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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土视阈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互动

对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认知,不仅存在于规范主义的“本体论”层面,而且需要考量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政治体制,需要在司法运行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量。长久以来,中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关系,即法院和行政机关围绕行政案件的审判,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通过行政诉讼内外的沟通、协调等交互活动,形成司法权与行政权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关系。 这种府院互动关系呈现出“个案处理型”与“法治促进型”。前者是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围绕具体个案妥善处理展开的互动,包括协调化解、出庭应诉和司法建议等机制;后者是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围绕促进依法行政进行的互动,包括审判白皮书、府院联席会议和能力助推提升等机制。 上述互动机制成为中国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第三种面向,对中国的法治实践产生深远影响,与中国政治体制的特殊性、社会发展的多阶段性等密切相关,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

一是人大体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合作关系。区别于西方的权力分立模式,中国实行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一委两院体制,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都由人大产生,二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分工合作关系,这种分工合作关系为二者的互动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二是回应社会治理的需要。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法院需要对社会予以回应。尤其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多发,法院的核心职能即在于解决纠纷,为了从“源头”解决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法院需要与行政机关沟通、协作,以回应社会治理的需要。诚如江必新法官所言:“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在执行国家法律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目标是一致的,加强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良性互动,不仅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行政争议,还可以统一执法和司法尺度,共同推进法治社会的建立。”

三是提升司法的制度竞争力与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借鉴经济学的视角,某一制度的存在及其实际控制领域仅仅取决于该项制度的生命力,取决于制度优势的对比。 在整个政治制度体系内也是如此,司法功能能否发挥而不被替代,以及功能发挥的强弱,都取决于司法的制度竞争力。作为“后发外生型”国家,中国没有社会自治的传统,无法依靠市民社会的力量形成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推进国家的发展。“中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法治中国建设必须以执政党和政府强力推行和大力促进的方式展开” ,由此中国便形成了以行政为主导的“政府推进型”模式,行政机关在整个社会的运行以及促进国家发展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法院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法院人财物由省级统管的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之前,法院依然要获取地方财政的支持。因此,法院需要不断地提升自身的制度竞争力以彰显自身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在审判的基础上通过司法建议、审判白皮书等方式与行政机关进行积极沟通互动,在监督行政机关的同时成为法治政府的“建设者”,推动整体法治进程,无疑有助于提升法院自身的制度竞争力。而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同样需要良好的司法环境予以支持,尤其是行政机关的支持,在法院不断提升自身制度竞争力的同时,亦有助于反向促进自身职能的履行。

因此,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互动是本土视阈下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另外一种面向,是法院回应社会治理需要、提升司法制度竞争力、营造良好司法环境等综合因素的考量,契合中国的行政法治实践。这一面向在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中同样发挥着引领作用,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过程中法院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以及经审查如果法院认定规范性文件违法可以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等等,均是上述理念的体现。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权监督行政权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核心面向,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互动必须在尊重司法规律、恪守司法权与行政权职能边界的基础上展开。 Hgp7NQsQziRPJaUsIS8ws2tjhB2WgdRnchPH8bTgUqtAljxjgNnYwrEw6U+6Ld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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