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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者前言
韦伯眼中的政治

马克斯·韦伯的政治论说,和他的整个著述体系一样,并非一套玄奥之学。这对韦伯政治观的解读者而言,无疑是一种幸运——因为它的逻辑脉络中几乎找不到可供随意挥发,最终有可能导致理解歧义的余地,更不至于像卢梭的政治思考那样有时竟能悲惨地被演绎到完全相反的方向上去。

举凡政治思考,恐怕都会首先面临一个基本的事实判断问题,即政治本身究竟是什么。自亚里士多德以降,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一直就不绝如缕,但唯有进入现代以后,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出现,答案才逐渐变得简明清晰起来。韦伯的回答则使一切花里胡哨、拐弯抹角的说辞都成了多余,可谓毫无悬念:政治就是争取分享权力或分享一种影响力——对于权力分配的影响力,无论这种过程是发生在国家之间还是发生在一国之内的群体之间(参阅原书,p. 311) 。根据韦伯的这个定义,不言而喻,政治本身始终就是一种谋求权力或影响权力的活动;反过来说,我们甚至可以一劳永逸地认为,如果措意政治却又讳言权力,驰逐政治却又淡泊权力(或者装作淡泊权力),都不过是标准的自欺欺人。

这仅仅是个起点,接下来还有一系列事实判断要做。首先是“权力”概念的所指。我们在《经济与社会》中可以看到一个严谨的社会学定义:“行动者将会处在一个能够不顾他人的反对去贯彻自身意志的地位上的或然性”( Economy and Society , edited by G. Roth and C. Wittich,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p. 53),亦即“某人或某些人在社会行动中不顾该行动其他参与者的反对而实现自身意志的机会”( op. cit. , p.926)。这个定义看上去波澜不惊,无非是明确指出了权力的维度,同时表明了政治的公共性质。不过,一个关键问题由此也顺理成章地登上了前台:权力的永恒魅力和巨大能量归根结底是靠什么手段支撑的?在韦伯看来,这根本无需哲学论证或者逻辑推理,直接陈述历史事实即可,那就是有形的暴力。在现代以前,它是一种来源相当多样的“常规手段”(从家长、族长直到形形色色的联合体或共同体都可能是它的来源),进入现代之后,它就只有一个来源了——国家。其间的差别在于,现代国家“在一定领土之内(成功地)宣布了 对正当使用有形暴力的垄断权 ……任何其他联合体或个人使用有形暴力的权利,只限于 国家 允许的范围之内。国家被认为是暴力使用‘权’的唯一来源”(pp. 310—311)。当然,从理论上说,作为理性化进程的结果,在现代文明形态的社会结构中,“暴力并不是国家使用的常规手段或唯一手段,这一点毫无疑问;然而,暴力却是国家 特有的 手段”(p. 310)。至此,韦伯便道出了“政治”的完整本相:谋求或影响以暴力为终极后盾的权力。无疑,这仅仅是个事实判断,但同样无疑,这也是一切“政治”的原点。只有紧紧盯着这个原点,才能接着有的放矢地谈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政治的意义和目的。

这样一看,事情就比较清楚了:我们日常用语中的“政治”,实际上类似于一个缩略语,多数情况下指的是“政治”的意义和目的,而这个所指归根结底是在追问:谋求或影响以暴力为终极后盾的权力究竟是为了什么?但这就进入了价值判断的领域。不言而喻,问题的复杂性主要就是出现在这个领域,其中的关键在于,它要求人们不得不正视权力的价值目标和暴力的道德性质,而且迫使人们必须决定自己如何进行选择。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看,韦伯几乎毕其一生都认为,“一切政治的本质就是 冲突 ”(p. 173),即选择的冲突,或者说,价值或理想的冲突(就非常宽泛的意义而言的“冲突”)。现代民族国家的情况尤其如此,无论是在它的内部还是外部。

由此便不难理解,作为德意志民族主义者,韦伯对德国人如何在“世界政治”这个舞台上安身立命何以始终念念不忘。但不言而喻,韦伯的意义远不止于这种合乎潮流的民族主义情怀,而且,令同时代人常感意外的是,他毫不掩饰对那种偏狭、浅薄、虚妄的“民族主义”喧嚣的鄙夷和厌恶,因为,不管那是自发的还是被操纵的,背后总有国家主义势力、阶级、政党,甚或小集团的私利魅影。一言以蔽之,韦伯的民族主义是理性主义的,而这种理性主义就体现在他一以贯之的价值立场中——德意志民族必须在宪政框架中建构自由主义的公民社会,才能有望走向“政治成熟”,也才能有望以“主宰者民族”( Herrenvolk 的资格参与“世界政治”(p. 129)。

从这部文集的字里行间可以明确无误地看出,“政治成熟”的问题始终是韦伯政治思考中的头等关切,尽管其中大量篇幅是针对德意志民族的当下表现进行的技术性分析论述,但至为重要的是,他所秉持的价值立场的普适性,无疑并不仅仅局限于那个民族本身和那个历史时段。

衡量一个民族的“政治成熟性”,韦伯着眼的“并不是某些人、某些阶级碰巧在某一时期进行统治的日常政治,而是整个民族的永久性权力政治的利益”(p. 16),在现代民族国家,这个意义上的政治成熟就意味着“对民族的永久性经济和政治 权力 利益的领悟,以及在任何情况下把这些利益置于任何其他考虑之上的能力”(pp. 20—21),即使在“经济的发展开始超出国界产生出一种全球经济共同体”的新世纪,这个标准也仍是不容置疑的,而且理应成为一种本能(pp. 15—16),唯其如此,一个民族才不至于被内在的价值冲突迫使或诱使去舍本逐末。同时,韦伯还断然否定了经济发展会促使一个政治幼稚的民族自动走向政治成熟的可能性,他的分析使人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就像财产本身不可能自动生成财产权一样,经济发展固然有助于推动政治进程,但这根本就不是个经济问题。那么,有谁具备以及如何具备这种“政治本能”?韦伯毫不含糊地认为,那只能是一个自由的民族,一个抱有“永恒的坚定 意志 不再像一群羔羊一般被统治”的民族(p. 69)。当然,韦伯绝不是个政治浪漫主义者,他看得很清楚,即便在一个自由的民族中,这种政治本能通常也只是“沉淀在大众的无意识层次”,它必须通过“经济与政治领导阶层”得到自觉体现,因为,这种阶层理应承担一种特殊功能,“就是要成为民族政治目标感的担纲者,事实上,这是证明他们的存在价值的 唯一 政治理由”(p. 21)。俾斯麦的威权主义统治留下了一笔能让我们感到似曾相识的政治遗产——德意志民族迅速地成长为一个骄横的经济巨人,但也同样迅速地沦落为一个猥琐的精神侏儒,这使韦伯确信,可以预见到的德国未来将凶多吉少。一个谈不上政治成熟,缺少价值关怀,尤其是缺少行动目标并理性把握因果趋势的大规模现代国家,只是揣着大把来历不明或不雅的银子漫无头绪地得过且过,将随时都有可能一头栽入政治深渊。因此,韦伯明确警告他的同胞,寻求未来的出路,最关键的并不是两眼紧盯着“ 被统治者 经济 处境”,而是要不断拷问“ 统治阶级和上升阶段 政治资格 ”(p. 26)。我们已经知道,韦伯对德意志统治阶级发出的诅咒,不幸曾一语成谶。这会令人不由得想到,在现代民族国家,如果仍然空谈“社稷兴亡,匹夫有责”之类的政治逻辑,就实在是本末倒置了,换句话说,即便匹夫有责,责亦在于要求自由地表达相反的政治诉求:“匹夫兴亡,社稷有责”。《新政治秩序下的德国议会与政府》《德国的选举权与民主》《帝国的总统》《论俄国的立宪民主形势》等文便集中论述了威权主义国家的这种变革路径,即实现平等公民权,摈弃歧视性选举制度,有效推进议会制生活,让官僚机器回归它的工具性。总之,厉行宪政民主,迫使“政治”这个疑似天生的江洋大盗尽可能遵守合乎理性的规则,直至“盗亦有道”变成了常识与常规。只有在这种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都不例外的政治教育过程中,一个民族才有希望生发出在世界上安身立命的政治大智慧,这样的民族就断不至于误把狗苟蝇营的“潜规则”当作政治成熟。

事在人为。谈政治就不能不谈政治人。有关政治人的论说已不知凡几。但韦伯的著名演讲“以政治为天职”,即便在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源远流长的西方政治学说史上,无疑也是独具匠心的重要文献。尽管不难看出当时欧洲的强权政治背景对韦伯的影响,然而,韦伯那种冷峻的客观精神却始终不为所动,这使他对政治人的剖视具有无可辩驳的普遍意义。他对政治人的二分法,即可奉为圭臬,这一点已是广为人知。一类是“靠政治为生”,另一类则是“为政治而生”。他们都可能“以政治为天职”,尽管两者的行为方式未必总是截然分明,但精神本质却不可同日而语。前一种情况下,政治人多以政治为职业,也就是靠政治混碗饭吃,无论那饭是寒酸还是阔绰、是洁净还是龌龊,也无论那吃相是下作还是高雅,终归是把政治当成了食槽子;相应地,“只有在后一种情况下,他才能成为一个具有崇高境界的政治家”(p. 190),因为,这种人是以政治为志业,是把从事政治当作一种使命的召唤。毋庸置疑,韦伯这里谈论政治家的“崇高境界”,当然不是对他们进行简单的道德评价,而是说他们具有三种“前提性的”素质,这些素质对于有权参与转动历史车轮的人来说是决定性的——“激情、责任感和眼光”(p. 353),这种激情是真诚投身于一项事业的观念激情,与癫痫性的浪漫主义亢奋毫不相干,这使他们与常人有别,与政治官僚、行政专家和政治半吊子有别;他们知道自己是在上帝与恶魔之间纵横捭阖,没有理由奢望借助权力去冒充天使或圣徒,同时更没有理由堕落到滥用暴力去掩饰弱智、怯懦和虚荣,无疑,在一个已被除魅的世界上,“政治不是一桩伦理买卖,但是,羞耻心和正派做人的义务还是有一道底线的,不能突破这个底线而不受惩罚,即使在政治上也不例外”(p. 83),因此,他们知道,必须随时准备面对手段和目的之间那种固有的紧张关系,这意味着他们必须竭尽全力把握“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的平衡,或者说,必须为自己的行动后果承担责任,韦伯铿然指出,“这需要眼光”。而且,唯有将这三种素质熔铸在同一个灵魂中,才能造就一副政治家不可或缺的强大政治人格(p. 353)。不过,我们可以注意到,归根结底,韦伯念兹在兹的仍然是,只有一个自由的民族,一个“习惯于通过它的当选代表为自己的政治命运共同负责”的民族(“毕竟,这是一个民族有可能在政治眼光方面得到训练的唯一途径”)(p. 144),才能锤炼和选择出“为政治而生”的政治家以担负民族政治的领导权,且不管这当下的现实多么愚陋不堪。

不必讳言,韦伯的政治思考对我们来说仍是一笔尚待挖掘的资源性遗产,如果放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乃至《经济与社会》的宏大思想背景下来看,这个文集历久常新的客观价值就更是显而易见。译稿曾在十多年前由东方出版社出版,承蒙世纪文景重新签约,现在得以再版,借此机会笔者根据德文原著做了若干修订。不过,考虑到版权所限,还应尽可能忠实于英译文本的原貌,唯祈方家教正。

阎克文 谨识
2023年9月 wsKw7eUicav8x/7SLZbosJhR9XDNl67oLfVqU/h/nZX+Eyv0tiHskmprpPNFIAx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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