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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内容

本研究聚焦“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从“制度层面、规范层面、事实层面”展开系统研究。其中,第一章从“制度层面”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进行概观分析,第二、三、四、五章从“规范层面”阐释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构造,第六章则从“事实层面”考察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运行实效。具体研究内容如下:

第一章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进行概观分析。首先,阐释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内涵。其次,梳理中国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历史演进,结合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审查体系、行政法治传统、法院的司法属性与两造对立的诉讼构造等,阐述中国采用附带审查制度的动因,揭示隐藏的制度难题。再次,论述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审查理念,关键在于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包含司法权监督行政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适度尊让、本土视阈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互动,为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适用与运行提供指引。最后,结合规范性文件监督体系与行政诉讼制度体系,分析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直接功能与间接功能。

第二章以《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为基础,剖析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构造,梳理该制度的审查难题,为第三、四、五章提供指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64条以及《行诉适用解释》第145条至151条,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主要由启动要件、审查标准、结果处理三部分构成。通过梳理司法裁判文书,上述三个部分分别存在如下审查难题:一是启动要件内涵不清,表现为规范性文件识别困境、依据的认定标准不一、其他程序要件存有争议;二是合法性审查标准错综混乱,表现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内涵是否包含合宪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存有分歧,审查要件包含哪些以及各审查要件如何展开存有争议;三是结果处理机制尚待明晰,表现为审查结果的效力范围不清、司法建议效果不佳、缺乏效力认定冲突的解决机制等。

第三章阐释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启动要件。本章主要分析“法院启动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要求”,即在“附带审查”模式下,从规范性文件的识别、依据要件、其他程序要件三个维度分析启动要件。一是规范性文件的识别,在与具体行政行为、内部文件、行政规章相区分的基础上,限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二是依据要件的判断,分析依据的形式判断标准与实质判断标准,明确依据的范围与排除情形。三是其他程序要件的分析,包括请求主体、请求时间、请求内容等。

第四章论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本章主要分析“法院如何判断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包含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内涵与要件两个维度。一方面,分析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内涵。首先,通过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制度比较、中国宪法监督的制度设计及立法意旨,证成法院应排除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其次,梳理《行政诉讼法》从形式合法性审查到实质合法性审查的脉络演进,结合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规范解读、探寻其立法目的后,明确应当采用“实质合法性审查”的内涵,即形式合法与明显不合理。另一方面,结合法律方法,系统论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要件。首先,结合规范条款、司法实践的偏好与域外经验,将审查要件整合为:主体要件、内容要件、程序要件。其次,在主体要件审查方面,核心在于“不得超越职权”,具体主要从职权来源合法、不得超越事项管辖权、不得超越规范管辖权等维度进行审查。再次,在内容要件审查方面,不仅应当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还应当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前者主要表现为不得与上位法条文所构成的外部秩序相抵触,后者主要表现为不得违反由法律原则、立法目的、公共政策等构成的内部秩序,即“不得明显不合理”。最后,在程序要件审查方面,基于程序正义与效率价值的博弈,结合规范性文件涉及面广、利害关系复杂的特点,为了维护法的安定性,参考其他国家经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只有达到严重违法的程度才能认定为违法,应集中于“批准类程序”“公开发布类程序”“公众与有关机关参与类程序”的审查。

第五章分析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结果处理机制。本章聚焦“法院审查后如何处理规范性文件”。其一,结合附带审查制度的特点、判决拘束力范围,以及中国法院并不具有对规范性文件撤销或改变等权力,论证附带审查结果仅具有个案效力。其二,分析运用司法建议向外部拓展审查结果效力的内在机理,借助行政自制与外部力量促进司法建议的落实,建立与其他监督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其三,为实现裁判的统一,应建立法院系统内部的信息共享平台与审查结果备案机制,运用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等统一裁判思维与裁判方法;同时亦应完善审级监督与再审监督程序,明晰附带审查结果的监督机制。

第六章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运行实效进行考察,分析制度运行的掣肘因素,论述提升运行实效的路径。首先,以裁判文书为分析对象,综合运用定性、定量分析方法,结合法官访谈,揭示当前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呈现出“启动率低、违法认定率低”的运行样态,法官倾向于采用特定行为模式回避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存在运行实效困境。其次,剖析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运行实效困境的制度动因,包括附带审查模式的制度局限、法院科层化管理体制的反向激励、司法运行场域的外在因素制约等。最后,论述化解运行实效困境的提升路径,包括应遵循法律规范主义的裁判思维调试法官的裁判行为,通过方法论自觉提升法官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能力;持续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审判责任体系,通过激励机制激发法官附带审查的动力;优化国家权力结构来改善法官审判环境等,共同助推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落实。 QXRe/vVAnB7a1oFLRQI4joy986k8vYZOCIFOkG0ljRZkV9m736raHvHQf6r66C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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