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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中国出版管理体制的初步构建(1949—1954)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改变当时出版事业混乱和散漫的无政府状态,党中央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党对出版工作的领导,构建起与当时国情相适应的出版管理新体制,很快使全国出版工作从无组织走向有组织、从无计划走向有计划、从无序走向有序,为新中国出版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对未来的出版管理体制产生了长远而深刻的影响。

一、党政关系体制的建构

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是我们党在长期奋斗过程中形成的重要经验,它具体体现在1942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发布的一项重要规定中:“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和无产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他应该领导一切其他组织,如军队、政府与民众团体。” 新中国成立后,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得到了更加全面的推行,在中央层面,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在政府各部门,设立由担任负责工作的共产党员组成的党组,以保证党中央的一切有关政府工作的决定的贯彻执行。

在以党组制及党委制为主要特征的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下,党对出版工作的领导首先体现在党委及党的宣传部门对出版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上。1949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中央政府成立后党的宣传部门工作问题的指示》,明确宣传部应摆脱行政事业,集中注意于党内外的思想斗争、党的宣传鼓动工作的领导和党的文化教育政策的制定 。1951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健全各级党委宣传机构和加强党的宣传教育工作的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宣传机构加强和统一党对思想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党的宣传部门的职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其中各级宣传部门应设立书刊出版处或报纸出版科,承担政策性和地方性方针的制定及监督实施、出版物内容检查、出版工作计划指导、书评领导等任务 。1951年8月,胡乔木在第一届全国出版行政会议报告中强调党委在思想和政治方面应负最大的责任,强调党的宣传机关在出版计划、内容审查、工作制度、干部培养等方面应担负起管理、领导和监督的责任,以改变当下出版工作的混乱状态 。1953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作为实行党与政府对口设部的开端,这一文件要求逐步建立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组织部统一管理下中央及各级党委的各部分管干部的制度,其中包括出版在内的文教工作干部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 。据此,1954年4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布《党的各级宣传部管理文教干部的实施方案(草案)》,要求逐步将全国文教干部的管理工作由党的各级组织部移交给党的各级宣传部,由党的各级宣传部挑选、提拔、配备、教育、培养、训练干部并监督检查同级文教机关和团体中的干部工作 。从上述内容来看,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宣传部门逐渐摆脱新中国成立之前主管出版业务的状态,其工作转变为政治、思想和组织方面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党对出版工作的领导其次体现为在行政部门设立党组对出版行政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以及重大问题通过党组系统向党委请示报告。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务院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下设文化教育委员会,在党(通过政府党组)的领导下负起管理全国文化教育行政的任务。1949年11月1日,受政务院领导、文化教育委员会指导的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宣告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在党(通过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党组)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国的出版事业,中央有关出版工作的指示和决定,须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党组统一认识,然后具体贯彻执行。在全国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展开后,客观形势要求必须由中央实施高度集中的组织和管理。1953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草案)》,规定政府工作中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事项均须“事先请示中央,并经过中央讨论和决定或批准以后,始得执行”,而政府部门对中央的决议和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均须“定期地和及时地向中央报告或请示” 。同时,撤销“政务院党组干事会”,政务院各委的党组组织和直属政务院的其他部门直接受中共中央领导。因此,涉及出版方面的重大事项或重大决定,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通过党组系统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同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副署长陈克寒在出版建设计划会议上就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过去曾存在下命令和发指示不事先请示中央的现象等问题,要求“各级出版行政机关和出版发行单位,必须坚决地依靠和服从中共各级党委的领导,经常地报告和请示工作,取得党的政治上的指导和监督”

新中国成立后,延续革命时期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由党领导全国的出版事业,其中党委和党的宣传部门负责政治、思想和组织层面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此外,党的领导通过出版行政机关中的党组发挥作用来实现,党组统一领导所在部门的党员,贯彻执行党委的各项政策、决议和指示,并通过党组主动向党委请示和报告工作,特别是方针性和政治性的问题,推动出版工作成为党的事业。

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建构

新中国成立初期,从中央到地方的出版行政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健全,以强化出版行政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新中国成立之初,设立大行政区作为政权过渡时期特殊的行政区划形态。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和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要求大行政区设立新闻出版局或分设新闻与出版两局,重要省市设立新闻出版处,一般省市必要时设立新闻出版室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被撤销后,各地新闻行政机关和出版行政机关均合并设立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不再分设。1952年年底,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将原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改为行政委员会,由地方最高政权机关兼中央代表机关改为单纯的中央政府代表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进而推动各大区新闻出版局改为中央建制,作为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在各大区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构。 然而,这一规定的弊端在于地方出版行政机关的工作本可以在请示地方党委或宣传部后及时处理,却必须上报到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导致工作效率低下。1953年10月,政务院发布命令纠正这一规定,将在各大区设立的新闻出版局(处)的领导关系改为大区行政委员会领导,并受大区行政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指导 。进入大规模的计划经济建设时期后,需要加强中央统一集中领导,1954年中央做出撤销大区党政机构,合并部分省、市建制的决定。为加强中央对出版行政和业务统一集中的管理和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撤销大区出版行政机构,将原属大区管理的出版事业分别上交中央或下交省市接办。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和地方行政权力配置参照革命时期的制度实践经验并借鉴苏联模式,形成高度集中统一的中央政权,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给予地方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因此,中央出版行政机关和地方出版行政机关在职责权限划分上,趋于在向中央集中的同时,积极探索地方适度分权以调动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成立之初的主要业务包括建立及经营国家出版、印刷、发行事业,掌理国家出版物的编辑、翻译及审定工作,联系或指导全国各方面的编译出版工作,调整公营、公私合营及私营出版事业的相互关系。 可以看出,当时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的工作实际上以自行进行从编写一直到发行的全部业务为主体,而非着重实行对全国公私营出版事业的领导。地方出版行政机关则不负担具体的业务工作,主要承担传达和执行政策法令,处理出版事业机关的登记事宜,对出版、发行和印刷机构进行调查统计,处理出版用纸的补贴分配事宜,保障出版合法权益及取缔有害书籍,组织报刊书籍的批评介绍工作,协助审查当地新华书店出版书稿,事后审查及抽查当地出版或发售书刊等行政管理工作。 1951年,政务院通过《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草案)》,各地纷纷裁撤出版行政机关或将工作移转给当地文化教育委员会或文化事业管理处办理,地方新闻出版行政工作因而被削弱,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进而向文化教育委员会请示报告,要求充实地方出版行政机关以加强对地方出版事业的管理,强调地方出版行政机关应主要负责公私营出版印刷发行企业的领导管理、纸张器材的供应、期刊的调整及登记核准、书刊进出口的统制等行政业务。

新中国成立初期所形成的从中央到地方的一整套出版行政管理体系,为发展人民出版事业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但在中央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下,产生了“强中央、弱地方”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格局,也造成了出版行政管理工作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失调,中央统管过多过细,管了一些不该管的具体业务工作,在调整机构和人事时对地方出版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能行使方面也加以削弱,因此地方行政管理较为松弛薄弱。出版系统也积极向中央请示报告,在争取向地方放权以提高工作效率、调动积极性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

三、政(党)企关系的建构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企业并不被当作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而往往被当作政府部门的行政附属物。在经营管理方面,政府成立管理部门,将国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置于政府的直接管理之下。因此,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和各级出版行政机关直接管理全国国营、地方国营和公私合营出版、印刷和发行企业的经营。如人民出版社、新华印刷厂总管理处和新华书店总店等国营出版、印刷和发行企业作为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的直属企业,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领导,新华书店的各地分支机构,统一由新华书店总店管理,同时接受当地出版行政机关的领导。地方人民出版社和地方印刷厂均受地方出版行政机关领导,但须同时分别接受人民出版社及新华印刷厂总管理处的领导或指导。此外,伴随着出版专业分工的发展,我国出版事业开始按照有主管的思路进行建设与管理。1950年10月,政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和发展全国出版事业的指示》,要求“公私营的专业性的出版社应尽可能在出版总署的协助下与有关的政府部门或人民团体建立固定的联系” 。1952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党组在提交给文委的报告中强调,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所属公营出版社均须有双重领导,除取得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之领导外,必须分别紧紧地依靠各主管部门的领导 。因此,除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外,公营出版社通常都有一个政府业务部门作为管理单位,如人民教育出版社由教育部领导、人民文学出版社和人民美术出版社由文化部领导。在企业经营的管理内容方面,1954年8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出台了统一和加强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出版社的规定,明确了省(市)以上党委所直接领导的出版社的企业经营,包括出版计划、印刷生产、基本建设、劳动工资、财务收支、物资供应、印刷成品的出售价格等由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和省(市)地方行政机关的新闻出版处(局)统一管理。对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业务部门所办的出版企业的管理,除财务计划和基本建设原则上由业务部门直接管理并受出版行政机关监督外,其他方面也适用上述规定,由出版行政机关统一管理。

由于我国传统企业体制中政企不分,虽然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将出版、印刷和发行单位定性为企业,明确要实行企业化经营,但是这里所指的“企业化”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而是指出版企业健全管理制度,推行经济核算,贯彻政治与经济结合的思想,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同时,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企业利润,达到厉行节约和积累资金的目的。黄洛峰在1949年10月的全国新华书店出版工作会议第十六次大会上提出企业化问题,指出企业化不是单纯地追求“实物保本”,而在于以科学化的管理方法经营企业,以精密的核算制度核算成本,以组织化的积极精神不断扩大再生产 ,强调应从加强经济核算和明确定价标准、制定新的会计制度、取消供给制、实行薪金制四个方面加强企业化 。1952年10月,胡愈之在第二届全国出版行政会议上强调,“许多企业单位至今存在着供给制思想”而“未考虑到应该对国家担负什么财政义务”,要求“省市以上的新闻、出版、发行、印刷单位,应一律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度。如因国家需要或客观条件限制,而非亏损不可者,也应制定预算,由国家有计划地补贴” 。1954年8月,《中宣部关于统一和加强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报社、杂志社、出版社企业管理的指示》明确规定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的目的在于,在“保证出版单位完成政治任务”的同时,“使企业尽可能为国家节省和积累建设的资金”

在处理党企关系方面,同党对整个出版事业的领导相统一,各级党委并不包揽和干预企业的经营和决策行为,对出版企业的具体管理仅负有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的领导责任,这一责任集中体现为在编辑业务(包括编辑计划、编辑方针、编辑内容、文稿审核等)和干部工作等方面的领导,坚持党对选题和内容的政治政策把关和思想价值把关以确保正确的政治导向和价值取向,坚持党管干部以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1951年8月,胡乔木在第一届全国出版行政会议上指出,各地出版社的“出版物应不应该出”“质量好不好”“出版计划适不适当”这些问题是“各地党中央局宣传部不能不负责”的,同时“党也要负责领导教育和培养出版工作的干部的工作” 。1954年8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出台统一和加强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出版社的规定,明确国营、地方国营和公私合营出版社中的编辑业务和干部工作由各级党委直接领导 。在当时的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地方党委对出版企业的领导较为薄弱的情况,或者偶尔管一管,或者若出版社不问党委就不管,而山东分局对于山东人民出版社的领导方法较为成功,被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作为地方党委领导出版社的典型案例向全国推广。山东分局的具体领导方法为:(1)帮助出版社及时了解党委意图、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各时期的工作部署;(2)研究出版社方针、任务,审核出版选题计划,对选题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3)经常审查稿件,有重点地组织与推动作者写稿,政治经济类书稿大部分送审,文教、文艺书稿部分送审,特别重要书稿由部长亲自审批;(4)有系统地检查出版社已出版的书籍,并督促开展在报刊上的书刊评论工作;(5)宣传部报刊处经常参加出版社的编委会,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根据山东分局的做法,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明确地方党委对出版社的领导应抓住选题计划、组稿和与作家关系、出版社的政治思想领导方法三个基本环节。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国有国营、政企不分、以行政计划管理为特征的政企关系下,由各级出版行政机关行使对国营、地方国营和公私合营出版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这种直接管理体现在决定出版企业的生产经营、工资分配、基本建设、财务收支等各个方面。同时,贯彻企业化经营原则,实行经济核算制度以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尽力提高生产中的经济效益,竭力节省国家建设的资金。各级党委则不干预具体的企业经营,而是对编辑业务和干部工作进行直接领导以保证出版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高度统一。

四、行业内部分工合作关系的建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共同纲领精神的引领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亦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克服我国出版事业的落后性、盲目性和无政府状态的总方针和总办法。所谓分工合作,首先是产业链上出版、印刷、发行三大环节的分工合作,其次是处在产业链上游的出版社的专业分工。

(一)出版产业链三大环节的分工合作

在革命战争时期,出版事业的落后性使其形成了出版、印刷、发行三位一体的格局,即出版、印刷、发行一揽子的经营方式,造成了责任不分、盲目生产、资源浪费等现象。新中国成立后,为消灭出版事业的落后性和盲目性,使国家出版业进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确定首先从国营企业做起,实行出版、印刷和发行专业分工的原则和方向,分别成立独立的出版、印刷和发行企业,奠定了我国出版事业的基本格局。

1950年4月,新华书店总管理处成立,成为受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直接领导的企业机构,并在新华书店总管理处和各总分店分别设出版、发行和厂务三大专业化单元。1950年9月,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制定了出版、印刷与发行分工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当年10月发布《出版总署关于国营书刊出版印刷发行企业分工专业化与调整公私关系的决定》。决定指出,国营书刊出版印刷发行企业应首先实行分工与专业化,全国各级新华书店兼营出版印刷业务者划分为三个独立的企业单位,即出版企业、印刷企业和发行企业。根据此决定,新华书店取消出版和印刷的业务,改组为专营书刊发行的企业机构;全国各级新华书店原有的编辑和出版机构改组为中央和地方人民出版社;原新华书店总管理处所属京津两地印刷厂行单独成为一个企业单位,设新华印刷厂总管理处予以管理,其他各地新华书店所属印刷厂行分立为独立企业单位。 人民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新华印刷厂总管理处先后成立,向出版、印刷、发行的专业化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胡乔木指出,出版、印刷、发行分工后,三者之间是“亲兄弟、明算账”的关系。“明算账”即每一单位都有其企业独立性,必须遵守严格的科学管理和经济核算的要求;“亲兄弟”则要求三大单元紧密配合并互相照顾,根据统一的领导机关的全盘计划制订自己的计划并订立合同关系,为发展人民出版事业而努力。

(二)上游出版社的专业分工

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在实行出版、印刷和发行分工的同时,在出版社内部也进行了严格的出版专业分工,根据读者对象或专业性质设立中央一级的专业出版社,形成条块分割的格局。1950年10月28日,政务院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全国出版事业的指示》明确规定,“专营出版工作的出版社,首先是公营出版社,应当按出版物的性质逐步实行大致的分工。……以克服出版工作中的盲目竞争和重复浪费和质量低劣现象” 。因此,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开始创建或同有关行政部门联合组建若干专业出版社。1951年10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出版工作向中共中央的报告及毛泽东的批示》指出,“全国出版业在中央方面现已建立了人民、人民教育、人民文学、人民美术、科学技术、青年、工人等7个出版社”,而“历史较长、规模较大的商务、中华、开明等私营出版业和公私合营的三联书店,大体上走上了专业分工的道路” 。1952年7月,为进一步明确各公营出版社的专业分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制定《出版总署关于中央一级各出版社的专业分工及其领导关系的规定(草案)》,对公营的人民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外文出版社、重工业出版社、燃料工业出版社、人民铁道出版社、中国工人出版社、青年出版社,公私合营的世界知识出版社,私营的商务印书馆编审部和中华书局编辑所的专业分工进行了明确界定 。同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颁布《全国出版建设五年计划大纲》,计划五年内逐步分别建立财经、通俗读物、医药卫生、辞书、农业、科学、古籍等15~20家专业出版社 。截至1955年3月,我国陆续建立中央一级的国营和公私合营出版社共32家

除中央一级出版社的专业分工外,中央出版社与地方出版社的分工合作也是这一时期出版行业内部分工合作关系建构的重点。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文委关于文教工作“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生产服务、为工农兵服务”的总方针,中共中央宣传部提出地方出版社应贯彻执行“通俗化、地方化、群众化”的方针,规定地方出版社主要为地方服务。1952年,第二届全国出版行政会议讨论了国营和地方国营出版社的分工和调整问题,明确了国营出版社应出版全国通行的一般书籍,而地方国营出版社应出版解决当地群众思想问题,介绍当地先进人物、先进经验,指导当地工农群众的生产、工作、学习的通俗读物。 1954年12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布《关于地方出版社工作的指示(草案)》,进一步明确地方出版社的出版范围包括:结合当地工作的实际情况,出版关于宣传党和国家各项政策和工农业生产经验及科学技术的书籍;出版关于当地革命历史、革命人物、经济地理、名胜古迹,以及民间流行或经过加工的歌曲、戏剧、舞蹈、美术等的书籍;出版关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党史、革命运动史的通俗性书籍;出版适合广大工农群众阅读的文艺书籍和适合少年儿童阅读的少儿书籍;视当地情况出版符合中小学和业余学校教师和学生要求的参考书籍;出版适合文化水平较高的读者阅读的文艺著作和理论著作

在公营和私营出版业的分工方面,新中国成立初期为重点发展国营出版力量,积极而稳步地对私营出版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使出版事业逐步地由国家掌握;着重限制私营出版业的出版范围,以便将其纳入公营出版业的轨道。1952年8月,政务院颁发《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法令文件之出版权属于各级人民出版社及其授权之出版社,其他出版业不得编印或翻印 。1953年5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对中央文件予以明确界定,规定由中央人民出版社随时印行活页文选,并视需要及时编印成书,严格禁止私营出版社将中央文件编印成书,如有发现,即予取缔 。后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进一步做出规定:除各级人民出版社及其授权之出版社外,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对政府的政策法令、指示文件做问答、解释的出版物,如有违反,予以行政上的取缔。为纠正私营出版社在教学用书上的投机取巧行为,1954年7月,教育部、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做出指示,要求中学、中等师范学校、小学、幼儿园的课本、教材一律由国家指定的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根据上述课本和教材编写的教学参考书,职工业余学校课本、教材,各种扫盲识字课本、教材,工农兵妇女课本、教材及教学参考书,原则上应由国营出版社出版,个别有条件的公私合营出版社亦可出版 。其他关系重大的书籍,如字典、地图、儿童读物、外国书籍的翻译版等,亦规定只准国营出版社、公私合营出版社和经国家委托的私营出版社出版。除此之外,为壮大国营出版业的力量,限制私营出版业的发展,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于1954年规定,各地机关、团体、学校、国营企业所有需要公开出版、发行的书稿,原则上应尽先交给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的出版社出版,不应径交私营出版社出版;只有上述出版社不能接受或暂时无力接受出版的书籍,才可由行政机关代为介绍较为严肃的私营出版社出版。

新中国成立初期出版行业内部分工合作关系的建构,形成了全国规模的比较完整的出版、印刷、发行体系,建立了三大环节独立经营、垂直领导的基础;依靠行政力量划分中央出版社的专业分工以及所形成的条块分割的格局,成为我国出版事业长期遵循的基本原则;确定了地方出版社“通俗化、地方化、群众化”的经营方针,规定了地方出版社的图书出版范围;对私营出版社的出版范围做出了种种限制,最终实现了私营出版社的全面国营化。以上种种举措重新确立了新中国的出版框架,定位了新中国的出版方向,沿着分工合作和专业化的道路带动出版事业迈上了新台阶,奠定了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基础。

五、出版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的建构

新中国成立之初,各地公营出版社机构不健全,缺少甚至没有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以致出版物质量往往很低,甚至出现严重的政治性和思想性错误。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敦促作为“国家首要出版机关”的人民出版社尽快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合理的内部组织结构,成为全国出版界的模范并逐步地向其他出版社推广。

编辑工作制度是保证出版行为规范化的关键,其建立为编辑行为提供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原则。1951年9月召开的全国出版行政会议做出一切出版社必须建立编辑机构的决定,要求中央和大行政区的出版社的编辑部应逐步建立专业编辑室或科并对编辑工作制度做出严格的规定,强调在编辑制度建立的问题上,人民出版社应作为全国出版界的模范 。根据全国出版行政会议的要求,人民出版社制定《书籍编审出版工作程序暂行规定》,要求一切稿件至少须经过“三审四校”,即编辑初审、主任编辑复审、总编辑终审,四次校对(其中送作者校对一次),每一步骤完成时所有的负责人员必须在签字单上签字 。1952年9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在全国推广人民出版社编辑制度建设的经验,颁布《关于公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规定要求:公营出版社必须设立以总编辑为首的、包括若干编辑人员的编辑部,并在总编辑领导下组成编委会,主要职责为审查重要书稿、讨论编辑方针和选题计划;采用书稿应实行编辑初审、主任编辑复审、总编辑终审和社长批准的编辑制度,特别重要的书稿须经专家审查和编委会讨论,并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书稿至少须经四次校对,其中一次由著作人自校,清样付印前须经社长和总编辑检查批准;编辑过程中的每一步骤完成时有关负责人都须签字;等等 。这一规定成为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发布的第一份关于审次和校次的制度方案,并由出版管理部门推广至全国,经过不断的修订,已成为我国出版事业长期坚持的基本制度和工作标准。

出版内部治理机制是明确责任配置、协调权力运作的治理体制。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出版社实行社长负责制,由社长全面领导出版社的编辑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社务委员会则为议事机构,由社长主持。1950年10月,《出版总署关于国营书刊出版印刷发行企业分工专业化与调整公私关系的决定》规定,成立后的人民出版社应设社长、副社长及社务委员,组织社务委员会,社长及主要负责人由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选派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批准试行《人民出版社组织条例》,设立社长一人,主持社务并兼任总编辑职务;设副社长若干,协助社长工作;设副总编辑若干或由副社长兼任,协助总编辑工作;正副社长定期召集社务会议,并邀请党、团、工会负责人或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新中国成立初期,出版、印刷、发行的分工以及出版专业化的推行,为出版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奠定了架构基础,经由三大环节的专业分工,出版企业专做出版工作,承担的是生产任务,因此形成以编辑室或编辑部为中心的机构设置。人民出版社成立之初,组建起由正、副总编辑领导的总编室以及两个图书编辑室和两个期刊编辑室。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批准试行《人民出版社组织条例》,根据人民出版社编辑出版政治及社会科学范围内书籍的任务,设立五大图书编辑室掌管该社出版物的编辑工作,并围绕编辑工作和任务设立办公室、资料室、出版部、计划财务室和行政处等开展业务性工作 。这种以编辑室(部)为中心的内部组织结构,突出了编辑工作在整个出版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为出版界所长期坚持。

1951年8月,胡乔木在第一届全国出版行政会议上明确“人民出版社……就要树立起自己的标准,打起人民出版社的旗帜,要求所有其他的出版社朝着人民出版社的方向前进” 。因此,以人民出版社内部管理体制为模范带动全局,形成了有利于人民出版事业发展的内部运行机制,在每个环节都建立有效的对接,确保了出版工作行之有效地运转,有力地规范并提升了出版物的内容导向与编校质量,其中“三审三校”制度和以编辑室(部)为中心的组织结构时至今日仍是做好出版工作的基础。

六、社会监督机制的建构

社会监督机制作为社会力量对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出版行为和实施效果进行监督的机制,是保障和管理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途径,通常包括出版行业协会监督、其他社会团体监督、读者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方面。新中国成立初期,以读者来信(读者监督)和图书评论(舆论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对繁荣当时的出版事业发挥了有力的社会评价和监督作用。

读者来信对于密切与读者的联系、倾听读者的呼声与意见,以便纠正错误、改正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如上海作为出版连环图画的大本营,在收获一定成绩的同时,对其的改造呼声日渐强烈,各地读者提出不少意见,包括题材范围狭小、主题思想不明、历史题材编写错误、画面单调、文字不够通俗、文字说明过长等缺陷,据此,上海出版主管机关制定《调整上海连环图画出版工作的草案》,规范连环图画的读者对象、编绘方针、表现方式、内容取材等,并要求成立编辑部、定期举办学研班等以开展改进工作 。在《北京》一书于1953年由华东人民出版社出版后,北京市新闻出版处收到了许多读者对该书的意见,指出该书对北京的建设计划和目前情况做了许多歪曲的、不负责任的论述,根据读者所反映的意见,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做出将该书停售、在经全面修订前不得再版的处理决定 。除出版单位直接接收包含读者投诉和意见的来信外,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如由报刊刊发读者来信也是一种重要的监督方式。1952年8月,《人民日报》连续两次发表读者来信综述和读者来信简评,要求图书发行机构改进邮购代办工作,这是党报第一次以集中刊登的形式反映广大读者对新华社发行工作的意见。针对广大读者提出的批评与意见,新华书店要求全店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人民日报》所刊载来信,对内部工作展开检查并进行检讨,力求改进发行工作中的缺点。

书评工作的目标是帮助读者选择书刊、提高出版物的质量和加强对出版物的批评指导,出版机构对照检查以采纳其中合理的意见并改善工作。新中国成立初期,由各级党委宣传部负责推动与检查书评工作。1951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健全各级党委宣传机构和加强党的宣传教育工作的指示》,明确党的各级宣传部门在书刊出版方面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领导书评工作” 。而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则负责“协助有关党政领导机关有重点地审读新出版的图书,并组织图书评介工作” 。1950年4月,《人民日报》率先开辟副刊《图书评论》,并指出“出版界的批评风气逐渐展开了……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推进工作最有力的武器,希望每一个关心文化建设的人和广大的读者,都热烈地来参加出版界的批评工作” 。同年9月,出版组副组长傅彬然在全国出版会议分组会议上指出,“《人民日报》图书评论副刊,自从印行单行本以后,在各种副刊中,销数始终占着第一位,足见大家对书评工作的重视”,其进一步强调“我们从来亦没有像现在这样重视读书界的和社会的舆论,舆论也从来没有这样高的威信和这样大的威力。一经舆论批评,我们一般都能够以自我批评精神来向社会作负责任的答复,并切实改进工作” 。1951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和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全国报纸期刊均应建立书报评论工作的指示》,指出书报评论是一项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工作,要求全国各种报刊应根据具体的需要和可能,增设定期的或不定期的书报评论(或图书评论、出版评论、报纸述评等)一栏或一种专刊,刊载有关出版物的评论和消息,而且报纸、期刊上对出版物的评论,应当是帮助广大的读者、作者、编辑、出版者、发行者的严肃而与人为善的益友 。1954年7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出《关于加强报纸杂志上的图书评论的指示》,规定中央及省市的报纸及各部门的机关杂志应落实图书评论工作,积极组织科学机关、高等学校教研室、文艺团体及其他机关中的作者参加写作,尽可能使图书评论栏成为报纸杂志的经常内容 。新中国成立初期,除《人民日报》外,《光明日报》的“图书评论”、《大公报》的“读书与出版”、《长江日报》的“书刊评介”与《文汇报》的书评专刊等在加强对出版物的批评指导方面做出过比较系统的努力,此外《中国青年》《人民教育》《翻译通报》《人民文学》《文艺报》等均不定期刊出书评文章,对扭转这一时期出版物的混乱状态起到了净化作用

除上述之外,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作为出版单位和出版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专业团体,其主要任务之一是组织出版单位探讨出版业务,交流改革经验,沟通出版信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成为行业自律的枢纽式社会组织。

新中国成立以后,进入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出版管理体制构建的方向为消灭出版行为的盲目性、落后性和无政府状态,在统一领导与管理下改进与发展人民的出版事业。1950年9月,叶圣陶在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上致开幕辞时指出,“出版工作是文化事业,同时又是工商事业” ,明确提出出版事业兼具“文化事业”和“经济(工商)事业”两重属性,出版事业的方向和性质决定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出版管理体制的建构与实施。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党政关系体制方面,全国出版事业坚持以党组制及党委制为主要特征的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在“强中央、弱地方”的格局下探索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地方适度分权;在政(党)企关系方面,推行党政系统对国营和公私合营出版企业的领导分工,由政府直接管理出版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推动其走向企业化经营,由党委负责出版企业的编辑业务和干部工作;在行业内部分工合作关系方面,实行产业链中出版、印刷和发行三大环节的分工合作,以及处在上游的出版企业的专业分工;在出版企业内部管理体制方面,以人民出版社建立的内部管理机制为模范向其他出版社推广;在社会监督机制方面,形成以读者来信为主的读者监督和以图书评论为主的舆论监督两种主要方式。新中国成立初期构建了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出版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这一适应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要求的出版管理体制,为推动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出版事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形成了中国特色出版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其中,党的一元化领导、中央与地方关系、专业分工、内部管理体制以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基本原则至今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当今出版管理体制的形成、改革和完善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WXO+s9ywAlcP2zBcsrT9vrb/BCxLz/X2W1TsW98EOX3doZYhjUPYf66NYaXxfm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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