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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革命法学范式

“清末民国开创的法制史学术研究取向,自1949年开始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一消长变化发生在1949年,当然是政权鼎革的结果。但追溯其原因,还有不可忽略的两点。

首先,这是清末以来社会思潮不断求新求变的必然结果。自清末以来,时代的主题始终是救亡图存。而救亡图存的主要手段,则是引进西方的先进理论。在当时理论大量输入的情况下,学术界来不及进行甄别和消亡,社会思潮一味求新求变,甚而至于到了新就是好、变就是好的地步。那么,革命史观、革命法学的出现,就是事理发展之必然了。

其次,这是当时政治局势影响的结果。清末以来的法律史学,不是书斋的法律史学,而是必须学以致用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兴起,要求有一种法律学说能够为之服务,所以法律史学也跟着一转百转,进入革命法学的研究范式。

唯物史观虽然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就已经异军突起,且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成为20世纪上半叶的重要历史流派之一,但对法学取径的法律史学几乎没有发生影响。所以新中国成立以后,法律史学科直接受苏联专家的影响,改建为“国家与法权通史”课程,“完全阻断了清末以来中国法制史学的教学与研究传统” 。1956年,戴克光先生在《人民日报》发表《关于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几个问题》。该文是比较早地适应时势、运用唯物史观讨论中国法制史的成果。文章建议沿用“中国法制史”的旧称,重视法律史的文化遗产,重视法律史料的保存和整理工作,重视社会意识形态对法制的作用,重视一般性规律基础上的特殊性规律等。 这其实是对生搬硬套苏联法学和学科体系的反思,是值得注意的一种好的倾向。可惜的是,学术的探讨跟不上政治风云变幻的速度,“1958年掀起批判旧法观点运动,法律继承性遂成为批判的重点。此后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对古代法制全面否定” 。70年代末拨乱反正以后,革命史观并未就此消退,反而成为《中国法制史》教科书的基本范式。梁治平在回顾法律史发展的历程时,曾以《中国大百科全书》(1984年)“中国法制史”词条和《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作为范例进行了精辟的讨论,此处不再赘述。

革命法学范式下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固然有“政治斗争取代了学术研究,把学术当成政治的附庸、政治的论证”的弊端 ,但这不过是其极端化的表现形态。对革命法学范式的极端形态进行批判,往往会让我们忽略其一般形态潜移默化的影响力。革命法学范式的特点,其实是从大陆法系法理学范式之下一脉相承而来的。比如:两者都认同法律、法学的一元单线进化,且中国法制均处在落后于西方法制的状态;两者都以西方某种法学理论作为衡量、评判中国古代法制的标准。正因为如此,即便在70年代末政治上拨乱反正之后,革命法学作为一种研究范式也迟迟没有退潮。直到2002年倪正茂等学者撰成《批判与重建:中国法律史研究反拨》一书,仍认为当时法律史研究的最大问题是:“长期以来‘阶级斗争工具’论成了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指导性理论,中国法律史被简化为阶级压迫史、阶级斗争史。” 而许多《中国法制史》教科书也仍以五阶段社会形态论为贯穿法律史的基本线索。

一方面,革命法学范式潜移默化地影响了后续法律史的研究;另一方面,革命法学范式也成为后续研究群起批判和反思的对象。老一代学者常致力于重新厘清革命法学范式所提出的问题,如人治法治论、阶级斗争工具论等,而年青一代的学者则更多表现为一种去意识形态化的留白和遗忘。 bCTrsL0UBq3EM6jZGTpIlVTPqgUsD7NJS1mp3AaGOx0uN0eSqw80yo7sqx6TeJ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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