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鸣喇叭标志表示前方道路禁止车辆鸣喇叭,如图2-62所示。
图2-62 禁止鸣喇叭标志
近些年来,一些城市在道路上安装了声呐电子警察,在50m的距离内可以自动辨别市区道路鸣喇叭的声音信号,由摄像头同步抓拍车辆号牌,再传输到声源自动辨别系统,进行声源定位和图像识别,在确认的车辆照片上显示彩色圆形标记,如图2-63所示,并且在道路上方的电子屏幕上显示违法鸣喇叭(号)车辆的号牌号码,如图2-64所示。
图2-63 违法鸣喇叭(号)车辆
图2-64 违法鸣喇叭(号)信息
在交通标志规定禁止鸣喇叭的路段鸣喇叭,属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标志规定鸣喇叭的路段没有鸣喇叭,也属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案例回放:
如图2-65所示,一辆轿车左转弯由岔道驶入前方不足6m宽的单行路,轿车驾驶人发现右前方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因为道路狭窄,便鸣喇叭提示电动自行车靠右让行。骑车人听到喇叭声急忙向右避让,由于受到惊吓,在被轿车超越的同时,连人带车摔倒在路旁。轿车驾驶人听到了响声,驶过约10m之后,通过后视镜向后观察,自认为没有发生异常情况,于是扬长而去。
图2-65 轿车超越电动自行车
骑车人倒地之后,腰部剧烈地疼痛,难以起身。半小时后,两个好心的过路人报警,并将骑车人送往医院救治。
警方以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立案调查,追回了那辆轿车。经过现场勘查,并将轿车与电动自行车进行仔细比对,没有发现轿车与电动自行车之间有碰撞和剐蹭痕迹。
责任认定:
警方认定本起交通事故轿车驾驶人、骑车人负有同等责任。
案例评析:
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骑车人腰椎骨折,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本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均不予认可。轿车驾驶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双方没有发生接触为由,拒绝向骑车人进行事故赔偿。骑车人随即将轿车驾驶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轿车驾驶人认为自己的车辆没有与电动自行车接触,因此不构成交通事故,不应该承担对骑车人的损害赔偿,并指出骑车人疑似碰瓷。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与轿车驾驶人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其中的免责条款约定: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庭认为,在狭窄的路段轿车驾驶人鸣喇叭超越电动自行车,造成骑车人心理上的恐惧,轿车与电动自行车并行时横向间距过小,车辆行驶的气浪及震动,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轿车驾驶人应该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法庭肯定了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轿车驾驶人应该对事故负有相应的责任。法庭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对原告骑车人进行赔偿。法庭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骑车人赔偿97268元,被告轿车驾驶人向原告骑车人赔偿3000元。
一审判决之后,被告方保险公司提出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
不要认为没有发生物理接触就不构成伤害,民事损害赔偿的裁定是要考虑因果关系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会使周围的其他车辆及行人处于高度危险的状态,机动车驾驶人有责任对机动车周围的非机动车和行人承担安全义务。
本案中的电动自行车骑车人是一位年近六旬的老年人,汽车临近骑车的老年人时,驾驶人突然鸣喇叭可能具有适得其反的效果,首先应该想到的是降低车速,其次在确保横向安全间距的情况下才能通过。
限制速度标志表示车辆在前方道路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标志所示数值,如图2-66所示。
图2-66 限制速度标志
如图2-67所示,该路段有中央分隔设施,无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根据交通标志的提示,在该路段行驶的车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km。
图2-67 道路上的限制速度标志
如图2-68所示,该路段为双向两车道的道路,有人行道护栏,无中央分隔设施,无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根据交通标志的提示,在该路段行驶的车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km。
图2-68 街道上的限制速度标志
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表示前方路段解除标志所示的限速数值,如图2-69所示。
图2-69 解除限制速度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