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特殊之处在于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诉讼过程的运作无不关涉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是各国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皆面临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本质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但是在监督行政权的基础上,又要尊重行政机关的规范制定权,以建构效率政府的规范基础,更要兼顾中国长期行政法治实践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所形成的良性互动关系。因此,协调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是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所应秉持的核心理念,该理念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运行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 APAL6TUYTCgWInJleM17fvbKbAo6XLf9MvEQP5m7jgORd5APG2z//CVJlWeZomX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