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秘密渠道,一本空白的账册被呈递到了明太祖朱元璋的案前。
龙颜震怒。明初四大案之一的“空印案”,爆发了。
这是一本由地方官员上报给户部核算缴纳钱粮的账册。
按照明朝初年的制度,朝廷实施的是实物税款缴纳,也就是由地方呈缴粮食至户部。为防止地方官员贪污,朱元璋特别规定,地方缴纳钱粮时,除需派员监督运粮,还需提前准备好记录钱粮收支的账册。
朱元璋的设想是,账册上白纸黑字,县、府、省、部,一级一级往上解送粮食,一级一级核对数目,就可以避免粮食从县级到中央这一路上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克扣、贪污、倒卖等违法行为。
但眼下,呈到朱元璋面前的账册,怪就怪在只见地方政府的印章,却未填报解送粮食的数目。
这让朱元璋感到惊心,如果负责押粮的官员来个“中间商赚差价”,少报少填,那岂不可以瞒天过海?
盛怒之下,他立即派人彻查此事,并要求将前来京师缴纳税粮的地方官员全部控制起来。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
经过查询与搜证,办案官员总结汇报了空印案详情:除了这一本空白账册外,其他前来缴纳钱粮的官员手里多半拿的也是这种空白账册。更要命的是,户部官员对此早就习以为常,拿着空账册核对钱粮,补填数据。这俨然就是大明官场人人默认的“潜规则”。
一向对官员贪污深恶痛绝的朱元璋,哪里还管什么青红皂白,当即下令将主管大印的各地政府“一把手”处死,副手以下杖一百充军。
咔咔一顿操作,无数地方官员人头落地。
对于朱元璋雷厉风行的“一刀切”判决,朝廷大员看在眼里,却不敢多说半句话。因为,他们太清楚朱元璋的脾气和手段了。
但事情总有例外。
就在大家以为此事即将尘埃落定时,钦天监突然来报:天有异象!
帝制时代,若出现天象异常,一般会认为是天降祥瑞,或者相反,天降横祸。但无论是好是坏,都被认为与当朝天子的行为品性有直接关系。所以,但凡被解读为天降横祸,号称“天子”的皇帝大多会采取“罪己”的处理方式,向治下臣民表露皇帝本人的认错态度。
天有异象之前,朱元璋刚好大开杀戒,这很难不让人联想到上天的警示与惩罚。
接到钦天监的奏报后,朱元璋随即颁诏天下,要求各方直言其施政过失,力求弥补。
与皇帝本人“万方有罪,罪在朕躬”的表态相对应,朝廷百官其实更清楚当中暗含的“天子无错,错在百官”的深意。朱元璋要求各方直言施政弊病,官员们更加惶恐了,无人敢指出实际问题,全是“陛下唯一的缺点就是太不爱惜自己的身体了”。
可事情总有例外。
就在大家以为这件事就此画上句号时,朱元璋却收到了一封来自民间的“申冤信”。
给朱元璋写信的,是一个名叫郑士利的秀才。他哥哥郑士元此前刚受空印案牵连,被罢职下狱。
郑士元曾任监察御史,后转任地方刑司官员,为人刚正不阿,清正廉洁。民间盛赞他惩治贪腐,除暴安民,传说中他法办了朱元璋的“皇侄”朱桓。
民间传说中,朱桓的父亲朱六九在朱元璋成名前,曾对其有救命之恩。朱元璋称帝后,便将朱六九之子朱桓养于身边,视若己出。仗着老朱的宠爱以及突如其来的地位上升,朱桓逐渐变得骄横跋扈,强抢民女,奸淫掳掠,无恶不作,百姓敢怒不敢言。
恰在朱桓张狂之时,奉命巡查地方的监察御史郑士元,将其罪证整理呈递朱元璋,并恳请陛下依法办事,以正朝纲。
面对朱桓铁一般的犯罪事实,朱元璋知道其罪滔天,无得赎免,可朱六九毕竟对自己有过救命之恩,故而颇难定夺。然而,郑士元不依不饶,甚至不惜激言顶撞朱元璋,请陛下直接给朱桓一伙颁发免死铁券算了,这样他们就能坏事干尽,还能享受罪刑豁免权。
郑士元的讥讽,彻底激怒了朱元璋。他当即下令斩了这个倨傲不恭的官员,却不料,当刑罚加身时,郑士元面不改色,从容不迫。
好在,最终故事逆转,因为太子朱标从旁劝谏,朱桓得到应有的惩罚,而郑士元作为有功之臣,大获表彰。
尽管此事为民间艺术创作,但从中可以看出郑士元的官品与人格。朱元璋对郑士元肯定也是相当了解的,就在空印案东窗事发前不久,他才下旨褒奖郑士元为官“勇于谏言扬善”,将其升调为湖广按察使司佥事。
所以,郑士利上书为郑士元喊冤,朱元璋格外重视。
万万没想到,看完郑士利洋洋洒洒数千字的申冤信后,朱元璋差点儿气爆血管。
郑士利在里面首先声明,自己选择此刻上书,完全是为了避免“假公言私”。作为陛下最忠实的臣民,他认为,明太祖朱元璋对空印案的处罚过于苛刻,且毫无法律依据。
接着,郑士利列举了几条关于空印案的事实来佐证自己的说法:
其一,明初的法律规定,交付户部的账册一律盖有骑缝章,非一纸一印可比,就算不慎被人捡了去,那一张纸才半个印,想用来弄虚作假扰乱帝国经济,那是行不通的。
其二,上缴户部的钱谷之数,一般都得经过县、府、省、部多级审核。这些都是人力为之,必有损耗。即便大家工作勤恳,保证钱粮在运输途中完好无损,但人亦非圣贤,写错、漏写钱粮之数也并非毫无可能。而数字一错,就需要退回,重新层层核验。州府下县衙,尚且好办,若到了户部才出问题,打回原地重审,这得耗费多少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
大明疆土辽阔,地方官员进京一次少则走一两千里,多则六七千里路程也是常有的事。这时,大部分税收都是征收实物,百姓缴纳钱粮,通过地方衙门,以保、里、村、庄等单位自行收取,再送到相应的上级行政单位,之后再押运粮食至京,由户部核准数额后,分发到各卫所、驻军、藩王府等。
输纳钱粮的中间环节过多,最易出现纰漏。而钱粮数目一旦出错,就得打哪来回哪去,实在很影响朝廷政务的运转。因此,官员们才发明了这种盖好了章、待官员押粮赴京后再填写的“空印”账册。
其三,即便大明全体涉案官员均有为政过失,应予治罪,那也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走查证和审判程序。不能陛下一时兴起,就直接给众官员头上扣帽子,让满朝文武胆寒。
其四,国家培养人才不容易,陛下直接将地方政府的“一把手”全杀了,将其他涉案的各职司官员全部下狱,这种做法实在欠缺考量。这些被贬杀的官员,很多都是民间公认的清官、好官。他们或许是受官场潜规则胁迫,不得不为。如今全成了陛下眼中的不法之徒,臣深为陛下惋惜。
可以说,郑士利列举的四条事实有理有据。
朱元璋“一刀切”的执法,确实会将迈入正轨的大明行政系统重新打入混乱的状态。更何况,在这些被贬杀的官员中,除了郑士元,还有如方孝孺之父、时任济宁知府的方克勤等被当地百姓称为“我民父母”的良吏。
郑士利深知,这封书信递上去后,以朱元璋的性格自己必难逃一死。但若能以他一人之命,换得天下秩序安然,他亦死而无憾。
但事与愿违,郑士利的肺腑之言,并没能救下那批即将死于皇帝屠刀下的冤魂。而郑士利则被褫夺功名,连同他刚刚放出来几天的哥哥郑士元一起,被送去海边当劳改犯。
郑士利的说辞可谓十分合乎国情了,为什么明太祖朱元璋仍一意孤行呢?
众所周知,朱元璋是个苦出身。年纪轻轻就因家里遭灾,父母双亡,被迫跑到寺庙化缘当和尚。后因机缘巧合,才得以参加元末红巾军起义,攻伐天下,强势逆袭为一朝天子。
即便已经贵为帝王,他对儿时的经历依然耿耿于怀。
而让朱元璋等天下英豪群起反元的根本诱因,就是无官不贪,导致底层百姓吃不饱。
史料记载,元朝末年,吏治贪腐烂到了根。从元朝蒙古贵族高层以下,官员皆贪。为了问人拿钱,他们巧设缴税名目,多征赋税,几乎涉及底层百姓的方方面面。
尽管朱元璋建立大明王朝,但元末的歪风邪气在明初的官场上仍时刻弥散,令人触目惊心。
统计数字显示,明洪武年间民间“盗贼”颇多,光是有明确记录前因后果的“盗贼”事件就达180多起。而这些被迫反政府的“盗贼”,几乎全都是被明初各级衙门官员监守自盗、卫所守御部队扰民等腐败行为逼出来的。
对此,朱元璋极度愤怒。他曾说:“朕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默然,心实怒之。”
他也曾颁下严旨要求:“但遇官吏纛害吾民者,罪在不恕!”
由此可见,朱元璋与贪墨庸官不共戴天。
空印案本身虽是国家税收制度引发的案件,但究其根源,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官员为图自身便利,钻法律的空子,在朱元璋看来,岂能没有官吏纛害百姓之嫌?
朱元璋始终不愿意割舍与百姓阶层的联系。在帝制时代,皇帝、士大夫、百姓层级分明。作为金字塔最顶层的皇帝,都会对这群被定义为“臣民”的下级恩威并施,以延续皇权的至高无上。
不过,朱元璋有所不同。
作为一位连续跨越两个阶层的皇帝,朱元璋始终认为“民者,国之本也”。无论如何,在大明王朝治下,百姓是万万不可得罪的。为此,他还专门为这条准则披上了一层“天命论”的外衣,强调“天之爱民,故立之君以治之,君能妥安生民,则可以保天眷”。
所以,当君与民相连成一体时,受罪的便只能是以“士大夫”为首的官员阶层。空印案重典治吏,牵连面广,在所难免。
尽管空印案在明初政坛引起了轩然大波,但与并列明初四大案的胡惟庸案、蓝玉案、郭桓案相比,它最多只能算是朱元璋在大开杀戮前的一次“小试牛刀”。
关于空印案的案发时间以及涉案人数,史学界至今仍存在多种不同说法。
在案发时间上,翦伯赞、孟森等一批历史学家支持“洪武九年(1376)案发”一说。依据是,明初著名学者方孝孺曾在自己的著作《逊志斋集》中提及其父方克勤与空印案的联系。
据方孝孺自述,其父是洪武八年(1375)在山东济宁知府任上遭下属诬陷,被朝廷贬谪去江浦劳作。本来按朝廷的判处,方克勤劳教满一年即可回家。结果,“会印章事起,吏又诬及,(洪武)九年十月二十四遂卒于京师”。
这段记述,方孝孺很明确地指出空印案案发时间在洪武九年前后。
在《逊志斋集》中,方孝孺还特别收录了郑士利、叶伯巨等人劝谏朱元璋的事迹。其中,关于空印案的发生情形,方孝孺写道:“洪武九年,天下考校,钱粮策书空印事起,凡主印吏及署字有名者,皆逮系御史狱,狱凡数百人。”
不过,吴晗等历史学家则认为,空印案起于洪武十五年(1382),且只是“郭桓案”的前奏,两案理应并为一案看待。《明史》中记载“郭桓案”时提到“先是(洪武)十五年空印事发”,即是此事实的最好佐证。
应该承认,历史学家的求真与探索精神值得后人学习。
但若从明初四大案相互独立的角度考量,“洪武九年说”显然比“洪武十五年说”更贴近于历史事实走向。
因为,无论是《明史》还是当时人留下的史籍,提及空印案时,都绕不开一个小人物——方徵。
在人才济济的明初官场上,方徵名不见经传,但无碍于他在空印案案发前后的突出表现。
史料记载,方徵在空印案案发后,也曾借天有异象上疏朱元璋,辩驳其处理案件不当。在这封奏折中,方徵写道:“去年各行省官吏以用空印罹重罪,而河南参政安然、山东参政朱芾俱有空印,反迁布政使,何以示劝惩?”
按方徵的意思,空印案是他上疏之前一年的事。
随后,方徵在空印案审结后,即被发往沁阳任驿丞。后来,又因犯他事于洪武十三年(1380)被逮回京师处死。据此,可知空印案一定发生在洪武十三年之前,而不可能是洪武十五年。
另外,洪武年间星象异常频发的年份并不多,其中较为集中的仅有洪武八年、九年前后。诸如《明实录》《明史》等官修史籍皆言:“洪武九年六月,金星犯毕右股北第一星,七月初一日食。”“钦天监上报,七月火星犯上将,八月金星又犯。”
因此,空印案发生时间大抵在洪武八年、九年前后。
至于空印案爆发后,受惩处牵连的官员到底是“数百计”“数十百计”抑或是“数万计”则要看人们对此事的理解了。
一桩案件的审结,仅代表其在一定阶段内有了一个明确的处理结果,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特别是在空印案这种涉及大明全体在职官员,且仅有皇帝一名裁决人的政治案件上,审结远远没有结束。
制度的补充与完善,也并非一次案件审结即可完成。
因此,留给官员“顶风作案”以及皇帝“趁势株连”的机会持续并存。而历史多为事后之人所录,数据及年份的偏差,并不奇怪。
可怕的是,空印案审结之后,朱元璋最担心的事情再次发生了。
洪武十八年(1385),明初四大案之一“郭桓案”爆发。户部侍郎郭桓串通各省官吏作弊,盗卖官粮,涉及田租约占当年明朝全年税收的八成以上。
尽管此前这批官员在空印案中或多或少受到牵连,但所有人似乎都好了伤疤忘了疼,在此后的数年间,大捞特捞,直至案发,被朱元璋屠刀相向。
站在维护朝政清明的角度,朱元璋只能将这群恶官枭首,以儆效尤。
但从另外的角度分析,造成官员不计恶果、反复贪污的根源,恰恰是朱元璋埋下的。
明朝俸禄之低,历朝罕见。明初正七品的县令,年俸禄仅84石大米,折合成月俸也不过7石。这点粮食,养活自己一家人还行。
可明朝的文官,大多是通过科举文章录取而做官的,从政经验几乎为零。地方官员为处理各类政务,需要在衙门属员之外扩充自己的“智囊团”。低俸禄加上要自掏腰包养团队,这就逼迫地方官只能另想法子“来钱”了。大明官场贪墨之风横行,与此不无关系。
官员的死活,朱元璋不在意;但百姓的死活,是他在意的,也是最真真切切的社会现象,关乎王朝存亡。民不聊生,他不能忍,但官不聊生,或许正合其意。对此,后人又该如何评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