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出版业逐步形成多种媒体综合经营,编、印、发与教育科研、对外贸易等全产业链协调发展的格局。随着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的党政齐抓共管体系和中央、省区市、地、县四级行政管理网络。
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划归文化部,在文化部设出版事业管理局。1985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文化部设立国家版权局,专门负责版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指导全国的版权管理工作,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改为国家出版局,与国家版权局合署办公。1986年10月,国家出版局恢复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7年1月,撤销国家出版局,成立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同时增加管理全国新闻事业的职能,包括起草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制定新闻出版管理方针政策、编制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图书发行及书刊印刷与物资供应、新闻出版对外交流合作等。 1988年12月,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新闻出版署“三定方案”,将音像出版物的制作、出版、发行的归口管理工作也交由新闻出版署负责。到1988年年底,全国所有省区市均设立新闻出版局(江西省为出版事业管理局) ,中央和省级新闻出版管理体系得以基本建立。其中,省一级主要负责宣传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出版工作的政策法令,并对所属出版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与检查,制定本地区发展规划,根据国家出版法规制定实施细则,管理本地区出版、印刷、发行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管理图书市场,等等。国家教委(教育部)和军委总政治部等所属出版社较多的系统,也建立了出版管理机构,作为所属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受托管理该地区、该系统出版社的人财物及日常工作。
我国在从国家出版局到新闻出版署的机构调整过程中,逐步理顺并加强了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统一归口管理,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出版法规,建立了出版单位审批和主管主办等出版业宏观管理基本制度。
1978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的报告,规定凡出版全国性的社会科学、文艺、体育以及工、青、妇等群众教育期刊,须经中共中央宣传部批准;全国性自然科学和医药卫生期刊的出版,须经国家科委批准;地方性期刊的出版审批由各省(区、市)党委负责 。同年10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出通知,规定凡中央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其所属单位出版社会科学、文艺、体育以及工、青、妇等群众教育领域的全国性刊物,由中央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审批。继期刊创办的审批权下放给中央各部委和省区市党委之后,建立图书出版社也不再需要由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同意、向中共中央宣传部备案 ,出版单位数量迅速增加。1982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出《关于改变期刊审批办法的通知》,将有关期刊创办的审批权上收,规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创办的哲学社会类期刊报文化部审批,自然科学类期刊报国家科委审批,解放军系统新办期刊由总政治部审批,而且所有新办期刊均须向中共中央宣传部备案 。同年10月,文化部发布《审批期刊实施办法》,首次提出把有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创办期刊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并规定对期刊办刊方针的贯彻、对思想内容的审查和对刊物的行政领导,“均由期刊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1984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对期刊审批办法再做调整,将全国各地新创办的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学选刊(包括文摘刊物)的审批权上收,统一由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审批 。1986年,国家出版局将新办出版社的审批权上收,并对出版社的主管和主办单位做出进一步规定,要求“主办出版社的单位必须是党政机关和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另外,建立中央一级出版社,应由部委或相当于部委一级的单位申请,所办的出版社须有主管部委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地方出版社“须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的负责人直接领导” 。出版单位审批制度和主管主办制度由此设立,被作为出版管理的基本制度并在实践中发挥了应有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出版工作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束缚中彻底解放出来,贯彻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方针,逐步走向复苏和繁荣。1982年2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召开会议,专题讨论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出版工作。198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出版领域第一个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做出的决定,指明了我国出版工作的性质、方针和任务,提出了出版物具有精神产品和商品两重性以及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关系的重要性,对编辑、印刷、发行以及出版管理改革做出了具体部署 。以中共中央文件的形式对出版领域的重大原则做出科学阐述和明确规定,这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对我国出版业的繁荣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指导意义。
第一,决定深刻阐明了出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决定明确指出“出版事业的发展,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又是物质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和重要条件”,出版物的质量和数量“直接反映着并影响着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教育的发展水平”。基于对出版业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科学把握,决定做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把出版工作推到我党我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这一科学判断。
第二,明确了出版工作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提出,我国出版事业是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揭示了出版作为宣传教育和科学文化工作的属性。决定首次论述了出版工作和出版物具有的精神产品和商品的双重属性,反映了新时期对出版工作的新认识,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出版工作提供了正确的指导思想 。
第三,明确了我国出版事业的方针和任务。决定重新确立了出版工作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针,部署了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传播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和成果,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三项基本任务,以使出版工作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束缚中彻底解放出来,逐步走向复苏和繁荣 。
第四,实行优惠的出版经济政策。决定规定在全国文化出版系统实行利改税政策,将税率从55%减至35%,税后利润全部留给出版系统用于发展出版事业。这一政策延续至现在,为发展出版事业提供了有力支持。
第五,提出出版改革的原则和要求。决定指出,出版事业的发展应发扬改革精神,创立新章法,解放生产力,“促进编辑、印刷、发行的能力较快增长并协调发展”,以使“出版事业出现更大的繁荣” 。针对“现有体制与出版事业的发展很不适应”的问题,决定从加强出版队伍建设、改变印刷发行落后现状、加强出版工作领导等方面提出改革要求 。
按照决定的要求,这一时期出版界借鉴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着重解决统得过死和吃大锅饭等体制弊端。
一是发行领域率先实行以开放搞活为目标的改革。1982年,文化部发布的《关于图书发行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全国组成以国营新华书店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多种购销形式、少流转环节的“一主三多一少”图书发行网。1988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当前图书发行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三放一联”的改革思路:放权承包,搞活国营书店;放开批发渠道,搞活图书市场;放开购销形式和发行折扣,搞活购销机制;推行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各种出版发行企业群体和企业集团。经过一系列发行体制方面的改革举措,发行领域在图书购销形式、产销形式、所有制形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是推动出版单位由生产导向型向市场导向型转变。20世纪50年代,通过对私营出版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出版社被全部纳入国有经济,按照专业分工原则,成为单纯的生产型企业。1983年《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颁布后,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根据“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原则,推动出版社面向市场的体制转轨,其内部管理制度也逐步转变为社长负责制。1984年6月,文化部在哈尔滨召开全国地方出版工作会议,首次提出“适当扩大出版单位的自主权”,使之“由单纯的生产型逐步转变为生产经营型” 。1988年5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颁布《关于当前出版社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出版社改革试行办法》,对出版社内部机制改革提出了原则性意见:第一,以社长负责制逐步取代党委领导下的社长、总编辑分工负责制,社长作为法人代表,全面领导出版社的编辑和经营管理工作,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 。第二,试行和完善出版社内部承包责任制,鼓励有条件的出版社试行向国家(上级主管机关)承包的经营责任制。第三,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克服平均主义。在这一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一些出版社把利润指标分解到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造成编校质量严重下降。为此,1992年1月召开的全国新闻出版局长会议要求“编辑室和编辑个人不要搞承包”,许多出版单位随之将承包制改为目标责任制。面对当时出现的出版能力较弱而市场需求强烈的突出问题,1985年6月,文化部做出专门规定,把自费出版作为一条补充出书渠道,书稿限于非营利性学术著作,出版社可根据情况收取适当管理费,各省区市可指定一家出版社试办自费出版。与此同时,湖北、辽宁等地的部分科研单位与出版社合作,通过协议自筹出版经费,使用某一出版社书号出书,并承担编辑、印刷、发行等任务。这种方式被称为协作出版或合作出版,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肯定,并且有关部门就协作出版的对象和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因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新闻出版署于1993年11月做出暂停协作出版的规定。
三是调整地方出版社经营方针。在出版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地方出版社按照“通俗化、地方化、群众化”经营方针,主要为各地方服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解放地方出版生产力,满足读者需求,1979年12月在长沙召开的全国出版工作会议,对地方出版社的经营方针做出调整,提出“立足本地,面向全国”的发展方向。对地方出版社经营方针的调整,打破了长期以来对地方出版社发展的束缚和限制,从各地人民出版社陆续分出教育、科技、少儿、文艺等各个门类的多家专业出版社,有的成长为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地方出版社,其实力可与中央一级出版单位媲美 。
“文化大革命”期间,出版法制遭到空前破坏。在改革开放初期的一段时间内,出版业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有关出版方面的规定性文件主要是部门规章,出版行政部门主要依据相关的政策文件进行管理。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这就对出版的基本原则做出了规定,为出版法制建设提供了宪法依据。
遵循宪法原则,国务院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出版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1980年的《国务院批转国家出版局等单位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981年的《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国家出版局关于大力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983年的《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1985年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文化部关于不得擅自建立分社或变相分社机构的通知》《国家出版局关于严格控制描写犯罪内容的文学作品出版的通知》,1990年的《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等等。这些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图书出版工作起到了规范和指导作用,为促进图书出版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之后,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开展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监管工作的部署,新闻出版署重点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并在这一过程中压缩、整顿报刊和出版社,以保证出版事业健康发展。1989年9月和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发出《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关于压缩整顿报刊和出版社的通知》,全面开展整顿、清理书报刊及音像市场工作,并从1990年1月起对照办出版社的“六条标准”,对全国出版社开展重新登记注册工作,并重新核定全国出版社的专业分工和出书范围,对地方出版社的出版范围做出统一规定。此次工作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工作。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登记注册的出版社共492家,此外,12家停办,11家被撤销,8家停止使用副牌,4家合并。
与此同时,还有一批出版行政管理制度和规章性文件相继出台,如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制定的《出版工作暂行条例》(1980年),文化部发布的《关于纠正文学类作品重复出版问题的通知》(1983年)、《书籍稿酬试行规定》(1984年),国家出版局出台的《关于审批新建出版社的条件的通知》(1986年)、《关于报社出版社应按专业分工出书的意见》(1986年),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报刊名称重复应予更名的通知》(1987年),新闻出版署与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联合发布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1988年)、《关于加强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管理的暂行规定》(1989年)、《关于严禁以书号出刊的通知》(1989年)、《关于不得出版宣扬愚昧迷信的图书的通知》(1989年)、《关于严肃查处利用小报传播虚假、荒诞信息的通知》(1990年),等等。这些规定,对出版行业法制化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
改革开放初期,出版业发展与满足社会需求之间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导致了滥编滥印书刊、非法出版猖獗的现象。与此同时,随着新的出版社纷纷建立,图书品种和数量逐年大幅增长,但编辑队伍青黄不接,面对新时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所带来的挑战和经济利益的诱惑,一些出版社片面追求利润,无视出版法规而滥编滥印图书和期刊,直接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1985年,文化部、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文化部、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文化部〈关于利用经济制裁手段加强出版管理的请示〉的通知》,部署打击非法出版的一系列活动。从1986年至1989年,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先后七次发出通知,严禁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严禁政治方向有严重错误,禁止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书刊在社会上流传,禁止淫秽色情出版物、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出版物,并规定了取缔出版物的认定标准,同时对出版社和书刊市场进行了必要的整顿,开展了打击非法出版、整顿出版秩序的专项行动。1989年8月,中央专门成立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署,职责是拟订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方针、政策和计划,参与起草关于出版物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对出版物市场进行监管。此后,新闻出版署对图书及报刊出版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全国出版社开展重新注册登记;查禁买卖书号,对书号使用实行宏观调控;整顿图书音像市场,推行批发进场、零售归市制度。这些工作举措,把加强日常监管与开展集中整治结合起来,逐步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切实规范了出版市场秩序,保障了出版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出版业蓬勃发展,推动了行业社会组织的建设。1979年12月,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成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出版业的第一个行业组织。此后,中国印刷技术协会(1980年)、中国版权研究会(1990年成立,2002年更名为中国版权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1991年)、中国期刊协会(1992年)、中国音像协会(1994年成立,2013年更名为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等相继成立。1996年前后,新闻出版署主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增至44家,但各个协会的发展并不平衡。2000年前后,按照“减少口子、压缩数量、增强主干、理顺关系、规范活动、发挥作用、服务大局”的原则,新闻出版署对原有新闻出版社团的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保留了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等8家社团,明确以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为主干,中国编辑学会、中国期刊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音像协会、中国印刷技术协会等社团都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从而将图书、期刊、音像、印刷、发行和出版学术研究等专业社团连接成一个有机整体,展现出大出版的格局。与之相适应,各省区市也陆续设立出版工作者协会。2011年4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更名为中国出版协会,下设25个专业委员会。中国出版协会主要进行出版队伍的教育与培训,制定《中国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促进行业自律;从1987年开始每两年评选一次“韬奋出版奖”,作为中国出版界个人奖中的最高荣誉奖;此外,还评选“中华优秀出版物奖”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研讨活动。由此,出版行业管理组织逐渐涵盖了所有主要出版领域,各个省区市也都设立了相应的省级协会,形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行业社会管理系统,在推动出版业行业自律以及出版业的改革发展、人才培养和理论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