灵活的。我们必须明白,正是由于遵守道德规范的方式的相对性和灵活性,道德行为主体自己认为道德的行为,在众人眼中却可能成为不道德的 ,这也是造成道德选择问题、道德困境的重要原因。
在新闻实践中,处理职业道德问题的难度不在于是否应该遵守某条道德规范,而在于如何处理好不同道德规范之间的顺序或者关系(这需要专门的新闻道德哲学进行讨论),如何把握遵循道德规范的技术或技艺。在实践中,有些道德困境是难以“逃脱”的。只要采取一种行为,就必然会放弃另一种或者其他所有可能的行为。这种情形下的选择,是不得已的选择,是必然损害某种价值(物)的选择。因而,此种情境下的关键问题是如何选择,即选择的技术、策略问题。良好的选择技术、策略是我们在制定了新闻职业伦理原则、道德规范之后,真正应该系统、深入、细致研究的问题(只是逻辑上的先后),它对新闻活动主体处理新闻职业道德困境问题有着直接的指导作用,这也是我所说的“手册式”研究(参见前言)的主要目标。
作为理论研究者我们应该明白,新闻活动者在新闻实践中特别是在新闻行为处于某种伦理道德困境时,一般不会用伦理学或者道德哲学原理、新闻伦理道德知识去直接解决问题。他们直接使用的是比较明确具体的可以操作的职业道德规范,更多的时候则是自己作为一个人的道德直觉。因而,只有当我们的理论研究最终能够落实到规范层面时,才能更好地发挥实践作用。 但同时还要说明的是,道德行为选择有时确实是很困难的,人们不可能为每一种可能的困境列出菜单式的解决办法。即使是具体的职业道德规范、行为规则,也总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因此,在把握了基本的规范之后,在把握了不同规范的先后顺序之后,实践中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记者、编辑的道德认知和道德实践经验。理论永远不可能解决所有实践问题,但我们不能因此而说理论是没有意义的。
就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准则本身来说,制定科学合理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以及实施这些规范、准则的方法和机制,有时比教育人们遵守规范更重要。社会学家们经过实验证明,恶行不一定出自恶人、不道德的人,某种强有力的社会运行机制可能使有道德的人、善良的人在道德的名义下做出丑事和恶行。有些记者可能正是在“忠于人民利益”的名义下,并且是在其自身确实认为自己“忠于人民利益”的情形下,实施了背离人民利益的职业新闻行为。人们看到,在很多国家,不管是在新闻史上,还是在当下的现实中,一旦新闻写作中的撒谎行为被某种社会机制认为是有利于人民利益的,有利于社会建设的,就会有一些反思能力不足、缺乏质疑精神的记者,就会有一些专业意识不够强大的记者,自觉地而不是被迫地去撒谎,并且还会有扬扬自得的“立功”感觉,把自己的撒谎行为认作具有崇高职业道德的行为,认作“美丽的谎言”。因此,合理的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实施机制,是新闻道德在宏观层面上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怎样的职业道德规范才是科学的、合理的,怎样的实施机制才是科学的、合理的、有良效的,仍是急需深入研究的问题,也正是新闻伦理学、新闻道德哲学关注的核心。
如前所说,新闻精神主要是价值观系统,而新闻职业道德是规范或者准则系统。新闻职业道德是新闻精神的具体体现,因而,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新闻精神是一种道德理念的表达,新闻道德规范则是把理念具体化为一系列的具体规范。新闻精神,对于新闻活动者,特别是职业新闻活动者来说,是伦理性的要求,这使我想起了马克斯·韦伯对资本主义精神的论述,他把富兰克林当年写给年轻商人的忠告 看作具有“伦理色彩的劝世格言”,而这些格言就是资本主义精神具有伦理色彩的体现,就是反映资本主义精神的一种典型道德规范。新闻精神更抽象一些,新闻道德规范则是具体的准则。诚如当代社会学界首屈一指的人物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所言:“价值观是抽象思想,而准则是人们必须遵守的原则或惯例。” 因而,对于新闻活动者的新闻行为而言,新闻精神更多的是观念的指导作用,新闻道德规范更多的则是直接的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