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有了整体把握的基础上,以规范为基础廓清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构造是对该制度进行具体剖析,并将该制度运行到司法实践的关键。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在规范文本上,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64条以及2018年《行诉适用解释》第145条至151条,主要由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启动要件、审查标准、结果处理三个部分构成。本章将从规范层面,以上述条款为基础,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构造进行分析,并运用案例分析等方法梳理该制度在司法运用中的审查难题,为后文分析奠定基础。 MEH9UujaDTGfAuqwLcYGTPo8oiQmAiU/Pm+8yw/XrnY3p18k1lwSZInOrMvAwld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