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主要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64条以及《行诉适用解释》第145条至151条等9个条款中,由此构造出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体系。以上述9个条款为基础,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启动要件,即法院能否启动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二是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审查标准,即法院如何判断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是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结果处理,即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如何处理规范性文件(见表2-1)。上述三个构成部分内容复杂,因此后文将分章进行阐述,在此仅进行概括分析。
表2-1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构成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