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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选择动因与制度难题

通过前文梳理可知,经过不同时期的发展,中国确立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选择,本质上是由《行政诉讼法》以“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的审查体系、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分离的行政法治传统,以及法院的司法属性与两造对立的诉讼构造等所决定的。然而与此同时,中国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确立亦给行政诉讼制度体系带来挑战。对中国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选择动因以及所暗藏的制度难题的揭示,将有助于从“本土化”的视角对中国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进行总体把握,亦有助于后文进行针对性的分析。 3AljjJD6MzbYQ9IuZ8/y0n7O76S/+i+NbhXuRhkpyIFL9efw1wC+6ndYOnBRie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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