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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案

在辩护方提出的诸多辩护意见中,有三条是检方无法解释的:其一,迈那利最快到达案发地的时间与现场目击者的目击时间不符;其二,迈那利遗留在现场的精液样本,可能是在泰子遇害前十天左右留下的,与作案时间不符;其三,案发现场还存在第三者的阴毛。

所以,东京地方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四月十四日(庭审近两年)做出一审判决:

检方所提供的诸多证据,不能排除在泰子被害前后,案发现场还存在第三人的可能性。加之仍然存在其他无法解释的疑点,本庭认为,检方立案证据不充分,判决被告迈那利无罪。

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刑事案件的审判应以证据为准,以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准。因此,迈那利的无罪判决,从情理上说没有太大争议。

五天后,四月十八日,东京地方检察厅提出上诉。

几个月后,在一审中做出无罪判决的大渊敏和法官,从东京地方法院调到东京地方法院八王子分院,之后又几乎是以被“发配”的形式平级调任到广岛、福井、大阪等地,再也没有回到东京法律界。

大渊敏和法官一九七一年毕业于一桥大学法学部,一九九一年开始先后进入东京地方法院、东京高等法院、日本最高裁判所担任要职,一九九七年回到东京地方法院担任院长,可以说是前途无量,没想到却在此时突然遭到冷遇,再也没有升迁的机会。二〇一一年,还有两年便可以退休的他,主动提出辞职,告别了工作四十年的法院系统,在日本司法界几乎没有这样的先例。

很明显,这一切都源于他所做的无罪判决。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大渊敏和法官被调任的同时,东京高等法院对本案做出二审判决:

根据被告迈那利在案发现场所遗留的包括精液、阴毛等诸多排他性证据,以及在案发后被告不明来源的大量现金,本庭宣布驳回一审判决,迈那利强盗杀人罪名成立,改判被告迈那利无期徒刑。

在日本司法界,杀人犯是否会被判死刑,其实有很大的讨论空间。坊间流传的诸如在日本“杀一个人绝不会被判死刑”或“未成年人杀人绝不会被判死刑”等说法都是不准确的,之前写过的暗网杀人案和市川一家灭门案都可以作为参考。

真正左右死刑判决的,总共有九个方面,这里暂不详析,只着重介绍其中一点:杀人动机。如果案犯的杀人动机是寻仇或情杀,判决往往会倾向于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如果杀人动机是谋财,例如诈骗保险金、入室抢劫等,那就会倾向于严判,即死刑。而本案显然是为了谋财而入室抢劫杀人,本该严判为死刑,为何东京高等法院的高木俊夫法官会做出无期徒刑的判决呢?这是否也说明法官其实也在酌情给本案提供更多的翻案机会?

在二审宣判现场,迈那利从翻译口中听到“无期徒刑”的判决,当即大喊“神灵在上,我是无辜的”,情绪十分激动,甚至要跳出被告席,被法警制服后,跪在地上号啕痛哭。

迈那利向日本最高裁判所提出上诉。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日,最高裁判所做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方上诉,维持无期徒刑的原判。

在日本的恶性案件中,几乎所有被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人都会上诉到底。即便是上诉到最高裁判所,在最高裁判所给出终审判决后,依然可以申请重审,也就是推翻先前的一切判决,从最初的一审开始,重新举证审理,其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所以,法院基本只接受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的重审请求:

1.原案有了新的重大证据。

2.原案审理时的证据出现重大错误。

3.原案的判决违反日本《宪法》。

对被告来说,重审的负担也相当大:需要重新聘请律师,投入时间、精力制作重审申请报告。由于被告身处监狱,和律师见面的时间、地点以及会话内容都会受到较大限制,更何况迈那利语言不通,也没什么钱财,重审负担更重。

在狱中,迈那利终于坦白,在面对庭审时说谎、否认认识渡边泰子的真实原因——如果承认自己曾在日本花钱嫖妓,哪还有脸面对故乡的妻儿?

针对迈那利的重审请求,日本国民救援会和日本律师联合会在金钱、人力上给予了大量支持,不仅提供免费辩护,还调来各种法律专业人士探监、听取情况,帮他提交重审请求。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四日,重审请求递交到最高裁判所。

六年之后,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最高裁判所终于做出回应:要求做出有罪判决的东京高等法院对物证进行再次彻底分析。

正是这一次重审,让整个事件发生了逆转。

此前有罪判决的关键证据,是避孕套里的精液和卧室中的阴毛,可检方恰恰忽略了很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尸体阴道中残留的精液是否来自迈那利?渡边泰子遇害时衣着完好无损,警方做出非强奸杀人的判断符合情理,但是她几乎每晚都会从事卖淫活动,那晚与她发生过性关系的,很可能不止迈那利一人。从手提包中还有二十多个未开封的避孕套这点大概可以判断,泰子交易时有让客人佩戴避孕套的习惯。也许正因如此,警方才直接跳过了对尸体阴道残留物的分析。

东京高等法院重新对所有证据进行DNA检验,结果如下:

现场发现的二十二根人类阴毛中,十六根属于迈那利,两根属于渡边泰子,另有四根属于同一身份不明的男性,暂定代号为A。渡边泰子尸体阴道中的残留精液应为遇害当日与客人交易所留,DNA分析表明,精液属于A。尸体指甲中存在的人类皮肤细胞,很可能是遇害时挣扎中挠伤对方皮肤所留下的,但也可能是男女在发生性关系时无意识抓挠所得,因此无法判断这些皮肤细胞是否与凶案有直接联系。不过,这些皮肤细胞也属于A。

事到如今,未知男性A已被彻底证明存在,迈那利的无期徒刑判决显然站不住脚。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最高裁判所重审开庭,迈那利正式出狱。东京高等检察厅提出扣押迈那利配合调查,但被最高裁判所驳回。由于迈那利的日本签证早已到期,释放当日他便被直接遣返尼泊尔。

迈那利返乡后的生活怎样,暂且不表,我们回到重审。

自第一天起,重审请求便遭到东京高等检察厅的各种阻挠,因为此案无论是在一九九七年还是当下,都是媒体重点关注的大案,一旦发生大反转,无疑会严重损伤东京高等检察厅的面子,而当时参与案件起诉、证据搜集的办案人员很可能也会受到责任追究。所以,东京高等检察厅的目的很简单:先耗上几年,磨掉迈那利和媒体、公众的热情,到时无论结果如何,面子上都好过些。不承想,最高裁判所仅仅用了两个月便驳回检察厅的异议申诉,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宣布本案重审正式开始。

开庭前,东京高等检察厅向最高裁判所表示,愿意改变检方意见,认定被告无罪。这就出现了一个极其荒谬的现象:公诉方和辩护方都认定被告无罪——审判似乎已经没有必要了。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东京高等法院推翻先前判决,改判迈那利无罪,检方放弃上诉,迈那利要求日本政府按照冤案标准赔偿其一切损失。

案件发展到这里,看似已经结束了。

可是,不知道你有没有注意到什么?

按照凶杀案的办案规则,尸检应由法医独立进行,不应受警方调查的影响,无论警方如何判断,法医在尸检中都不应忽略对尸体阴道残留物的检查。反过来说,法医一定会发现阴道中残留的精液,而这显然应当被列入检方进行身份验证的证据。尸检报告中,法医不仅提到过阴道中残留着精液,还保留了精液提取样本。由于那时的DNA鉴定价格高昂,又要耗时数月甚至半年以上,所以法医并未对精液进行DNA鉴定。之后,检方在搜集证据期间,对避孕套中残存的精液、卧室中发现的阴毛进行了DNA鉴定——正是这些鉴定结果,导致迈那利被捕和受审。这么说来,检方极有可能对案发现场残留的所有人体成分进行了DNA鉴定,并理所当然地拿到了所有分析结果,那为何在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中,没有任何关于阴道残存精液属于不明男性A的信息?

检方究竟是疏于分析,还是有意隐瞒不利证据?这虽然成了媒体热议的话题,答案却很明显。检方毕竟不是一群蠢货,他们每年办案数量众多,却极少会疏漏关键证据,这一次明显是在隐瞒。我们接下来要分析的便是他们的隐瞒动机。

简单来说,东京高等检察厅隐瞒证据的动机分为两方面——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

先看内部压力。

检察厅作为国家公检法系统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势必需要维持自身权威。在警察、检察厅、法院这个链条中,警察在最前线,往往面临更多的质疑和民众压力。日本常有“警察贪腐”“警方与黑社会勾结”“屈打成招”等内幕曝光,也说明曾经的日本警察系统确实鱼龙混杂。检察厅在民众心中的形象,往往更倾向于铁面无私。为了保持独立、正直的公众印象,检察厅往往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尤为重视。很多日本影视作品都有检察官慎重提起公诉的片段,当然也有一些作品揭露检方为了诉讼顺利,不惜伪造或损毁证据的一面。

二〇一〇年,日本大阪地方检察厅就被爆出一起丑闻:为了维护检察厅的形象,大阪地方检察厅办案人员不惜篡改证据、藏匿犯罪嫌疑人。而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正是这些办案人员的上司——大阪地方检察厅特别搜查部部长大坪宏道。日语中有一句关于检察厅的俗话叫“検事は一枚岩”,意即“检察官们团结得像一块岩石”,足以说明检察官之间的紧密关系。

本案中检方的内部压力,正是来自最初调查此案时“主动”隐瞒部分不利证据的决策者,他们在之后的时间里得到升迁,为了维护自己的名声,加之后继者“投桃报李”,这才形成检方内部对隐匿证据一事避而不谈的默契。 T2ztB6HS5AMUi8TEjPGTykVtEVcFVvzLMpDipnQEukPWO5abVGsX1KTVIQVrIJ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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