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作为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核心,一直重视着人权,关注着人权。特别是近年来,在科学总结我国新时期人权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他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人权思想和邓小平人权理论为指导,领导全党在努力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高度重视人权建设,发表了许多重要论述,而且在一些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上有了新的突破,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为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江泽民在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基础上,辩证地提出“人权既是普遍的又是特殊的”“没有主权也就失去了人权”等观点,赋予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以鲜明的时代特征,从而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推向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江泽民人权思想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不断丰富发展。长期以来,针对西方一些国家提出的“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的观点,江泽民在继承毛泽东和邓小平主权原则的基础上形成了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和保障的人权思想,有力地驳斥了西方国家这种谬论。可以说,早在1940年毛泽东就指出:“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是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这两件东西少了一件,中国的事情就办不好。……现在我们全国人民所要的东西,主要的是独立和民主。” 为此,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反对帝国主义争取独立、反对封建主义争取民主的运动结合起来,并取得了胜利,使民族取得独立,人民成为国家主人。邓小平也曾多次指出:“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 ,“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 ,如果中国不尊重自己,中国就站不住,国格没有了,关系太大了,阐明了国格与国权、人格与人权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江泽民明确指出:“如果失去了国家主权、民族独立和国家尊严,也就失去了人民民主,并且从根本上失去了人权。” 他指出,不排除人权具有国际保护的一面,但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以主权国家的相互合作和承担国际义务为基础和原则的,并不排斥和否定国家主权。西方某些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向别国施压,极力鼓吹“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等谬论,加紧筹划国际人权干预机制,其实质就是为干涉别国内政制造理论根据。这严重违反了国际法,因为他们既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的条文本身,又违反了他们的精神实质。
因此,我们在讨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时,不能不考虑到当今国际政治的现实,即大国与小国,强国与弱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事实上是处于不平等地位的。有力量借人权问题对另一国国内事务进行干涉的只有大国强国和发达国家;小国、弱国和发展中国家不仅没有可能去干涉比它强大的国家的人权事务,甚至对于后者的非法干涉都无法抗拒。因此,江泽民同志旗帜鲜明地指出,我们反对任何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的行为。
江泽民同志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的创新发展,既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又直接生成于当今国际国内人权斗争的严峻挑战。江泽民对此强调“西方敌对势力打着‘民主’、‘自由’、‘人权’的旗号,向我发动进攻,通过各种渠道,对我进行渗透,反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我们要认真对付,坚决还击” 。邓小平曾在谈普选时指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够,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 他还指出:“中国属于第三世界国家,需要有稳定的政治环境来摆脱贫困,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事也搞不成……。而不切实际地搬用西方所谓民主制度,只会导致中国的社会动乱与灾难。” 可以说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问题,既是基本的人权理论问题,也是目前争论最大的热点问题。虽然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以及毛泽东、邓小平人权理论中都蕴含这一思想,但他们都没有做过科学阐述。而江泽民在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在国际国内人权事业的挑战中,创造性地做了最新阐述,指出人权既是普遍的又是特殊的,丰富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他指出,人权的普遍性不是抽象的,而是通过人的特殊性表现出来的。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人权首先和主要反映的,是工人阶级、农民和其他劳动群众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是我国人权的基本特点,也是党和政府看待和保障人权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同时还指出,人权的普遍性原则要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1999年,江泽民在会见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时指出:“世界应该是一个丰富多彩的世界。中国尊重国际人权文书中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但同时认为,由于各国社会制度、文化、历史传统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保护人权的具体措施和民主的表现形式应有所不同”,“人权问题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从世界上存在众多国家这个现实出发,人权的实现要依靠各个国家的努力才行,因此从根本上讲,人权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江泽民还多次强调指出,由于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在实现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时,从内容到形式,从方法到步骤,都有各自特点。如果离开这个特殊性,如果不与各国的具体情况结合,要求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套用统一人权模式,沿用统一人权办法,采取同等人权步骤,甚至实行霸道的方式强行推行某种人权,都是行不通的。因此只有从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出发,才能使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得到真正实现,才有各国自己的人权特色。
这些论述告诉我们,马克思主义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的重要意义,并不在于它论述了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原理,更重要的是阐明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与各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这是马克思主义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原理的基本原则和活的灵魂,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根本特征,尤其是江泽民提出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独创发展。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随着中国人权保障优先项目的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必将不断走向完善。
首先,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更加强调权利。江泽民指出:“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其次,在人权保障问题上,进一步强调法律的重要作用。江泽民指出:“中国不断完善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可见,他对只重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忽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思想倾向是持反对态度的。江泽民认为理想的社会主义应该是一个尊重人,关心人,一切以人为目的,全面发展人的自由,以法治保障人的尊严的社会。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江泽民提出了“党执政的目的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的最新论断。
最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积极发展和扩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同时强调要坚持和“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这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人权关系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全新的角度。
江泽民作为党的第三代领导核心,在不同的场合,从哲学角度发表体现社会发展规律和符合我国国情的精辟论述,在继承毛泽东和邓小平人权思想的基础上,形成颇具特色又富有哲学思辨力的人权观思想,为我国人权事业乃至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江泽民对马克思主义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的创新发展,对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做出了伟大贡献。
首先,中国的最高利益就是稳定,没有稳定就谈不上人权。要保障人民享有充分的人权,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而在当前的中国,压倒一切的是稳定。“古今中外,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是在混乱当中把经济建设搞上去的,唯有稳定才能搞好经济建设。”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巩固和提高目前达到的小康水平,还需要进行长时期的艰苦奋斗。”“没有社会的稳定,就不可能有经济的发展;没有经济的发展就没有社会的进步;没有全社会的进步就不可能实现人类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民主、自由、人权都将成为一句空话。”江泽民非常重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他强调,在一个国家里,实现民主、自由、人权的根本途径是社会的进步、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说,只有稳定才能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只有国家的充分发展,才能实现充分的人权。
其次,坚持对话,不搞对抗。江泽民反对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他指出,对待人权问题应进行平等对话而不应搞对抗。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对彼此间的分歧,要坚持对话,不搞对抗,从双方长远利益以及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大局出发,妥善加以解决,反对动辄进行制裁或以制裁相威胁。”可以说,平等对话、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是正确解决人权问题分歧的有效途径。1997年10月30日,在会见一位西方政要时,江泽民强调指出:“我们愿意同其他国家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世界人权事业。” 中国尊重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时认为,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各国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社会制度不同,不可能都遵循一个模式。我们主张各国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对话与合作,以减少分歧,扩大共识。为此,中国政府积极开展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同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进行了双边或多边的人权对话与合作。近年来,中国已加入17项国际人权公约,并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时也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理解和支持,连续11次挫败美国的反华提案。由此可见,发展中国家只有坚持平等对话,互相尊重,加强合作,才能击退西方国家的人权攻势,才能充分有效地参与国际人权活动,才能捍卫真正的人权。
首先,江泽民人权思想促进我国人权制度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人权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法制建设完善的重要标志。而江泽民人权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对我国人权建设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一方面,江泽民人权思想更加具体地体现了社会主义人权原则。江泽民指出:“要继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另一方面,江泽民民主法制思想,为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和完善指明了方向。1997年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和目标,提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同时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同时强调要坚持和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江泽民的这一科学论述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人权和法制的关系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为中国人权理论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其次,江泽民的人权思想为我国正确处理国际人权问题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使我国逐步掌握了在国际斗争中的主动权。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江泽民精辟地指出:“回首百年,沧桑巨变。在这新世纪和新千年之交的历史时刻,国际社会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两项原则。一方面,充分实现和享受人权是全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各国政府的神圣职责。任何国家都有义务遵照国际人权文书,并结合本国国情和有关法律,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与基本自由。另一方面,各国主权平等和相互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等原则仍然是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和强弱,一律平等。维护本国的主权和安全,是每个国家政府和人民的神圣权利。各国人民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创造自己的生活。”在建党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江泽民说:“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应尊重各国的历史文化、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承认世界多样性的现实。世界各种文明和社会制度,应长期存在,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江泽民的这些重要论述,极其深刻地揭示人类文明发展的客观规律,强调人权领域内的对话与合作必须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开展,反对一切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为保护和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武器。
在江泽民人权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参加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工作,参与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起草和制定,反对人权领域的西方中心论,推动了反映社会主义观点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人权文书出台,签署了17个国际人权公约,反对国际人权领域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促进了国际人权运动的健康发展。
(原载《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