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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适度尊让

虽然法院有权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受到法律的拘束,但并不是要将行政僵化为机械的法律适用过程,剥夺行政机关的创造性与主动性。基于现代国家日益复杂的行政任务以及行政权的特点,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需要保持一定的限度,法院在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应当适度尊让。

其一,确保行政权的效率性与裁量性。行政机关需要受到法律的拘束,但亦享有在法律框架内的自主空间,这是由行政权的效率性与裁量性所决定的。伴随着现代国家与社会的发展,行政权必须高效运转才能满足现代行政任务的需要,一个没有效率的行政权也可能失去它的合法性。尤其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行为规则的脆弱性使得国家要强化它的行政治理功能,将行政权的影响尽可能扩大到社会各个领域,达成有效率地控制社会秩序的行政任务” 。如果司法权过度介入行政权,无疑将损害行政权的效率性。同时,社会生活的迅速多变以及专业领域、风险领域的增多,立法者无法对所有的社会事务作出事无巨细的规定,“于是,立法者一改过去所信奉的严格规则主义,转而以裁量主义为立法指导思想,使其所制定法律规范多具有了模糊性的特征,希望以法规范的模糊性解决法规范的滞后性” 。这便赋予了行政机关一定的裁量空间,允许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决定。而法律本身亦不具有唯一正确答案,同样需要执法者在适用过程中根据实践予以具体化与个案情境化。因此在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前提下,保持适度的尊让有助于确保行政权的效率性与裁量性,满足社会发展之需要。

其二,权力分工的内在要求。权力的分工、制约是国家良性发展的基础,中国亦是如此,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别由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行使,二者性质、职能有别,不能相互替代。行政是面向未来的,其主要职责是积极主动地执行法律和政策,快速应对社会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具有积极塑造社会的力量。司法是面向过去的,侧重于针对已经发生的纠纷作出裁判,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这不仅反映了社会分工和专业的需要,而且反映了一种要求,即不同的价值应体现在不同机构的程序中,体现在代表不同利益的分离部门中。如果司法权在行政诉讼中介入程度过深,最终的决定权主要属于法院,将会冲击到行政与司法职能合理的分工。 如此将会导致权力制约机制的土崩瓦解,形成新的权力集中。

其三,机关能力的制约。尽管权力分工的初衷是在国家权力的分配机制上避免暴政,但是权力分工的一个重要基点在于不同的部门具有行使不同职能的特长与优势,当该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力时,就具有得到尊重与不被任意干扰的权力。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各自的权力属性与分工意味着二者“机关能力”的不同。在涉及社会政策考虑与行政整体性问题上,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经验与专业性具有优势;而在法律问题上,司法机关则更具有权威性。由于不少法律规范中包含技术性、政策性、裁量性问题,大量技术性标准、裁量基准等亦会通过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行政机关的经验、知识、技能等无疑具有一定优势,非司法机关可以并有能力完全介入。所以,基于机关能力的不同,法院应当给予行政机关适度的尊让。诚如美国联邦宪法法院多次所阐述的“功能最适”理念:权力分工的目的在于确保国家的决定必须尽可能正确,亦即该决定必须由一个就其组织、功能与决定程序上的特性而言,具备最佳决定条件与能力的国家机关来做成。

因此,为确保行政权的效率性与裁量性,符合权力分工的内在要求,尊重司法权与行政权各自的机关能力,司法权在监督行政权的基础上应保持适度的尊让。尤其在法院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部分规范性文件涉及技术性、政策性、裁量性等规定,法院应当予以适度尊让。 xsncBjokvv39igFRR2TDcrSuHltX1Lwc0lMXHYfHneOtyJUoWQZZmda7cuoE8Mv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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