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对象是进行任何科学研究的一个基本前提。新闻真实论的研究对象,表面上看似乎十分清楚,即关于“新闻”的真实。但人们对“新闻”的理解、界定并不完全相同,甚至有较大的差异。因此,我们首先必须明确本书界定的新闻是什么,然后才能阐释新闻真实的本质,进而对一系列相关问题展开论述。
对于什么是新闻的问题,至今已有百种说法、千种回答,既有学院派的条分缕析,也有实证派的经验直觉。 虽然人们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但大致可以归为两种:一是认为客观存在的新闻事实、新闻信息(指未经新闻传播媒体认识、反映、报道的具有新闻价值属性的事实或信息)就是新闻;二是认为只有用一定符号记述、记录、再现、描述、陈述 出来,并且处于传播形态的新闻事实或新闻信息才能被称为新闻。对这些不同的看法我们不做评析,需要指出的是,在讨论新闻真实问题时,我们把传播态的新闻设定为新闻真实论的主要的、直接的对象。
我们所讨论的处于传播形态的新闻,被限定为由人们通常认为的大众新闻媒体(即媒体机构或媒介组织)传播的新闻 ,不包括通过非媒体组织方式传播的新闻 ,也不包括未经媒体组织报道、只通过人际方式传播交流的新闻 。简单来讲,本书只讨论大众新闻媒体上承载、传播的新闻的真实性。在一般的、正常的情况下,通过大众新闻媒体传播的新闻是最典型的新闻,是常态的新闻,是按照新闻传播原则传播的新闻。因此,我们对其真实性的讨论,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看法或判断,可以推及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的新闻。
即使在传播形态的意义上,人们对新闻的理解仍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通常情况下,新闻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包括新闻和新闻评论。新闻真实论所讨论的新闻,不包括新闻评论。新闻是对客观存在的新闻事实的认识和再现,本质上是一种事实。新闻评论是对新闻事实、事件表达的看法或观点,属于主观意见的范畴,因而不是新闻,不应该成为新闻真实论讨论的对象,不应被包括在新闻真实的对象范围之中。但我们应该注意的是,由于新闻评论是基于或依托于一定的新闻事实、事件或现象发表的意见和看法,因此,为了确保意见和看法本身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新闻事实必须是真实的,而不能是虚构的,不然,对其的评论就不能被叫作新闻评论。基于新闻事实的评论,才能叫新闻评论。在忠于新闻事实的真实性的前提下发表出来的评论才有可能忠于真理。
对于狭义的新闻,即对新闻事实的报道,不同的新闻之间仍然存在一些具体的文体上、报道方式上的差别,并且由于这些差别,形成了写作态度上的一些差别。比如,在中国的新闻报道中,最主要的两种文体是消息和通讯;而西方的新闻报道,则大而化之地分为消息和专稿(或称为特稿)。无论中外,已经形成的新闻观念和做法是:消息追求客观报道,以纯粹的事态信息为目标,自觉地不加入报道者(个人或媒体)的意态和情态信息,并努力消除传播语境信息对事态信息的不当干扰;而通讯或专稿,虽然也是对新闻事实的反映和报道,但却在一定程度上(特别是在中国的新闻通讯中)允许报道者自觉表达、渗透一定的情感和意见。尽管在任何文体的新闻报道中,都不可能彻底排除报道者的意态和情态信息,不可能排除作者有意无意布设在新闻文本中的“后设命题” ,但在消息和通讯(专稿)之间,上述实际差别确实是存在的,并且已经成为新闻报道中的一种习惯。
基于这样的分析,我们进一步将新闻真实论的对象限制在消息范围内,即主要以消息为核心对象来讨论新闻真实问题。由于人们习惯把消息看作“纯新闻”,因此也可以说新闻真实论的对象是纯粹的新闻。事实上,传播者在新闻作品中表达的意态信息、情态信息不属于新闻报道对象自身的信息,而是附加在事实上的信息。因此,在逻辑上,它们不属于新闻真实性的问题,而属于情感表达是否合理、意见表达是否正确的问题。普遍存在于新闻中的这些信息必然会干扰新闻的真实性,属于实现新闻真实的“噪声”。美联社第一位驻华盛顿的记者劳伦斯·戈贝赖特说:“我的行当是传播事实;我的指导原则不允许我就我所传播的事实做任何评论(指在新闻报道中——引者注)……” 因而,我们以严格的新闻、最为成熟的新闻形式——纯新闻——为探讨对象,应该说得出的有关结论会具有比较严格的科学性和普遍适用性。
另外,本书以印刷新闻(报纸新闻)为主要参照对象展开相关论述。这是因为,任何媒介形态的新闻报道,都依赖于一定的语言符号文本,并且这种依赖性是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 ,而且,不管是印刷新闻还是电子新闻,它们本质上都是在叙述事实信息,只是在符号系统、符号手段的运用上有着不同的方法和技巧。因此,以印刷新闻为主要参照对象讨论新闻真实问题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当然,对于不同媒介形态新闻真实问题上的一些特殊性,我们会在相关论述中加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