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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研究内容和意义

一、研究内容

从研究内容看,“中国特色出版管理体制研究”主要结合我国出版管理体制确立、演进、改革和发展历程,总结出中国出版管理体制的构成及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中国特色的出版管理体制,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特色出版管理体制研究包含六个重要的关键词:新中国,70年来,出版管理体制,中国特色,改革,演进。

关键词“新中国”:是空间界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出版管理体制的管理范围,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关键词“70年来”:是时间界定,是指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到2019年年底这70年左右的时间跨度。

关键词“出版管理体制”:管理体制是指管理系统的结构和组成方式,即以什么样的组织形式进行管理以及用什么样的管理方法达到管理的目的。出版管理体制就是出版业管理系统的结构和组成方式,即以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和方式、手段等对出版业进行管理。

关键词“中国特色”:以往的出版管理体制研究大多集中于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微观的出版社内部管理体制这两个方面,这当然是极其重要的两个方面。但由于出版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中国出版管理体制与西方出版管理体制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仅仅从行政管理体制和微观内部管理体制这两个方面不足以概括出版管理体制的全貌,它往往忽视了我国出版管理体制特有的并且最具有独特优势的方面,即党的领导,这是新中国出版管理体制中最核心的要素,也是出版管理体制改革所要坚持的中心内容。党的领导是出版管理体制的灵魂,出版管理体制如果缺失了这个方面就是缺失了灵魂,就会走上邪路。从毛泽东到习近平,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的领袖都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这一根本原则。因此,本研究自始至终将党的领导作为出版管理体制的核心。与此同时,本研究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这两个在过去的出版管理体制研究中没有被充分关注的方面也作为出版管理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加以研究和分析,由此形成了“党的领导行政管理行业自律出版单位内部管理社会监督”五个子系统共同发挥作用的中国特色出版管理体系,这也是本研究的基本分析框架。同时,本研究还对不同管理系统所涉及的多个层面(观念、机制、机构、手段等)进行分类研究,探讨其发展变化的特点与规律。除对这五个子系统进行分析之外,出版管理体制研究还应该包括如何处理党和政府与企业和市场的关系、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如何批判地借鉴国外出版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等等。

关键词“改革”:改革是对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等进行局部或根本性调整。我国的出版管理体制是一种新生事物,在长期的出版实践中不断探索和逐步完善,这其中就涉及出版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中国共产党人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能够根据时代的发展不断进行自我革新、自我完善、自我革命。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出版管理体制的调整和改革一直在进行,无论是党对出版业的管理方式,还是出版行政管理体制及机构、出版业自身的管理体制、社会监督机制以及行业自律等等都经历了多次变化,一直处于不断调整和改革的过程中,从而不断地适应我国的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需要,特别是适应出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改革开放后,我国不断加快出版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出版业出台了若干次重大改革举措,不断地调整出版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以适应出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解放和发展出版生产力,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这一宏伟目标。改革是出版业前进和发展的不竭动力。

关键词“演进”:就是演变和发展过程,也就是说,研究新中国的出版管理体制不能只是从静态的角度考虑,而要根据不同时期出版业的内外部环境变化以及出版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去动态地分析出版管理体制改革的动态发展变化过程、原因、特点和结果等,从中找出其内在的发展变化特点和规律性,为当下以及今后的出版管理体制及其改革提供经验借鉴,从而更好地推动出版业的发展和繁荣。

上述六个关键词就是本论著所要研究的主体内容或主要研究对象。

二、研究意义

关于出版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价值,涉及对中国特色出版及其本质的认识。长期以来,对出版概念及其本质的认识有一些误区。这里首先对这些误区加以辨析,然后我们再来讨论本研究的价值。

(一)对出版概念及出版本质的再认识

1.对出版概念的再认识

要搞清出版管理,首先要对出版概念及其本质有个清晰的认识。对出版概念的探讨历来是出版研究的核心问题和热点话题,相关文献不胜枚举,对出版概念的定义角度也五花八门。南京大学杨海平教授等在“基于媒介角度的出版定义发展变化”一表中按照时间顺序列举了22种出版定义(见表11),这是一项十分有意义的工作,给我们研究出版概念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但表里的列举不可能面面俱到,还有很多重要遗漏。比如作为国家新闻出版署核心教材的由袁亮主编的《出版学概论》对出版的定义:“编辑和复制作品向公众传播。” 比如肖东发教授等在《中国出版通史:先秦两汉卷》中所下的定义:“所谓‘出版’,就是将知识、思想或其他信息产品经过加工以后,以手抄、印刷或其他方式复制在一定物质载体上,并通过出售或其他途径向公众传播的活动。” 比如王勇安教授等提出的“出版是通过复制行为进行规制化知识信息生产的社会活动” 。再比如王关义教授等在《出版管理概论》中所下的定义:“出版是一种人类活动,涉及活动主体、活动对象、活动过程、活动结果及其传播。出版的本质概念可以概括为如下公式:出版=内容的生产+传播+服务。” 等等。

表11 基于媒介角度的出版定义发展变化

续表

资料来源:杨海平,杨晓新,白雪,出版概念与媒介嬗变研究[J].中国出版,2021(18):12-17.

上述出版定义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部分出版定义包括了编辑这一要素,但也有很多定义没有包含编辑,有的甚至直接否认编辑是出版的本质属性(比如王勇安等);二是都包含复制这一要素,早期的定义将印刷作为核心要素,后来的定义将印刷扩展到包含了其他方式的复制;三是都包含“公之于众”的社会传播行为,有的直接用“传播”这一概念,有的用发行、分发、公布、销售等;四是很多概念直接把出版物类型纳入出版物定义之中,比如将图书、期刊、图画、音像制品甚至报纸等作为出版定义的一部分。

在这些出版定义中,我们发现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大多数出版定义缺少出版主体,而离开出版主体谈出版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因此,这里我们试图给出版下一个定义:出版是具有一定资质的主体(出版机构及出版工作者)按照一定规制对个体性精神成果(包括信息、知识等出版客体即作品)进行选择、优化并通过相应的物质载体进行社会化传播的文化活动。

这个定义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出版活动的本质体现为一种精神性劳动,所要传播的内容也是精神性的,因此它是一种文化活动;第二,个体的精神成果在这里不会自动传播,需要通过物质载体来实现;第三,它包含了出版主体和出版客体这两个最基本要素;第四,只有符合社会规制、经过社会化审核的才可以传播;第五,出版主体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行使了是否宜于社会化的审核职能,具体方式是选择、优化。

2.对出版本质的再认识

从出版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出版是一种文化传播活动,但不是什么样的内容都可以传播,对于个体(这里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组织)的精神成果(出版客体)能否向社会传播而形成社会化精神成果有一系列制度性约束,不仅要从是否符合主流价值观、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是否有悖于公共利益、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等方面进行评判,还需要从知识性、科学性和规范性等方面加以评判、选择和优化,而做这些判断不是依据个体精神成果的创造者的自主判断和决定(因此,著作者不是出版主体),而是需要一个中介进行审核把关,充当“把关人”或者“守门人”,这就是出版机构及其从业者,即出版主体。它们在出版过程中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行使自身职能,这种职能不是自封的,而是政府或者公共部门赋予它们的。一旦它们没有尽到这种职责,那么首先受到惩处的不是精神成果的创造者,而是出版机构及其从业者。这种情况不仅在中国是这样,在国外也是如此。所谓出版自由,主要是创作者的自由,而对于出版主体(出版机构及其从业者)则有一系列规制和要求,比如即使在西方,对于颠覆政府的出版物、对于淫秽出版物、对于种族歧视出版物、对于性别歧视出版物等,政府也会采取事后追责、严加惩处的举措。

英国出版研究者迈克尔·巴斯卡尔提出,“出版的本质在于内容审核和推广。出版就是一个筛选的过程” ,这一观点是很有见地的。但它并没有说明为什么审核是出版的本质。我们需要在此基础上对这个问题进一步追问:为什么要审核?它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加透彻地理解出版的本质。

马克思高度重视精神生产的作用,把它看作人类社会与物质生产、人自身的再生产相并列的一种重要生产方式。马克思主义认为精神生产也有自身的特点,比如创造性、自主性、独立性等,它构成了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精神生产相对于物质生产具有独立性,但它却是由物质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因此,一定的精神生产方式必然受到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制约和决定。马克思在批评施托尔希时曾明确指出:“因为施托尔希不是历史地考察物质生产本身,他把物质生产当作一般的物质财富的生产来考察,而不是当作这种生产的一定的、历史地发展的和特殊的形式来考察,所以他就失去了理解的基础,而只有在这种基础上,才能够既理解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组成部分,也理解一定社会形态下自由的精神生产。” 因此,必须把精神生产放到一定的社会形态下去思考,个人的精神自由需要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社会生产关系的支配和决定。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个人的精神创造自由具有个体性、特殊性,它必然要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生产关系的支配,同时还要受到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制约。对于个体的精神成果(作品)而言,它能否社会化、如何社会化、社会化的程度如何,不是由精神产品的创作者自由决定的,而是需要由一个代表社会的机构来行使这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权力)。那么,由谁来代表社会进行品鉴、评判、优化和选择呢?这就是出版主体,即出版机构及其工作者。

为什么出版主体能够代表社会对个体的精神成果进行评判和选择呢?这是因为:第一,出版主体首先获得了社会的承认,它们的权利是社会所赋予的。在我国,出版主体是由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加以严格审批的,它们在某种意义上代表国家对将要出版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在西方国家,出版主体需要注册登记,出版物通过国际统一编码(书号、刊号、网络注册号等)加以确认和辨识,它们的出版资质也是受到社会认可的。第二,出版主体作为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具备这种把关和审核能力,否则没有一个著作者愿意将自己的精神成果交给它们出版。第三,出版主体需要根据社会化的规制对个体精神成果的内容加以审核、把关,要确保所传播给社会的内容不损害国家及公共利益。第四,个体的精神成果一经出版,既表明了它获得了社会化的权利,出版主体也有义务尽可能地扩大它的社会化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需要。

上述四个方面都表明,在出版过程中,存在着出版主体与出版客体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出版主体与出版客体二者之间是统一的,它们统一于将出版客体(个体的精神成果)通过社会化的方式发挥传递信息、传播知识、教化育人、传承历史、价值认同乃至塑造信仰等功能的过程中,它们共同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出版产品的消费者(读者或用户),它们的目标以及所要实现的功能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出版主体与出版客体之间又存在着对立性,它们分别是矛盾的两方,一方代表创作者个体,另一方代表社会。如果个体性的精神成果(出版客体)不适合社会化,出版主体就会在审核环节将它拒绝,它就无法成为出版物而获得社会化的合法权利。即使出版主体认为出版客体适合进行社会化,出版主体也还要依据社会规制对出版客体进行加工、优化,排除不适合社会化的内容,对不合社会规制的内容和不合技术标准的形式进行优化,使其符合社会化的标准或达到可以社会化的要求。出版的整个过程就是出版主体对出版客体能否社会化进行判断以及使出版客体更好地社会化的矛盾运动过程:对个体精神成果加以选择的过程是能否社会化的过程;而审核、编辑加工、设计制作、传播载体的选择、传播渠道的选择及宣传营销、市场反馈等是更好地社会化的过程。正是在这个矛盾运动中,出版的价值才得以体现:如果二者没有统一性,那么出版主体将无法获得出版客体,出版业将无法存在;如果没有矛盾性,出版主体就不能通过选择、优化等方式使出版客体得以社会化传播,出版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那么,出版主体与出版客体的矛盾如何解决?这就要求出版主体从纷繁复杂的个体化精神产品中选择那些优质的、适宜传播的出版客体,并对出版客体从内容、形式到传播方式等各个方面进行优化,通过对出版客体提高内容和形式质量、增强传播效果,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对于高质量精神产品的需求。解决出版主客体之间矛盾的过程,也是解决我国当前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一项重要工作,这就内在地将出版的功能和使命与解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问题紧密结合为一体,同时也与我国新的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目标高度吻合。

出版的本质就是出版主体处理精神产品(出版客体)的个体化生产与它的社会化传播之间的矛盾,出版的主要任务是出版主体将个性化的出版客体更好地社会化。出版的这一本质规定首先较好地说明了出版业为什么要坚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两个效益的统一:社会效益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出版客体具有个体性,它要进行社会化传播,就必须遵守社会规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出版业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公益性,属于准公共物品,这一本质特性决定了出版业必须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而如果出版主体忽视出版的社会效益,单纯追求经济效益(或经济利益),把出版主体的个体利益凌驾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那它就丧失了社会所赋予它的权利,没有履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丧失了出版主体应有的责任。但如果仅仅有社会效益而没有经济效益,或者说出版物不能创造经济价值,出版主体就失去了生存能力,因而同样也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对于这一点,早在20世纪40年代初邹韬奋就做出了精辟的论述,他说:“我们的事业性和商业性是要兼顾而不应该是对立的。……倘若因为顾到事业性而在经济上作无限的牺牲,其势不至使店整个经济破产不止,实际上便要使店无法生存,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机构消灭,事业又何从支持,发展更谈不到了。在另一方面,如果因为顾到商业性而对于文化食粮的内容不加注意,那也是自杀政策,事业必然要一天天衰落,商业也将随之而衰落,所谓两败俱伤。……这两个方面是应该相辅相成的,不应该对立起来的。” 因此,出版的这一本质规定构成了出版学的“元问题”,也是需要出版管理的根本原因和基本依据。

3.出版管理从本质上说就是用规制化方式处理出版主客体矛盾运动的过程

既然出版的本质是出版主体处理精神产品(出版客体)的个体化生产与它的社会化传播之间的矛盾,那么围绕出版主体将个性化精神产品(出版客体)向社会化转化的运行过程或者两者之间的矛盾运动过程,就是出版管理的过程。出版的运行环境是国家既定的社会制度,出版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所在国家的相关出版法律规范和出版伦理;政府需要依法对出版主体、出版内容、出版流程和出版物的传播加以规范和管理,对违反社会规制(包括相关法律规定)的出版行为进行必要的惩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媒体、消费者等代表社会对出版活动中有利于社会规制的行为加以鼓励,对违反社会规制的行为加以监督和批评、谴责等;出版主体按照出版单位的性质及运作规范,通过各种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在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规范性等方面加以把关,对个性化的出版客体加以优选、优化,使之宜于传播,能够成为社会化产品;等等。以上这些都是出版管理所要达到的目标和所要完成的基本任务。管理层面的过程就是以社会化为尺度和标准对出版客体进行规范和监督的过程。因此,出版管理的过程恰恰是最能够体现出版本质的过程,是出版存在的依据所在,不然每个人都可以随意传播自己的作品,出版也就没有单独存在的价值了。

(二)中国特色出版管理体制研究的重要价值

中国特色出版管理体制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也是决定出版业改革和发展方向的具有全局意义的重大实践问题。

1.学术价值

中国特色出版管理体制历来是出版理论界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构建一个什么样的出版管理体制决定了出版业发展的方向;出版管理体制的内在要素及其逻辑体系的构成以及各要素的功能,是出版理论必须关注和加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在出版管理中如何处理党政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事业与产业的关系、出版业的意识形态属性与产业属性的关系、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的关系、外在约束与行业自律的关系等等,是出版研究中绕不开的重大理论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科学分析和合理解决有助于深化理论界对什么是出版、出版的本质、出版的价值等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的出版学所必须首先面对的基础性问题。本论著将出版管理体制放在我国意识形态工作全局及其大系统中加以考察分析,从而揭示其演进脉络“是什么”、演进原因“为什么”,以及当下“如何做”。为此,本论著将为出版学理论体系研究和出版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提供新的研究框架与视角,推进我国出版学学科建设和出版管理体制改革研究的深度,弥补既有研究缺乏理论深度的不足,拓展学界对新中国成立70年来出版管理体制改革的知识地图。

2.应用价值

随着新闻出版业务管理由党和政府双重管理(宣传部和政府管理部门)转到党的管理部门(宣传部)统一管理,党在出版管理中的作用将愈加突出,出版的意识形态属性也将更加强化。本研究将有助于出版管理机构总结历史上的经验和教训,认清出版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难点、问题及其解决之道,继续深化出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新时期党对出版业管理的科学性,使“四梁八柱”更加稳固,进而实现从出版大国向出版强国迈进。 5uzW01d1w4AbIJ486uaFd7+8QQFApRcO84Ke09p0XScW4oz4lZUc5i6mQpC8qXb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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