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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以“律令说”移治中国古代法的局限

实际上,以“律令说”研究中国古代法,存在着较大的局限。这一局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中国古代法的历史;第二,中国古代法的体系。尤其就后者来讲,如果仅仅将律令为代表的成文法典定义为中国古代的“法”,那么中华法系中最有特色和价值的一部分恐怕将无处容身。以下分别就上述两方面展开讨论。 nLa37kQni2zW6idgjh+FG3pNUE1cv6G0KDKaBPaEqd1vc8bRBXRN6CO85RzpTD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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