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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综合运用以下研究方法:

规范分析。法学以规范为核心,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离不开行政诉讼法规范本身。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64条,《行诉适用解释》第145条至151条,以此为基础展开研究。

实证分析。本研究将综合运用个案式研究、群案式研究、例证式研究等不同案例研究方法,同时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结合实证访谈等,奠定实践基础,在中国本土视域下总结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经验。

比较分析。通过考察其他国家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践与经验,进行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深入探究“其他国家为何这样设置”,从而为中国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研究提供参考。

价值分析。纵观世界各国,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均可以类型化为两个价值取向,即权利救济与法制统合。中国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亦是如此,核心即在于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与保障,以及将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排除在法律体系之外,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本研究将以上述价值为指引,展开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研究。 CFUdWVXmsAdLcMVxtdUGIbYqxz+g6qfVAePL1xTx0Obn6amloG4A1XzCqhJJQf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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